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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主讲:罗砚律师法律讲座法律基础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目录第一篇法律的理论第二篇法律行为制度第三篇代理制度第四篇诉讼时效制度第五篇: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目录第一篇法律的理论第二篇法律行为制度第三篇代理制度第四篇诉讼时效制度第五篇: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三)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四)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法律的体系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法律的渊源宪法法律(XXX法)行政法规(XXX条例)地方性法规(XXX规定、决定、条例)部门规章(XXX办法)司法解释(XXX解释)国际条约或协定(XXX条约)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法律的体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法律的主体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法律关系的客体客体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事件人的行为法律事实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目录第一篇法律的理论第二篇法律行为制度第三篇代理制度第四篇诉讼时效制度第五篇: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3.是一种合法行为。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民法通则》中创设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无效效力待定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法律行为的成立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民事行为的成立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行为的生效实质有效主体有效意思真实不违反公序形式有效口头书面推定沉默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如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生效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4、条件必须合法。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目录第一篇法律的理论第二篇法律行为制度第三篇代理制度第四篇诉讼时效制度第五篇: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概念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委托收购的公司。在代理权限内,以被的名义与签订了收购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承担。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种类代理指定委托法定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无权代理——原因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无权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无权代理——后果后果追认撤销催告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表见代理——概念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表见代理——构成条件1、无权代理权。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目录第一篇法律的理论第二篇法律行为制度第三篇代理制度第四篇诉讼时效制度第五篇: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短期诉讼时效的3、长期诉讼时效4、最长诉讼时效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目录第一篇法律的理论第二篇法律行为制度第三篇代理制度第四篇诉讼时效制度第五篇: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民事诉讼与调解、仲裁相比的特点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的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合法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例外: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法院判决与裁定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律,对审理终结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案件,就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或者就确认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出的决定,民事判决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案件执行的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发生的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民事裁定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书。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采用一裁终局,例外:劳动仲裁。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国际贸易中的仲裁机构有两类,即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机构。由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申请仲裁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仲裁协议: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对于仲裁条款的效力的确认,由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决定。3、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被撤销而失效。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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