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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五”期间开展企业管理人员 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工作的通知 学位(1997)11号 (1997年4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教育(培训、人事)司(司),有关高等院校:自1991年我国开始设置和试办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以来,MBA教育在我国得到了健康、顺利的发展。MBA教育作为专业学位教育的一种,是培养复合型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的有效途径。从1993年至今,已有近1000名MBA毕业生走上向个工作岗位,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受到了用人单位、培养单位及有关经济主管部门的欢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迫切需要培养和造就一批跨世纪的、高层次的企业优秀管理人才。根据中共中央《1996-200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中组部、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九五”期间全国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纲要》(国经贸培{1996}382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经贸委研究决定,从1997年开始,开展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此项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九五”期间全国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纲要》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注意培养一批跨世纪的高层次后备管理人才,遴选一批年龄在35岁左右,有较高学历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接受工商管理硕士教育”。开展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工作的目的,就是配合中央搞活、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工作,着重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好,善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培养工作依托具有MBA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按现行MBA的课程结构,质量标准实施正规、系统的培训;培养方式和教学安排在保证MBA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兼顾在职人员学习特点,探索相应的教学方式方法;以服务于企业为目的,在企业、院校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工作;组织推荐和统一考试相结合,选拔合格培养对象,与企业、经济部门的干部培养、使用工作配套。此项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经贸委培训司统一组织和部署。二、入学要求(一)培养对象为大学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工作业绩突出的工商企业、特别是国务院重点联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经济管理部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干部培训主管机构,按照培养对象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业绩,组织推荐合格、优秀的在职人员报考。获得推荐者持推荐证明到MBA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处)报名。(三)获准推荐者需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入学考试,即GRK考试(GRK考试的内容及有关复习资料请与MBA培养单位联系)。政治课考试由各个学校单独组织。入学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在职攻读MBA学位。考务工作委托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具体负责。三、课程学习及学位授予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的学员纳入BMA试点院校的正规培养,教学标准按《MBA教学大纲》掌握,课程学习内容、学分要求与在校MBA研究生一致。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进行培养,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学习年限两年半至三年,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年。论文写作可结合工作实际,边工作边写论文。此类人员学位授予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精神,对课程考试合格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授予MBA学位。开展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工作是我国MBA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加快培养大批高层次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毋滥。附件:关于1997年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工作的安排 关于1997年企业管理人员 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工作的安排 一、开展单位(一)1991年、1993年批准的26所MBA试点单位均有权接受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BMA)学位;(二)开展单位只能在本校进行教学活动,不得在校外或异地举办。二、推荐工作(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干部培训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推荐,其他部门的推荐无效;(二)推荐部门应从本行业、本地区的实际出发,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的人才培养规划,推荐合格、优秀生源报考;(三)推荐部门要了解开展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的单位,根据就近推荐的原则开展推荐工作。每一个被推荐者只可以被推荐到一个MBA试点单位报名;原则上不跨省区推荐;(四)没有MBA培养单位的省区,如组织推荐本省区学员到其他省区报名考试,需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五)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的名额及推荐统一表格由国家经贸委培训司发文部署。三、组织工作(一)各试点单位的研究生院(处)学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工作,如报名、考务、录取等;(二)申请者必须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教育(培训、人事)司(局)推荐证明方可报名;MBA培养单位只能接受本省区申请人的推荐报名;(三)MBA培养单位接受报名结束后,需按照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1997年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的报盘格式要求及时报送给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四)MBA培养单位要根据《工商管理硕士试行培养方案》和《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的培养方案和管理规定。四、报名、考试、录取与收费工作(一)报名时间:1997年6月10-20日;(二)报名办法:获得推荐的申请者持推荐证明到本省区MBA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处)报名;(三)报名人数:另发;(四)考试时间:1997年10月17-19日;(五)考试办法:参加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入学综合考试,即GRK考试和政治课考试;GRK考试实行26所院校联考,具体内容详见《全国1997年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97MBA联考)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南》;政治课考试由各个院校组织单独考试;(六)录取:根据考试成绩(包括笔试和面试),结合申请人工作业绩,确定录取为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录取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与国家经贸委培训司统一部署;(七)收费:收费标准参照各校代培研究生收费标准。录取为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的学员于一九九八年春季入学。
本文标题:关于_九五_期间开展企业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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