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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银行贷款“基本卫生服务项目”货物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世界银行贷款《中国农村贫困地区基本卫生需求服务》(下称卫生VIII项目)项目设备采购的顺利完成,根据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为本项目签署的《信贷协定》、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参照世界银行项目评估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设备采购计划第二条:本项目的设备清单,已由各项目省在卫生部有关司局指导下在项目准备阶段提出,经世界银行评估后,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计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设备清单(含品目、数量与估算金额),应严格遵照执行。第三条:项目省应在每年10月15日作出第二年的采购计划,年度计划需经各级计委和财政同意后逐级汇总上报。年度采购计划纳入项目实施年度计划一同报送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和世界银行审批。采购计划应包括采购品目、数量、预计合同价以及采购方式、采购安排。第四条:业经上述程序审批的设备清单,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若需更动,应由项目省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意见,经省计委、财政和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后,上报卫生部。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核批准后提交世界银行认可。第三章:设备采购方式第五条:根据卫生VIII项目协定规定,本项目的设备采购有以下五种方式:(一)凡单项合同价格在30万美元以上(含30万美元)的货物,采取国际竞争性招标(ICB,简称国际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但单项合同在此限额以下的货物,凡有可能,也应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2(二)单个合同不超过30万美元的结核药品采购,以及不论金额大小但只能从有限几个供货来源获得货物的采购,应采用有限国际招标。(三)单项合同在3-30万美元之间的货物,在不宜进行国际招标的情况下,可通过国内竞争性招标(NCB,简称国内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该采购方式均由项目省负责实施。(四)单项合同小于3万美元的采购,在不宜进行国内招标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询价(即对至少三家国内外供应商的书面报价进行比较)方式进行采购,该采购方式由项目省负责管理和实施。(五)对于下列货物:⑴作为合同的继续,⑵必须从员供货商购买以与现有设备配套的货物,⑶具有专卖性质的货物,⑷必须从特定供货商购买以享受保修待遇的,经世界银行事先同意后,可直接与供货商谈判签订合同进行采购。该采购方式由项目省负责实施第六条:对于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采购的货物应严格按照上述条款确定采购方式。凡是需要进口的货物应尽量采取国际招标的方式采购。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将根据整个项目的采购计划确定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品目,并报世界银行批准。凡不采用国际招标采购的品目,将由个项目省根据上述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并报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批准。第七条:国际招标、有限国际招标由卫生部贷款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四、八章所确定的程序组织办理。第八条:国内招标、询价采购和直接签定合同由省卫生厅项目办根据本办法第五、六、七、八章所确定的采购程序组织办理。第四章:国际竞争性招标(ICB)采购的程序第九条: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制定国际招标采购品目,报世界银行认可。省卫生厅项目办根据世界银行认可的国际招标采购品目确定采购数量,采购数量需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省卫生厅项目办将各级财政确认的数量汇总后报省财政确认,并将省财政确认的数量报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第十条:国际招标采购清单确定后,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即根据清单中设备品目、数量,研究确定国际招标的次数和每次招标的大致时间安排。然后将此安排通知各省卫生厅项目办和财政厅,并抄告财政部和世界银行。3第十一条: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组织项目单位和有关专家,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针对列入国际招标的品目、数量,研究提出设备规格、档次、主要性能技术指标,编写国际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各省卫生厅项目办派人员参与确认。第十二条:各省确认了的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由卫生部国外贷款办报送国家机电设备进出口办公室审批和报送世界银行认可。招标公司根据批准的采购数量和技术文件组织国际招标。第十三条:在正式开标之后,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组织有项目省卫生厅项目办代表参加的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写出评标报告。评标应严格根据世界银行采购规定的程序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第十四条:评标小组的评标结果,报国家评标委员会/国家机电设备进出口办公室审批后报送世界银行认可。第十五条:世行批复评标结果后,即向中标厂商授标和签署合同。若要对合同作更改,需遵循世界银行采购指南附录1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批。第十六条:合同的执行:参照第八章。第五章:国内竞争性招标(NCB)采购的程序第十七条:国内招标由各省卫生厅项目办省组织执行。第十八条:省卫生厅项目办根据世界银行认可的省采购计划(包括:品目、数量、预算合同价、采购日程等)组织实施采购。第十九条:各省按项目实施要求确定采购品目的技术指标,并编写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交给招标代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应将有关招标文件送世界银行进行前审,并报卫生部贷款备案。第二十条:经世界银行审核认可后招标代理公司方可开始进行国内招标采购。第二十一条:在规定的日期开标后应立即进行评标。评标结束后应及时将标准的评标报告由招标代理公司报世界银行审核。第二十二条:如在评标结束时,推荐中标合同价超过30万美元时,应在评标报告中向世界银行阐明超出的原因。第二十三条:经世界银行审核认可后招标代理公司方可进行合同签约。第二十四条:各省国内招标采购的金额总数,应按卫生部下达的4信贷限额执行。第二十五条:合同执行:参照第八章第六章:询价采购程序第二十六条:询价采购的清单经省财政部门确认后。由项目省管理和组织实施。具体采购工作可由省卫生厅项目办或省卫生厅项目办委托的下级项目办实施。省卫生厅项目办应制定项目询价采购管理办法,保证询价采购按照世界银行的要求执行。第二十七条:负责询价采购的项目办按照项目需求编写采购货物的技术指标,并向三家以上合格的供货商发出询价信(包括:技术规格要求、数量、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等具体要求)。