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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1]•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但我方留存的样品已经遗失。第一章货物的品质国际贸易实务思考•1、你认为本案表示品质的方法是凭规格还是凭样品?•2、凭样品买卖对卖方有什么要求?•3、本案应吸取哪些教训?第一章货物的品质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如果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则两个条件都要满足。•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重要的物证。第一章货物的品质国际贸易实务[案例2]•2015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江苏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生产。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合同还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3)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问:这份合同能不能签?为什么?第一章货物的品质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第一章货物的品质国际贸易实务[案例3]•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问:我方是否应当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为什么?第一章货物的品质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第一章货物的品质国际贸易实务[案例4]•我A公司向孟加拉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问:B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第一章货物的品质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B公司可以这样要求。•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A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第一章货物的品质国际贸易实务[案例5]•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级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价处理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赔偿60%,我接电话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也有裂纹。•问:我方因如何处理?第一章货物的品质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货物与样品关系:货物品质要与样品品质相符。•这批瓷器出现“釉裂”由配方本身与加工不当所导致。买方收到货物时无法发现,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显露出来;留存样品与出现同样情况,所以要赔偿。第一章货物的品质国际贸易实务[案例1]•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千克。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议付货款时也按24.9吨计算,白送5.1吨驴肉给客户。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但多装5.1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问:我方应从本案吸取什么教训?第二章货物的数量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第二章货物的数量国际贸易实务[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牙利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问: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教训?第二章货物的数量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此案中我方显然被动,但仍可尽力挽回损失。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第二章货物的数量国际贸易实务[案例3]•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卖方交货为: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末超过420M/T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行托收。•问: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第二章货物的数量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案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合同的。•所以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第二章货物的数量国际贸易实务[案例4]•有一份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000公吨,允许溢短装5%,由卖方决定。每公吨1000美元,而溢短装部分货价按装船时出口地市场价格计算。实际装船数量为2100公吨,当时的市场价格为每公吨980美元。•问:买方应支付多少货款?•如果装船时的市价为1100美元,实际装船数量为1900公吨,又应当支付多少美元?第二章货物的数量[案例分析]•1、2000*1000+100*980=2098000美元•2、1900*1000-100*(1100-1000)=1890000美元第二章货物的数量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实务[案例5]•有一份贸易合同规定:卖方出售ABCDE五种规格的同品名商品50公吨,按同等数量搭配,即五种规格各10公吨。交货时,买方发现50公吨货物都为A规格,于是只同意收取10公吨,其余40公吨拒收。双方发生争执。•问:你认为此案应当怎样处理?为什么?第二章货物的数量国际贸易实务[案例6]•2013年10月15日,英国一家银行开给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一张信用证,其中有关数量条款如下:“总金额918000美元。圆粒白大米,1800公吨,数量允许5%增减。每公吨净重510美元CIFLiverpool。”第二章货物的数量国际贸易实务[案例6续]•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接到信用证后,于10月25日全部装运完毕,并备妥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单后不同意议付,理由为议付金额超出信用证总金额。发票和汇票金额为USD945540,比信用证规定的USD918000超出USD27540。农产品进出口公司认为信用证规定货量1800公吨,并允许5%增减,也就是说1800公吨加5%,最高可以装1890公吨。我们实际只装1854公吨,相当于增装3%,在信用证允许范围内,总金额自然就是USD945540。第二章货物的数量国际贸易实务[案例6续]•议付行仍不同意议付,因信用证虽然规定货量允许增减装5%,但信用证总金额并未允许增减。所以即使数量符合信用证规定,而议付的总金额超出信用证总金额限度也是绝对不允许的。议付行建议,既然货物已经装运,无法更改,只能凭担保议付。农产品进出口公司请有关人员研究,认为采取担保议付风险太大,其实质即放弃信用证的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权力,等同于托收方式。第二章货物的数量国际贸易实务[案例6续]•问题:1、是否应采取担保议付?2、作为业务员,你会如何处理以确保损失最小?3、对来证的审核存在哪些问题?4、本案应吸取哪些教训?第二章货物的数量国际贸易实务[案例1]•菲律宾客户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永久牌”自行车10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InChina”字样。•问:买方为何提出这种要求?第三章货物的包装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这是一件对方要求中性定牌包装的案例。•自行车是美国、欧盟等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商品,对原产地有严格的要求以防转口贸易。第三章货物的包装国际贸易实务[案例2]•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
本文标题:国贸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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