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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证券套利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P2007M13AZQTL00016-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CITICTRUSTCO.,LTD.2证券套利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受托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合法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证券套利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证券套利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郑重申明:(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四)本信托计划将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人运作信托资金过程中,由于投资管理人依据信托文件操作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以及投资管理操作失误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五)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委托人认购金额为:委托人信托单位份额为:人民币(大写)(大写)份(小写)(小写)份委托人签字(机构委托人盖章):受托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日期:年月日3:指本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委托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居伟民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13层邮政编码:1000041.委托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集合资金信托,通过有价证券的套利投资获得回报;2.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依法有权以受托人身份开展信托业务。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本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证券套利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2.本信托:依照本合同及本计划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3.本计划、信托计划:指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设立的《证券套利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4.信托受益权:委托人在本合同中赋予受益人的本信托计划说明书规定的受益权。45.委托人、受益人、受益权的含义与本计划说明书中的规定相同。6.信托资金: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向受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7.信托受益权份额:指本计划项下每1元信托资金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份额。8.信托计划资金:指本计划项下募集的信托资金总额。9.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应承担的各项税、费后的价值。10.信托计划单位净值:指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对应的信托资产净值。11.信托文件:本合同、本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签署的《证券套利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包括作为其附件的计划说明书和认购风险申明书)。12.日和工作日:日是指公历日。工作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一般金融企业营业日。13.年:本计划一年为365天。14.元: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单位。15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不时的修订。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用于证券投资,以获取证券投资收益,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1.受托人名称: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法定代表人:居伟民2.保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法定代表人:高建平53.投资管理人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法定代表人:祝幼一1.本计划的规模本计划拟募集的初始信托计划资金规模为20000万元,资金规模没有上限。向目标委托人发售的信托合同份数不低于2份,且自然人委托人不超过50份。2.信托财产的构成本计划的信托财产指委托人在本合同签订时按照第六条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和本信托计划的其他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1.本信托为设立时自益信托,初始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2.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由第二十九条规定。3.委托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即提供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用于接受信托收益分配与信托财产返还。1.受托人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作为资金收付专用账户。2.委托人应将认购资金一次性足额汇入前款所述的资金收付专用账户,并在付款后签署本合同。3.委托人与信托资金的付款人必须为同一人,否则本合同无效。4.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认购金额。5.在交付认购资金的当日,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委托人已经签章的信托合同一份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61.本计划的推介期为20个工作日,以受托人公布的时间为准。2.在推介期内,当满足如下条件之一时,受托人有权宣布本计划成立:(A)本计划发行的全部有效信托合同份数不少于2份,自然人认购份数不超过50份(含50份);(B)信托资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3.如果本信托满足成立条件而最终成立,则本信托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计划成立之日,但本计划成立日不晚于推介期结束之日的次日。4.如果推介期结束仍不满足成立条件,或推介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本计划无法成立,则本计划募集失败,本合同终止,受托人将于推介期结束后5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返还到其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本信托的信托期限为5年(60个月),自本信托正式成立之日起计算,到期终止日为自本计划成立日开始往后第60个自然月的同一日。当约定的信托终止条款生效时,信托计划终止。1.经双方同意,对于本合同明示的信托资金,受托人将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与本信托计划其他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进行集合管理、运用与处分。2.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受托人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计划信托资金的投资管理人,信托资金的运用范围主要包括:1.ETF套利;2.股指期货套利;3.正股+认沽权证保本组合套利;4.可转债转股套利;5.基金封转开套利;76.新股申购;7.股票回购套利;8.购买银行担保或承诺回购的信贷资产;3.委托人签署本合同,表明其已同意参与本计划,并同意授权投资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1.有权向受托人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3.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4.委托人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不再享有上述权利。1.保证其交付本信托的信托资金为其合法拥有的财产;2.同意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3.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与本信托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4.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5.委托人认为有必要通知受托人的事项发生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6.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1.按本合同约定收取报酬;2.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基于专业、审慎、尽责的原则,自主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3.有权为本计划信托资金聘请投资管理人,对信托资金进行投资管理;4.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8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5.法律及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1.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2.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和自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记账;3.按信托文件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管理运用信托财产;4.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5.受托人应妥善保存信托财产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15年;6.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7.法律及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1.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享有其对应的信托受益权;2.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情况,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3.按约定查阅、抄录或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账目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4.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继承、转让其拥有的信托受益权;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信托费用;2.受益人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利或利益;3.对按本合同约定获得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9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下称“开放日”)为每月25日,若该日为休息日,则开放日顺延至下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该日的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受托人可视情况暂停信托计划的申购或赎回。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本信托计划的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个自然月的开放日,投资者需在开放日前5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投资者申购信托计划成功后,于申购成功之日起的三个自然月后方可提出赎回申请。1、“未知价”原则,即本信托计划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开放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本信托计划的赎回的方式,如赎回后的单个委托人留存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则其信托受益权将被全额强制赎回。若赎回规模超过信托计划净值的30%,则视为巨额赎回,受托人将顺延赎回日。3、每位投资者对本信托计划的单次申购份额不得低于100万份。若信托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超过50名,则本信托计划不再接受自然人投资者的申购。1.受托人的受托报酬(包括承诺受托、信托事务管理、财务管理、账户管理、上缴监管费等事项的费用);2.保管费;3.认购(申购)费;4.投资管理费5.因管理本信托所产生的以下信托费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10费、交易费用、银行汇划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1.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2.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1.信托资金产生的收益在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后的余额由受益人享有;2.受益人按本合同的信托资金金额占本计划的信托计划资金总额的比例,承担信托费用;3.本信托在受益人赎回信托受益权或信托终止时以信托计划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托人将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在信托分配日或赎回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应得的信托利益一次性全部划入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届时,受益人不需要前往受托人处办理手续,仅需留意查看相关资金是否到账。信托收益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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