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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解读第一章总则总则部分,共10条(第1条至第10条)。第一条是关于禁毒法立法目的的规定;第二条是关于毒品定义的规定;第三条是关于禁毒是社会责任的规定;第四条是关于禁毒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的规定;第五条是关于禁毒领导机构的设立和职责的规定;第六条是关于禁毒工作保障的规定;第七条是关于禁毒工作社会捐助和税收优惠的规定;第八条是关于禁毒科学技术研究的规定;第九条是关于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规定;第十条是关于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工作的规定。重点内容(一)禁毒工作方针的确立(二)国家禁毒委员会的法定地位(三)禁毒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四)禁毒工作的科技保障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本章共8条(第11条至第18条)。•第11条是关于国家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的规定;•第12条是关于各级政府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规定;•第13条是关于教育部门、学校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的规定;•第14条是关于各宣传单位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的规定;•第15条是关于公共场所落实禁毒宣传和防范措施责任的规定;第16条是关于单位对内部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的规定;第17条是关于对基层组织的禁毒宣传教育义务的规定;第18条是关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禁毒教育防范义务的规定。重点内容解读(一)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禁毒宣传教育职责。(第11条、第12条)(二)明确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第13条)(三)明确公共场所及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禁毒宣传教育职责。(第15条)(四)明确了相关部门、单位、群团组织在禁毒宣传教育中的职责。(第14条、16条、17条)第三章毒品管制•本章共12条(第19条至第30条)。•第19条是关于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管制的规定;•第20条是关于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种植企业和储存仓库的有关管理规定;•第21条是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等进行管制的有关规定;•第22条是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进行管制的有关规定;•第23条是关于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理规定;•第24条是关于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规定;•第25条是关于授权国务院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具体办法的规定;•第26条是关于对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依法查缉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第27条是关于娱乐场所防范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义务的规定;•第28条是对被依法查获的毒品和涉案财物收缴与处理的规定;•第29条是关于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监测的规定;•第30条是关于建立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的有关规定。第四章戒毒措施•本章共22条(第31条至第52条)。•第31条是关于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的有关规定;•第32条是关于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的规定;•第33条是关于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的有关规定;第34条基层政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责任的有关规定;•第35条是关于社区戒毒人员义务的有关规定;•第36条是自愿戒毒和对戒毒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第37条是关于戒毒医疗机构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第38条是关于强制隔离戒毒适用条件的规定;•第39条吸毒成瘾特定对象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规定;•第40条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程序和救济措施的规定;•第41条是关于强制隔离场所的有关规定;•第42条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场所的入所检查规定;•第43条是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戒毒人员进行戒毒治疗、康复训练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第44条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戒毒人员的有关规定;•第45条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治疗规范的有关规定;•第46条对强制隔离场所戒毒人员探访探视的有关规定;•第47条是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规定;•第48条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康复的规定;•第49条是关于开办戒毒康复场所的有关规定;•第50条是关于对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吸毒人员给予戒毒治疗的规定;•第51条是关于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有关规定;•第52条是关于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的规定。重点内容解读对戒毒措施作出规定,从国家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戒毒工作中6项具体法律制度:一是建立检测制度。(第32条一款)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和强制检测。二是建立登记制度。(第32条二款)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三是实行社区戒毒制度。(第33条至37条)◆规定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为期3年的社区戒毒。◆主管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管部门:公安、司法、卫生、民政等。◆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社区卫生服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青团妇联公安派出所劳动保障民政司法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专职社工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社区戒毒四是实行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第38条至47条)◆第38条含义:做出决定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必须强制隔离戒毒的4种情形;可以强制隔离戒毒的2种情形。◆第47条含义: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2年;提前解除和延长期限的批准机关是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延长期限最长为一年。五是实行社区康复制度。(第48条、第49条)◆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六是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制度。(第51条)◆规定了省级卫生部门,会同公安、药监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卫生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个显著变化变化一:戒毒形式多样化。原有的戒毒形式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劳教戒毒《禁毒法》规定的戒毒形式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变化二:戒毒期限个别化。社区戒毒/社区康复3年强制隔离戒毒1-3年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4-6年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7-9年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4-6年变化三:戒毒过程一体化。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变化四:戒毒力量专职化。变化五:戒毒救助社会化。《禁毒法》根据戒毒人员的实际需要,对戒毒人员的社会救助作了具体规定,完善了对戒毒人员的救助保障制度。第三章禁毒国际合作•本章共6条(第53条至第58条)。•第53条是关于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基本原则的规定;•第54条是关于国务院授权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开展禁毒国际合作的规定;•第55条是关于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的规定;•第56条是关于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的规定;•第57条是关于对通过禁毒国际合作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分享权利的规定;•第58条是关于开展替代发展对外援助的有关规定。重点内容解读■规定了国家禁毒委员会在禁毒国际合作中的法定责任。(第54条)国家禁毒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禁毒国际合作的代表和组织者,同时也代表国家履行国际禁毒公约的义务。■明确了我国禁毒执法机关在国际禁毒执法合作中分享权利的国内法依据。(第57条)第六章法律责任本章共12条(第59条至第70条)。•第59条是关于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第60条是关于对妨害司法机关查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第61条对容留他人吸毒和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第62条是关于吸毒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第63条是关于对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用原植物种植管制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第64条是关于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第65条是关于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第66条是关于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第67条是关于对戒毒医疗机构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戒毒人员吸毒行为的处罚规定;•第68条是关于对戒毒中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第69条是关于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第70条是关于对歧视戒毒人员行为的教育处罚规定。重点内容解读法律责任1、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2、违反毒品管制规定的法律责任3、在禁毒工作中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4、歧视戒毒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新法替代原决定:随着新法的生效,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第71条)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禁毒法》的重点:《禁毒法》是多年来我国禁毒工作实践的经验总结和法律概括。即有紧扣时代脉搏、反映时代特点的改革创新,也有对理念思路、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的明确规定。《禁毒法》呈现五大亮点:亮点之一:明确规定了“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亮点之二:第一次将禁毒委员会写入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禁毒委员会的职责,依法确立了禁毒工作领导体制。亮点之三:依法明确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亮点之四:明确规定了禁毒保障机制。“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谢谢!二00八年五月
本文标题:《禁毒法》解读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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