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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法律狄晓康妈妈剖腹产娃娃挨一刀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第一阶段(1950~1959年)司法裁决法院判决1、缺少法律依据;特2、等同于一般纠纷;3、不经医学技术鉴定;点4、忽视了医疗工作的特殊性;5、定性不准;6、处理过重的问题;7、使医务人员产生恐惧心理。第二阶段(1960~1987年)医疗纠纷由卫生行政部门独自处理,法院不参与。基于当时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关系,处理医疗纠纷时,难免把医院和病人放在不对等的地位上,因而不利于保护患方权益。由于没有法院的介入,致使病员或家属认为处理不公时采取过激行为。打骂医务人员的事时有发生,甚至长期占用病房,使医院的正常医疗活动受到干扰。事实证明:由卫生行部门一家单独处理医疗纠纷也存在很多不足。第三阶段(1987年~1992年)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的管理机构,鉴定、处理程序、经济补偿等。使得我国首次有了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法规。《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开始尝试由卫生行政部门为主,法院也介入处理医疗纠纷的模式。医疗事故的范围过窄;不能涵盖医疗过失和过错责任;医疗事故鉴定不能体现公正;医疗事故补偿费过低;患者及其亲属不能调阅病历;鉴定委员会成员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效力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存在的一些欠缺有的法院基于医疗专业的复杂性,规定只有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才受理立案,不构成的不予受理;有的法院则反之,认为医疗事故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因此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法院受理立案,构成事故的不予受理。司法处理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0月10日就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复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各地方人民法院开始受理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通常适用《民法通则》而不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司法鉴定时,通常委托法医而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判决赔偿时,通常按民事赔偿标准计算而不是各地规定的“医疗事故补偿标准”。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通常根据民事侵权赔偿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违法、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对符合上述四个要件的,判决医院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经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卫生局裁定的补偿费通常只有几千元。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法院根据民事侵权赔偿的原则,按照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判决的赔偿数额往往高于医疗事故补偿的数额。第四阶段(1992年3月24日----)四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成为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首选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权威遭到了严重挑战。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1997年6月23日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中重申: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2年3月2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1991)第38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此,你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案1]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案2]我国医疗最高赔偿案脑瘫龙凤胎获赔290万。[案3]深圳妇儿医院感染46人已提出索赔2681万元。2000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医疗赔偿提出了新的指导性意见。指导意见指出: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以往计划经济下的处理办法已不再适应当前状况,因此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要正确区分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界限,包括严格审查有无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二、医疗事故鉴定只能作为法院审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三、实事求是地确定赔偿数额,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赔偿数额过高,加重医疗单位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三月八日对有关问题作出若干解释,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人民法院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时,要坚持以人身权利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为原则,对因生命权、健康权遭受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就应当受理,慎重处理,但不要随意扩大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精神损害赔偿未定价人民法院可根据医疗事故造成的后果、医疗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及经济能力等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确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抚慰受害人,教育和惩罚侵权行为人,在社会上树立起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法律意识及良好道德风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三个原则对受害人有一定的抚慰作用;对加害人有一定的制裁作用;对社会起到一般警示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从民事法律关系上看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谁举张、谁举证)特殊侵权行为(举证责任倒置)一般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行为违法、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错。《民法通则》在第121条至127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不合格产品、高度危害作业、污染环境、公共场所施工、建筑物、饲养动物等七种主观上无过错的侵权行为,称之为特殊侵权行为。医疗行为(包括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侵权行为,其本质上是合法行为,医务人员从主观上是实施救死扶伤的职业行为,并不存在主观过错。故被规定为第八种特殊侵权行为。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侵权案件中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也要同时具备四大要件:侵权行为、被告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害结果。当发生医患纠纷诉讼时,首先要由医院证明自己没有发生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患者只须证明两点:第一,我在这个医院就诊过、看过病;第二,发生了患者自己认为的损害结果。举证责任倒置导致的后果第一,原告没有举证责任后,医院的官司会越来越多;第二,医学上还有许多未知难题,患者的一些症状医生也很难说得清楚,更无法举证;第三,患者不配合治疗,如隐瞒病史、叙述不清而造成的误诊、误伤,对此医院也很难举证。举证责任倒置第一案:案情介绍:2000年底,两脑瘫患儿诉湖北省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首次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使医院败诉,被称为“医疗赔偿第一案”。原告认为温箱断电导致患儿受凉、窒息、缺氧,最终造成两患儿脑瘫。被告不否认温箱断电这一事实,但提出脑瘫患儿一般是由于先天遗传因素造成的,受凉不是主要原因。由于举证责任倒置,法庭要求医方对这一说法提出证明。但是,脑瘫的病因在医学上还未搞清,还停留在假说阶段。因此,医院因无法举证排除温箱断电与患儿脑瘫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被判败诉,两患儿获赔人民币290余万元。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鉴定委员会将很难证明温箱断电与患儿脑瘫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而将不构成医疗事故,而不构成医疗事故则不赔偿。按特殊侵权行为处理医疗机构则因无法证明温箱断电与患儿脑瘫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必须向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第五阶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实施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分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的预防守法守德监督检查病历书写告知病人病人可以复制病历患方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门(急)诊病历、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不能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医疗事故处置报告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病历封存物品封存尸检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鉴定机构鉴定程序不属于医疗事故紧急措施病人体质特殊无法预料无过错输血患方原因不可抗力医疗事故的赔偿赔偿途径(协商、调解、诉讼)赔偿原则(等级、责任程度、原有疾病)赔偿项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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