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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聘用合同甲方(聘用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期限1.合同有效期:(1)自年月日起,为固定期限合同。(2)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第二条工作岗位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4.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第四条工作报酬1.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5.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第五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3.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4)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5)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根据教育系统教学特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三十天通知甲方。第七条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和服务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甲方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作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甲方依据本条第3、4款解除合同,发给经济补偿金时,乙方的月工资低于甲方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按甲方单位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6.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必须交付赔偿费用等。(1)凡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单位出资进修培训,乙方应按规定赔偿进修培训费。(2)凡在规定服务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支付赔偿费;(3)凡是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分配的住房,按本市及单位主管部门房屋分配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7.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违反规定解除合同的,必须负违约责任。并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基本工资额度的违约金。8.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第八条其它事项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实施意见》第六条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条款执行。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4.本合同的未及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文标题:教育系统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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