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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课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与发展(人教版)》备课资料课程标准:了解《权利法案》制定和责任制内阁形成的史实,理解英国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特点。英国是现代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发源地,议会制、内阁制、政党制、君主立宪制、文官制度等皆源于英国。政治制度主要讲政体的演变。国家组织形式即政体,可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两大类。从中国政治制度角度来看,中国历史可分君主时代(夏朝到清朝)和共和时代(民国以来)。从世界史角度看,君主制的具体形式有多种,如中国古代有先秦时代的贵族君主制和秦汉以后的专制君主制;欧洲中世纪有割据君主制(或者封建君主制)、等级君主制、专制君主制;近代英国开始出现立宪君主制。立宪君主制,又称君主立宪制。正确的译法,应该是立宪君主制,含有立宪以限君权之意(动宾结构),或者既有立宪,又有君主(并列结构)。而君主立宪制,可能是并列结构(既有君主,又有立宪),也可能是主谓结构(即君主确立宪法),只有“立宪君主制”的译名不会产生歧义,且与“割据君主制(或者封建君主制)”“等级君主制”“专制君主制”等“衍生物+根”结构的译名一致,即单词“君主制”是根,君主制词组是衍生物。但也有人认为,立宪君主制和君主立宪制是同一事物的两种叫法,二者意思相同,只是侧重点不同,不能互相取代,可以并存。如张慕良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研究》2005年第4期《列宁全集中文第二版中一些译名译语是怎样确定的》一文中说,列宁叫它“立宪君主制”,是把它看作君主制的一种,把它同其他君主制排在一个行列。列宁叫它“君主立宪制”,是把它看作立宪制的一种,把它同民主立宪制排在一个行列。以此观之,本课称“君主立宪制”比较妥当,因为第8课、第9课要讲到美国、法国的“民主立宪”。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国家的政体形式之一,有议会制和二元制两种。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简称议会君主制,其主要特点是,只有议会一个权力中心,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君主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受到宪法和议会的实际限制,其职责多是礼仪性的。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二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摩纳哥、列支敦士登、安道尔、挪威、日本、泰国、丹麦、马来西亚、柬埔寨等。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简称二元君主制,存在君主和议会两个权力中心,由君主和议会分掌政权,世袭君主为国家元首,拥有实权,由君主任命内阁成员,政府对君主负责,议会行使立法权但君主有否决权。如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和明治维新后1889年~1945年的日本。现在,约旦、沙特阿拉伯、摩洛哥等少数国家仍保留这种制度。一、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17世纪以来,英国一直实行的是君主立宪制,这一政体与英国此前的斯图亚特王朝政体相比,与后来的美国政体相比,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1、议会权力至上:1603年斯图亚特王朝开始统治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查理一世违背了此前英国历史上国王与议会联合统治的政治传统,宣扬“君权神授”,一度实行无议会的国王个人专制统治(1629—1640年),王权凌驾在法律之上。经过英国革命,1689年《权利法案》初步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明确了议会至上、议会主权(主权:国家最高权力。)的原则,即议会高于王权的原则,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军事权,英王只保留行政权,议会的权力日益超过国王的权力,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美国通过独立革命,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共和制,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所以,“议会权力至上”是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之初即已出现的重要特点。2、君主统而不治:1689年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之初,英王还拥有行政权,即还有一定的实际统治权,内阁是英王直辖的最高的行政机关。到18世纪初,英王不再出席内阁会议,久而久之,国王不出席内阁会议便成了惯例。在这种情况下,便需要有一个人来主持内阁会议。1721年下院多数党领袖沃波尔任财政大臣,经常主持内阁会议,居内阁大臣之首,成了实际上的首相,开创了多数党领袖任首相并组建内阁的先例。所以,一般认为,1721年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开始逐渐形成。英王不再出席内阁会议和出现内阁首相,是英国责任内阁制形成的重要条件。也就是说,英王的行政权逐渐转移到内阁,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所以,“君主统而不治”是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之后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重要特点。二、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发展历程:1、初步确立——1689年《权利法案》初步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形成了“议会权力至上”的特点):《权利法案》一方面限制了英王的实际统治权,另一方面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的原则,初步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英吉利民族素以崇尚经验、珍视传统、善于妥协而著称于世,反映在政治制度的演变上,也是如此。英国政治生活中的许多规定都源于传统或者习惯,如议会制、限制王权、内阁会议等,都在历史上长期存在。英国政治制度的建立不是按照启蒙思想家的理论设计的。就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形成,也是如此。它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历史原因:(1)《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王权有限”的宪政传统宪政,制定宪法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政的实质是限政,即对政治权力进行有效地限制,防止它被滥用,尤其要防止它被用来侵犯人权和人的自由。因此,宪政的意义就是限制政治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公共福利。