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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4月6日银发[2000]11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使基本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努力提高投资效益,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知如下:一、《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3年12月4日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三、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及时组织对本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确保《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四、对《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施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会计财务司。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县级支行(以下简称“各级行”)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重点库、各级行的特殊业务用房、办公用房、独立的附属用房(以下简称“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直属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其他构筑物及专用设备的建筑安装工程。印钞造币企业专业用房的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总行会计财务司和各级行会计财务部门是人民银行基本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一)总行的主要职责是:1.领导和管理各级行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制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编报中国人民银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基本建设财务决算;3.审批总行重点库,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直属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的立项;总行会计财务司会同有关司局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4.审批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和决算,考核投资效益;安排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拨付建设资金;5.监督检查各级行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执法和建设情况,考核建设成果。(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总行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管理辖区内基本建设项目;2.审查上报本级以及辖区内中心支行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项目的立项和初步设计;3.审批县级支行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和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改扩建、零星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初步设计。统筹安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4.负责编报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汇总审核上报基本建设项目各类会计和统计报表;5.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检查工程质量,审查工程预、决算,监督辖区内基本建设项目的执法情况,考核建设成果。(三)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上级行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办理土地征用和报建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招标等前期准备;2.根据上级行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与施工管理,监督工程质量,控制建设投资,按照合同工期完成项目建设,争创优质工程;3.编报建设项目各类会计和统计报表;4.负责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整理移交工程技术档案,向上级行报告建设成果。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组成部分,必须纳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六条总行重点库、各级行的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项目,均属于国家保密工程,在招标投标和项目施工中按国家保密工程规定进行。第七条各级行应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设立专门机构,配备熟悉基本建设管理的专职人员。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第二章基本建设程序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需要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拟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经济上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和论证,做多种方案的比较,提出评价和建议,编制拟建项目建议书,报请上级行审批。不得报地方批准立项建设。拟建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拟建项目的必要性。从批准的编制定员数,主要业务量,现有各类用房的数量、质量、功能、环境状况及未来业务发展预测,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拟建项目的地址选择。对原址和原有房屋的利用意向或处理意见;新址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质、地物、供水、供电、道路、通讯、排污等市政设施情况和生活、安全保障情况。(三)建设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工期。(四)估算项目总投资。第九条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定建设地址、办理征地手续,通过设计招标择优选定设计方案,并征求当地规划部门同意后,报送上级行审定。第十条建设单位根据审定的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报请上级行审批。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采用招标或邀标等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审定预算,签订施工合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完成现场三通一平,委托工程质量监理,组织图纸会审,办理报建手续,申请开工建设。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按照设计内容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决算并委托审计;按批准交付使用资产的全部价值转入固定资产,移交工程技术和会计档案,统计上报建设成果。第三章建设标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标准。建设用地应满足建设项目的要求和货币发行业务操作的需要。各级行工作区域用地(建筑红线内可用地)标准如下:(一)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12~15亩;(二)市(地、州、盟)中心支行6~9亩;(三)县级支行3.5亩。第十四条建筑面积标准(一)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各级行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经批准的编制定员数控制;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末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1.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24~24平方米;2.市(地、州、盟)中心支行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16~18平方米;3.县级支行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15.17平方米。(二)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和警卫用房等设施的,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建筑面积指标另行计算,与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同步建设。(三)各级行因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所需要的特殊业务用房,按下列标准控制:特殊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位:平方米名名名名称称称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首府首府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城市中心支行城市中心支行城市中心支行中心支行中心支行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县级支行县级支行县级支行县级支行(四)总行重点库主体库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10000-20000平方米,附属用房一般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内。第十五条人防设施建设应根据国家人防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按照平战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另列建筑面积和投资额报批。第十六条行址应选择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不得与其他单位合建。第十七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建设容积率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二)平面系数(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多层建筑不低于60%,高层建筑不低于57%。高寒地区可适当降低。为提高平面系数,应适度控制门厅、电梯司、走廊等交通面积;走廊净宽:高层建筑不大于2.2米,多层建筑不大于1.9米,单面楼不大于1.6米;(三)建筑层高:各类发行库房一般不低于4.5米,净高不低于3.6米;营业厅、大型会议室不超过4.5米;电子计算机房不超过3.6米,净高不低于2.5米;多层建筑的标准层不超过3.3米;高层建筑的标准层不超过3.6米;(四)营业办公用房、应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发行库照明及应急照明应满足需要;(五)采暖地区的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六)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夏季需要进行人工发行库2500~3000700~1000200~300守库交接整点室300~400150~200100~120电子监视控制室80~12060~8030~50警卫用房800~1000500~800200~300会计档案库250~300150~20080~100空白凭证库300~40080~10050~80营业厅1000~1500500~800120~150票据交换中心500~800300~40080~120电子计算中心1000~1500300~40080~120钞票处理中心20001000降温的地区,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七)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建筑应设置电梯或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八)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能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应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九)卫生间应设置前室,卫生间洁具应采用易于清洁的卫生设备,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备和垃圾收集存放设施;(十)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十一)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第十八条建筑装修:各级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除沿街立面、门厅、电梯厅、营业厅、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员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级装修外,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计算机房除正常的装修外,顶棚应安装防火装饰板,地面应加装抗静电架空地板。内部装修费用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比例,按照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控制。其装修标准如下表:部部部部位位位位高级装修高级装修高级装修高级装修中级装修中级装修中级装修中级装修普通装修普通装修普通装修普通装修外墙中高级釉面砖、人造石材等装饰混凝土喷涂、墙面砖、水刷石、玻璃马赛克等水性涂料、清水墙水泥砂浆勾缝等内墙装饰板、墙纸、墙布、釉面砖、油漆、乳胶漆、胶合板、中高密板等乳胶漆、塑料扣板等涂料、石灰浆、白粉浆等墙裙胶合板、高级釉面砖、装饰板、人造石材等中级釉面砖、瓷砖、水磨石、塑料扣板等普通釉面砖、水泥砂浆、提浆抹面、局部水磨石等地面人造石材、高级地砖等中级地砖、水磨石、马赛克、塑水泥地坪、局部水磨石、普通地砖等第四章投资与投资计划管理第十九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即为建设项目投资限额,一般不作调整。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调整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申请,逐级报经建设项目审批机关批准。(一)国家、地方政府下达调整基本建设有关费率、税率的;(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因市场价格变化对原概算影响较大的;(三)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的设计变更而相应增减投资的。第二十条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辖区内基本建设投资需要,编制下年度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于每年第三季度末上报总行。总行根据国家有关部委批准的投资计划,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对当年批准的投资计划分配情况,应汇总报总行备案。上年未完工程结转下年的续建项目,要纳入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当年投资计划应足额完成,不得突破;需要调整的,应向上级行申请,经批准后再作调整。第五章设计管理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设计应采取
本文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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