第二十八条:在收到各供货厂商的书面人民币报价,即国内厂家报价必须是出厂价、国外厂家必须是CIF价)后,项目单位在专家的协助下对报价和技术指标进行比较,选定供货厂商。如果只有2家或更少的报价,应扩大范围再次询价。如果选定的是国外供应商,需报当地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批准,并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第二十九条:供货厂商选定后,项目单位与供货厂商就设备的附件配置、技术培训、安装调试、售后服务、发货日期、到货港口以及运输方式等问题进行商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与供货厂商签定合同。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负责保管询价采购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原始文件,特别是询价信、技术规格、报价信、比价表、评选结果报告和采购合同,以便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世界银行随时核查。第三十一条:各省询价采购的金额总数,应按卫生部下达的信贷限额执行。第七章:直接签约采购第三十二条:凡采取直接签约方式进行采购的合同,必须事先经世界银行批准。省卫生厅项目办负责与供货商谈判,签订供货合同。第三十三条:各省直接签约采购的金额总数,应按卫生部下达的信贷限额执行。第八章:供货合同的执行5第三十三条:不论采用那种采购方式签订的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体现了买卖双方的权益,买卖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第三十四条:设备的到货后,应及时商检、安装、调试、培训和使用,以便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索赔。第三十五条:严禁签定合同外的附属合同。第九章:费用及支付第三十六条:由卫生部贷款办统一组织的招标采购货物的费用,可从世界银行在华盛顿为本项目设立的信贷帐户中支付,或从世界银行在各省财政厅为本项目设立的贷款专用帐户中支付。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的采购货物的费用,按财政部规定程序可从设在各省财政厅的贷款专用帐户中支付,也可先垫付,再从专用帐户中报销。第三十七条:凡按照项目信贷协定和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签订的采购合同,将获得世界银行贷款资金的支付。A、国际招标采购的国内外货物,均可由贷款支付100%的货款。B、国内招标的国外货物以CIF价签约的,贷款支付100%的货款;国内货物以出厂价签约,并提供工厂销售发票的,贷款支付100%的货款。C、询价采购的国内货物以出厂价签约,并提供工厂销售发票的,贷款支付100%的货款。D、凡是国内货物不能提供出厂价的,贷款支付75%的货款。E、凡是国货物不能提供CIF价的,贷款支付75%的货款。第三十八条:凡不符合项目信贷协定和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签订的采购合同,将视为违约采购,不能从信贷资金中支付费用。第三十九条:有关货物采购的具体支付程序按财政部以及省财政厅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第十章:货物管理第四十条:省卫生厅项目办公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货物管理办法,并结合世界银行采购货物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包括货物的验收、分发、入库、入库管理、出库、使用、使用保管、维修、报废等内容。第四十一条:验收合格的货物,应及时办理分发和入库手续。6第四十二条:设备的入库、出库、分发和投入使用的手续应齐全,及时办理有关财务手续。第四十三条:库存货物应加强管理,应在合同保修期内及时分发到最终用户使用。凡是由于库存期超过保修期而导致供应商不再承担保修责任的,其责任由库存单位负责。第四十四条:货物在使用中应建立使用档案以及维修档案。保证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第四十五条:各级卫生部门的项目办公室应加强对世界银行采购货物的管理工作,及时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对在保修期内设备出现的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应及时反映到采购代理公司,抄送有关部门。项目办应监督采购代理公司执行情况,确保项目单位在合同内的权益得到保证。第十一章:招标代理选择第四十六条:国际招标代理的选择由卫生部贷款办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划委员会的文件精神要求和程序选择招标代理公司。第四十七条:国内招标代理的选择由各项目省根据下列原则确定。A、代理公司应具有两年以上从事世界银行采购工作经验;B、代理公司应具有从事世界银行采购工作的专门机构和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第四十八条:各省在选定国内招标代理后报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备案。第十二章:招标代理费第四十九条:在货物采购过程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双方签订的招标代理协议支付招标代理费。7世界银行贷款《基本卫生服务项目》土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世界银行贷款卫生Ⅷ项目的乡镇卫生院土建项目达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质量合格,经济合理和安全卫生的目的,根据卫生Ⅷ项目的《开发信贷协定》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列入卫生Ⅷ项目的乡镇卫生院土建项目,必须按本管理办法实行管理,否则作为违约处理,并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支付费用。第二章:管理组织与培训第三条:卫生Ⅷ项目的乡镇卫生院土建项目,在各级卫生Ⅷ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地(市、州)、县卫生Ⅷ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项目办”)负责管理,各级项目办须抽调熟悉乡镇卫生院项目建设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凡列入卫生Ⅷ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乡镇卫生院土建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半年成立由乡镇政府和卫生院领导及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基建办公室(后简称“基建办”),负责卫生院土建项目的全程基建管理工作。基建办的负责人一般由卫生院领导担任,配备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办事能力的工作人员2—3名,负责日常基建管理工作。第五条:凡担任乡镇卫生院基建管理的人员,必须接受卫生部和省(市)项目办举行的乡镇卫生院基建管理培训,否则不得担任项目的基建管理工作。第三章:立项与计划管理第六条:乡镇卫生院建设立项的依据是项目县制订的县级卫生资源规划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的卫生Ⅷ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计划的建设规模,建设性质(翻改建、扩建、新建)、建筑面积及投资额度等不得随意改变,特殊原因需变更原计划须经县项目办同意,并报县计委审批,报省项目办审核后报卫生部贷款办和省计8委备案。第七条:各县项目办每年编报下年度乡镇卫生院土建计划(见附表1)。年度计划须经同级计委、财政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由省项目办汇总后,商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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