它所奉行的原则是:政府权力有限,必须遵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中国自古以来没有宪政之传统,英国很早就有。13世纪初出现的《大宪章》是英国建立宪法政治的开始。13世纪初,英王约翰残暴统治引发了贵族、市民的反抗,在武力的胁迫下,走投无路的约翰于1215年(中国南宋时期)6月15日签署了贵族们早已拟好的《大宪章》。《大》由一个序言和63个条款构成,主要内容是限制王权,保证贵族、市民、教会的权力不受侵犯。如国王征税必须同贵族会议商量并听取民众的意见(国王不得擅自征税);非经依法审判,任何自由民不受拘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权、放逐、伤害、搜查和逮捕等;最为重要的条文是第六十一条,即所谓“安全法”,根据该条的规定,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具有否决国王命令的权力;并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这种权力是出自中古时期的一种法律程序,但加之于国王却是史无前例。《大》的签订,确立了“王在法下”的原则,即英王的权力并非是至高无上的,它只能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使权力,第一次明确了国王也必须服从法律,国王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在黑暗的中世纪中人们试图用法律的形式限制王权的第一次尝试。《大》对英国以后的政治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成为后来英国资产阶级对抗王权、反对专制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后来被掌权的资产阶级确认为英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被视为英国宪法起源的标志。《大》体现了“法律至上”“王权有限”的精神和原则,成为英国政治传统而不断被继承和发展。如1628年议会通过《权利请愿书》,全文共有8条,列数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征税权利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强行征税和借债;重申了《大宪章》中有关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内容,规定非经同级贵族的依法审判,任何人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损害;规定海陆军队不得驻扎民居,不得根据戒严令任意逮捕自由人等等。1641年议会通过《大抗议书》,要求进一步改革,如实行工商业自由,政府对议会负责等。(2)议会制形成了国王与议会协商共治天下的统治传统英国议会是西方资产阶级议会的鼻祖。1265年,贵族在与英王亨利三世的斗争中获胜,召开了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除了有贵族和主教参加外,还邀请了骑士和市民代表,议会拥有决定征税、颁布法律等权利,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从1343年开始,在议会内部逐渐区分为上、下两院,上议院由贵族和教会代表组成,称为“贵族院”,下议院由乡绅和市民代表组成,称为“平民院”。英王是议会的召集人,英王、上议院、下议院构成了英国议会的主体。英王在重大国事问题上,与贵族协商解决的传统早已存在,如以往的存在的“贤人会议”(由国王主持召开的、会期不定、人数不等的高层会议,与会者主要有被称为“贤者”或“智者”的高级教士和世俗贵族,包括国王的近臣、王族宠幸和地方长官等。它产生于7世纪以前,直到11世纪还在发挥作用)“大议事会”(11世纪国王召集的以听取意见为目的的会议,由大臣、贵族、主教等人参加),但贵族们仅仅是被动地被国王请来就国王提出的问题单独发表意见。而英国议会的出现,将英国的政治协商传统推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使政治协商法律化、制度化,表现为:①扩大了政治协商的对象范围,平民登上政治舞台。英王、上院贵族、下院平民三位一体,共享国家统治权,西方学者称这种权力结构形式为“国王在议会中”。三者的地位不平等,国王位于权力结构的中心,两院通过的一切议案都必须经过国王的最后批准方能生效,说明国王仍然把持着立法方面的最终决定权。但国王也无法超越和凌驾于议会两院之上,由此,国王只能因势利导地利用议会,即通过议会协商决定国家大事,而不能甩开议会独断专制;②扩大政治协商的内涵,议会获得参与立法、控制税收和批评监督政府等三项法定权力。从此,制定法律必须经过国王、上院和下院三方同意,其中下院可通过直接提出议案的方式行使立法创制权。政府征税必须经过议会批准,而且征税案只能由下院首先提出,因为它所代表的平民是主要纳税人;③议会的建立开创了代议制的先河。古代雅典采取的是直接民主,即由全体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直接投票制定法律、决定国家大政方针。这种制度只有在小国寡民的城邦中才能行得通。至于如何在一个广土众民的大国中实现民众的政治参与问题,在很长时间都没有得到解决。英国议会首次采用代议制,由公民选举代表组成下院,再加上由教俗贵族组成的上院,理论上就构成了一个全权“代表”全国人民的代议机构。在以后的英国历史中,议会特别是下院可以打着全国人民“代表”的旗号,理直气壮地抵制国王滥用权力的专断行为。议会制形成以后,英国形成了国王重大立法和决策应与议会协商的原则、征税必须先取得纳税人同意的原则,形成了国王与议会协商、联合统治的局面。但此时英国的王权仍然处于上升阶段,议会只是提供了限制王权的可能性,这是因为:一、国王仍然把持着立法方面的最终决定权,两院通过的一切议案都必须经过国王的最后批准方能生效;二、政府仍然由国王、官吏把持,不定期召开的议会不是一个制定政策的机构;三、官员只对国王负责,国王只对上帝负责。(3)英吉利民族素以崇尚经验、珍视传统、善于妥协而著称于世现实原因:(1)经济上,17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有了较大发展,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经济力量、政治力量日益强大进入下院的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多且有了自己的要求。(2)政治上,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取得成功,议会掌握了废立国王的权力和国家主权1640—1688年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议会与国王之间的斗争。比较直接的政治原因是1603年统治英国118年的都铎王朝因女王伊丽莎白一世去世而结束,她终身未嫁,未有子女,英国王位由其远亲、苏格兰王国国王詹姆士继承,詹姆士出身统治苏格兰的斯图亚特王朝,英国开始处于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资产阶级革命之前,统治英国的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先后是詹姆士一世、查理一世。他们完全违背了英国历史上国王与议会联合统治的政治传统,如思想上宣扬君权神授,王权在法律之上,经济上不通过议会强行征税,政治上一度实行无议会的国王独裁统治(1629——1640年),这些激起了议会的反对,英国一度废除君主制成为共和国。但和没有议会参与统治不符合英国政治传统一样,没有国王参与统治,同样不符合英国的政治传统,最后议会通过1688年“光荣革命”再次确立国王与议会联合统治的政治局面。何谓“光荣革命”?西方史家以其不流血(1688年议会决定废黜詹姆士二世,迎立其女儿、女婿为英国国王,共同统治英国),完成了1640年以来未完成的历史任务;不在于它的过程不像一场革命,而在于它的结果是地地道道的革命,因由议会缔造了一个国王,这个国王是根据议会的条件登上王位,并服从议会的法律,从而确立了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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