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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三期管理医疗期管理目录医疗期管理什么是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什么是病假期?•病假期则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事实上需要接受诊疗的时间,通常是由专门的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诊疗病历、疾病诊断书及相应的病假证明来确定。医疗期与病假期的关系主要区别1、医疗期是“法定”期,由法律根据职工工作年限规定的“刚性”的时间段,比如工作满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除非你的工作年限发生了变化。2、病假期是“事实”期,事实上发生了多少就算多少,是“弹性”的时间段,例如4个月的病假,医疗期只有3个月,病假期间仍然算是4个月。3、医疗期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固定的法定期限,病假期则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事实上需要接受诊疗的事实期间。实践中的疑问:既然国家规定了医疗期制度,那么对于已满医疗期的员工申请病假,企业就可以不予批准?1、医疗期的法规政策并没有确认企业在员工医疗期满以后可以不安排员工病假。2、医疗期满以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在员工医疗期满以后解除劳动合同。3、如果企业选择保持劳动关系,则并不能因此而不安排员工病假。4、务实作法:如果员工选择申请事假来取代申请病假,企业可以暂不行使解除权,这种做法基于双方合意,不能说违反了相关规定,是可以实际操作的。医疗期的认识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1、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2、医疗期即是对患病的劳动者进行一定时期的劳动关系保护的期间,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不会因患病接受治疗而失去工作。《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与医疗期有关的规定:1、第42条则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医疗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1、医疗期内的员工,并非企业绝对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只是明确了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并没有规定企业不可以进行过错性解除(第39条)和协商解除(第36条)。2、医疗期内的员工,企业可以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存在严重违纪、存在严重过错的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3、也可沟通协商,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医疗期期限的规定•医疗期主要通过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确定医疗期的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3个月—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医疗期如何计算?1、员工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2、员工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3、具体计算办法: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如: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09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4、当累计病休时间等于医疗期时则说明医疗期已经届满。例如某员工医疗期为3个月,2009年3月1日开始休病假,如果连续请病假的话,6月1日医疗期届满。5、注意:是以自然月作为计算单位。如果是断续请病假的话,则累计的时间应该以30天/月来计算,9月1日前累计请病假的时间超过90天,就算医疗期已经届满了。医疗期计算的基本步骤为:1、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长短。2、根据医疗期长短确定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如3个月医疗期则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为6个月。3、在前一步骤确定的计算周期内确定累计病休时间。病假的管理与虚假病假的预防•病假在实践中主要通过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单(休假单)作为证据形式予以证明。•企业通过指定开具病假单的特定医院进行病假管理是否合法有效?•通常认为,员工到何处就医是员工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且只要到医保定点医院看病,并不会影响到医药费的报销,只要是合法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单应为有效。特殊情形下如急诊等特殊情形,可由员工事后补齐亦可。•对于有些企业在规章制度当中指定看病的具体医院,是否就一定认为是无效的呢?•如果这些诊疗医院的指定并不影响员工的就医权利和方便性,而且该项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或公示程序(或告知劳动者)的话,员工就应当执行。•如果企业对医院的指定违反公平性和方便性原则,这种指定应该是不合理的,员工持适格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向企业申请休假,企业应当予以批准。虚假病假的管理1、严格申请的流程,必须提交适格医院医生开具的病假单,并填写格式化的病假申请单,同时病假申请单上面还载有员工声明:“如果病假申请是虚假的或故意夸大的,在公司均被认为是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可以进行相应的惩戒直至解除劳动合同”;2、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申请虚假病假属于严重违纪情形,并对情节严重、假期天数较长的情形,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当员工申请病假存在虚假或欺诈行为的,企业可以依据这些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医疗期内和病假期的权利与义务(1)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条;(2)劳动合同未到期,但病假已超过医疗期的,企业可以进行非过错性解除,但应当履行提前30天提前通知的义务或支付代通知金,另外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6条;(3)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合同期限顺延到医疗期届满为止;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5条等;(4)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支付其病假工资。不同医疗期情形的不同处理•医疗终结:指医疗机构或医师对病人诊断治疗全过程的结束,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的结束。•医疗终结是确定病情痊愈或者伤残的依据。•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医疗终结,必须经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防治机构认定。医疗终结时医疗期未满•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1至4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5至10级,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终结时医疗期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医疗未终结但医疗期已满•企业的立场:•一种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远未届满)•一种是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解除劳动合同1、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2、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终止劳动合同•支付2008年1月1日以后工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的规定,《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条件是:a.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b.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支付条件是:a.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b.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女职工三期管理产前期产期哺乳期•产前期:妊娠七个月以上(28周),一般不安排从事夜班工作。工作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对不申请产前假的,应每天给工间休息1小时)发本人工资的80%。•产假:单胎顺产不少于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产假期间女职工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并从津贴中缴纳个人“四金”。•难产或多胎由医院出具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加假15天。•晚育(女24足岁以上)女方增加晚育假30天。•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男方,给假3天。•自然流产或宫外孕:(由医院出具证明)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20-30天产假;妊娠3-7个月42天;7个月以上的给予90天。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六章第二十四条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哺乳: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生育后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哺乳时间是每个生育女职工都有权享受的,但哺乳假就不同了,而是有困难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才可享受六个半月的哺乳假。•婴童满一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假,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体弱儿’系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HB小于等于9克)、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3次的”。•产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性收入,也就是生育或流产妇女的原工资标准不变。现在凡缴纳过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都由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在职女职工是按其缴费工资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作为产假工资,用人单位不必另行支付产假工资(或其缴费工资低于
本文标题:医疗期、三期管理-公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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