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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区域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东北区域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协作网”)是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的精神,充分发挥东北三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企业等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装备的优势,结合吉林、辽宁、黑龙江三省开展大型仪器协作实践经验,为东北三省科技创新提供重要的基础条件服务平台。协作网以建立共享机制为核心,以资源整合为主线,以全面提高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为目标,通过合理分工和优势互补,充分运用各地区现有资源和现代信息技术,联合共建东北区域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作网的宗旨:坚持信息共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创新服务的原则,吸收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驱动的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大型仪器机组工作和各省协作网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资源跨省、跨地区的协作共享。第二条协作网的目标和任务:(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为核心,对东北区域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其相关的信息、知识等资源进行整合和共享建设,逐步形成跨部门、跨地区、分层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支撑体系及制度和组织保障体系,促进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共同提高三省科学仪器的利用率,最终实现东北区域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向全社会的高效运行。(二)利用协作网协调作用,加强三省的科技资源整合和合理调配、杜绝重复购置和盲目引进的浪费现象,广泛的开展大型仪器功能的协作开发研究和推广工作,大力推进大型仪器零部件配置和仪器维修国产化。(三)逐步形成以分析测试服务为龙头,开展科学仪器的研制、技术服务、仪器维修、引进设备的安装、调试、功能开发等多方位的社会服务。(四)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东北三省科研仪器协作共用工作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变;将科学仪器的开发、生产、引进、安装、调试、运行、技术支撑、维修、调试、升级改进有机地结合起来。(五)实现分层次的分析测试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开展分析测试方法的学术交流及大型仪器管理工作的研讨,为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保障。(六)加强科学仪器的改造升级和功能开发,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对国外先进的科学仪器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创新和改造,提高东北三省科学仪器的研发和应用水平。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成立东北区域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领导小组。由东北区域主管科技条件财务工作的厅长(或副厅长)担任组长,副组长由东北区域科技厅条件财务处、东北区域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网办公室等有关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一)审定指导协作网的工作方向和任务;(二)负责向国家科技部等上级部门推荐网内大型仪器设备升级改造立项工作;(三)筹划专项资金;决定协作网的方向调整、人员变动等重大事宜。第四条成立东北区域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东北三省分别推荐管理干部,协作网领导小组任命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设立在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服务中心。管委会职责是:(一)制定协作网的发展方向、规模和任务;(二)参与筹划专项资金;(三)审议和评议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宜以及资金投向和效果;(四)负责抽查考核协作网内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五)制订入网仪器奖励和考核办法、监督资金的使用;(六)组织及协调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七)总结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相关工作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第五条管委会下设各省管理办公室和协作网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组的专家由各省管理办公室负责推荐,管委会聘任。(一)各省管理办公室的职责:1、对本省申请参加协作的科学仪器装备进行入网资格审查,分类登记;2、每年对协作网的仪器性能、指标进行抽查考核;3、参与协作网内大型仪器的研究开发,市场调剂等事宜;4、负责对本省入网单位及仪器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责:1、定期对协作共用网仪器的服务质量及技术水平进行评议;2、审定大型科学仪器协作网入网仪器名单;3、负责协作网相关的咨询服务。第三章入网成员的义务、责任和权利第六条东北区域协作共用网是在不改变各省协作网现行机制及各成员单位大型仪器产权的前提下,自愿参加而组成各省、市协作网的联合体,并在其中承担义务和享有应得的权利。(一)成员承担的义务包括:1、遵守本管理办法。2、执行协作网各级领导会议决定事项。3、保障本单位入网仪器信息及时更新。(二)拥有的权利包括:1、参与协议网各项决定的表决权;2、提出各种区域间、行业间合作的建议;3、参加协作网举办的各种会议、合作项目、经验交流、技术培训等活动;4、获得运行补贴、奖励及升级改造费用。第四章入网仪器的准入标准:第七条入网大型仪器应是东北区域区同类仪器中性能先进,机组必须是通过国家或省计量认证的单位或实验室的科研仪器设备。根据协作网仪器性能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保证入网仪器设备技术指标先进性,运转优良性。第八条申请入网仪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仪器单台价值30万元以上,其性能达到国内现有装备(功能、性能)先进水平或者功能特殊且应用范围较广,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能保障承诺的对外服务机时。(二)仪器经常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正常状态,有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仪器的主要性能指标进行计量检定和校验,发现故障能够及时排除,不影响正常使用。(三)有固定的机组人员,并且具备丰富的仪器操作经验,能为用户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八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企业申请后,均由本省管理办公室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核并提出推荐名单,报管委会批准。国家级和省级测试中心、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仪器享有优先入网权。第九条对于需要进行升级改造的仪器,可由东北区域大型仪器网立项,经费由本省、本地区负责自行解决。对于东北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大型仪器设备升及改造费用,由管理委员会协调相关方面共同协商解决,也可由东北区域大型仪器网推荐国家科技部申请立项。第五章资金及财务管理第十条资金来源。东北区域大型仪器网运行资金主要由吉林、辽宁省、黑龙江三省大型科学仪器装备协作网协商解决及国家科技部划拨项目专项资金构成。第十一条资金使用方式及用途。(一)东北三省资金实行单独建帐,独立运营、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资金管理与使用应体现公开、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二)科技部划拨资金由协作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采取报销制度;(三)资本金不做消耗性使用,本金增值部分以无偿使用方式用于各省大型仪器协作网的运行补贴(补贴办法另订);资金的增值措施由各省管理办公室制定。(四)东北区域大型科学仪器协作网资金本着谁投入、谁使用的准则。(五)领导小组和管委会决定使用方案,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第十二条入网仪器运行奖励及补贴。入网仪器按照对外单位的开放服务机时量给予运行补贴,满足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享受运行奖励:(一)对外开放成效显著,获得用户好评;(二)对外单位重大项目的关键问题的解决作出突出贡献;(三)积极为国家培养人才,包括提高本单位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和对外进行技术培训;(四)积极开展分析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统一测试标准方面取得良好成绩者。第六章协作网及入网机组的承诺第十三条协作共用必须履行下列承诺:(一)保证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二)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准确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三)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确保用户随时使用;(四)不得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五)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用户正常的科学检测任务;(六)不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规定外其他费用;违反承诺的单位用户可向管委会提出申诉。管委会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直至取消网员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入网申请。第十四条东北三省各协作网入网机组所在单位承担有关纠纷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东北三省大型仪器协作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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