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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劳动争议一审代理词8.22
1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接受被告的委托,针对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与请求,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因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需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依据上述规定,被告并没有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故被告主张权利之日便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符合《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即使按照原告口头辞退被告的时间来计算,被告提起该项请求也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的,即2016年1月28日被口头辞退,2016年2月6日原告电话通知被2告不用再来上班,被告2016年2月提起仲裁,没有超过60天的规定。根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5项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被告于2016年2月主张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共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符合该意见关于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因此,无论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还是按照《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告请求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均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应当向被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于2013年7月开始工作,依据上述规定,原告一直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故在2014年7月即视为原、被告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被告一直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没有任何过错行为。原告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且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首先,被告于2014年11月由于工伤造成左脚跟粉碎性骨折入院15天,没有做劳动能力鉴定,故存3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能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原告不得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其次,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即原告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或额外支付被告一个月工资,事实上,原告并没有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原告的上述行为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从工作之日起至被口头辞退之日,共计两年7个月,因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3500元×3个月×2倍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原告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双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应当驳回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第三、原告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需向被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当天口头辞退被告,因原告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或者额外支付被告一个月工资便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即3500元作为代通知金。第四、原告向被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以及补缴2013年7月至2016年2月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4被告于2013年7月到被告处工作,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为被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原告的强制性义务,由于原告没有未被告缴纳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被告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014年11月,被告由于工伤造成左脚跟粉碎性骨折入院15天,由于原告没有交纳工伤保险,故被告不能获得因工伤而应由的保障;同时,2016年1月28日,原告口头违法解除与被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由于原告没有缴纳失业保险,故被告无法获得失业保险金等等。因此,原告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被告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符合法院的受理范围。第五、请求法院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16年1月份未发工资3500元的仲裁请求予以确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新劳仲裁字【2016】78号)裁决由被申请人(本案原告)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本案被告)支付2016年1月份工资3500元。原告对于该项裁决内容未予以起诉,可以推定为默示。根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七条的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因此,请求法院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16年1月份未发5工资3500元的仲裁请求予以确认。此致新城区人民法院代理人:2016年8月22日
本文标题:劳动争议一审代理词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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