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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秘书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秘书居住地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件地址传真电话秘书(联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本人指定本表所填人员担任本企业的秘书(联系人)。本人对所填写内容予以确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签字:年月日敬请留意:1.秘书(联系人)职责:及时转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传达的信息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企业的需求或意见;保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联系的及时畅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约见。2.担任企业秘书(联系人)的人员应是:A本企业正式工作人员;B企业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C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投资人)或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秘书(联系人)应由首席代表或本机构聘用的雇员担任;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秘书(联系人)应是其委派的代表。)3.以上栏目敬请如实填写,如出现虚假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4.企业秘书(联系人)一经确认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可以在企业年度检验时向所在地工商所提交。特殊情况有变化的,应当在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工商所提交《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5.请据实填写联系方式所列内容,其中“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邮政编码”为必填项。6.此表格需提交一式两份,可以复印。
本文标题: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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