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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包括序言、二十四项条款和三个附件三部分,共同组成《公约》不可分割的整体。各部分内容简单介绍如下:序言主要内容序言声明各缔约国决心禁止和消除一切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它回顾了《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禁止在战争中使用化学和生物武器)和《1972年生物武器公约》(取缔生物和毒素武器并要求销毁此种武器),这两者均为与《公约》有关的多边文件。序言还承认在有关协定以及国际法的有关原则中已有体现的关于禁止使用除草剂作为战争手段的规定,同时表达了各缔约国增进各自经济和技术发展的愿望。《公约》主要内容第一条(一般义务)禁止发展、生产、获取、保有、储存、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它要求每一缔约国销毁其管辖和控制下的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以及可能遗留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的所有化学武器。缔约国不得为使用化学武器进行任何军事准备;不得协助或鼓励他人从事《公约》禁止的任何活动;并且不得使用控暴剂作为战争手段。第二条(定义和标准)将“化学武器”定义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以外之目的使用的所有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其中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包括和平目的、有毒化学品的防护、不涉及将有毒化学品作为战争手段的军事目的、以及执法目的。“化学武器”的定义还包括经过专门设计用于释放有毒化学品的弹药和装置以及任何“专门设计的设备”。第三条(宣布)规定,每一缔约国应至迟于本《公约》对其生效后30天,向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提交有关化学武器以及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详细宣布,其中应列明其准确地点和数量,并提供有关其销毁的总体计划。各缔约国还应宣布它为控暴目的保有的化学品。第四条(化学武器)和第五条(化学武器生产设施)和《关于执行和核查的附件》一起,就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销毁、包括对此种销毁的核查作出了详细规定。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销毁必须在十年内完成。在特殊情况下,销毁化学武器的最后期限最多可以延长五年,并且可以将化学武器生产设施改装用于和平目的,但改装时应确保此种设施不会被重新改装用于《公约》禁止的目的。除非执行理事会-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执行机构-另有规定,每一缔约国还应提供对其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销毁进行国际核查所需的费用。第六条(本公约不加禁止的活动)和《关于执行和核查的附件》一起,详细规定了由禁止化学武器组织通过例行的宣布和现场视察,对化学工业进行监督的综合制度。对于在三个清单或称“附表”中具体列明的化学品,以及从事与此类化学品或《公约》具体规定的其他非附表特定有机化学品有关的活动的设施,均要求进行宣布。对于三个附表上的化学品,视其对《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构成的危险,规定了不同形式的视察。对生产非附表特定有机化学品的其他设施进行的核查,将于《公约》生效后的第四年开始,除非缔约国大会在其第三届常会上另有规定,如果化学工业设施处理的化学品的数量超过了《公约》中具体规定的阈值,则对此类设施适用宣布和视察程序。第七条(国家执行措施)涉及各缔约国为确保《公约》在本国的执行而必须采取的措施和立法,同时规定应设·立或指定国家主管部门作为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进行联络的中心。第八条(组织)规定设立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并将总部设在海牙。缔约国大会为本组织最高决策机构,每年举行常会,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执行理事会由41个缔约国、代表5个区域集团按照轮流原则组成。理事会将管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活动并向缔约国大会负责。技术秘书处由总干事负责,将进行本组织的实际工作。视察署是技术秘书处的核心部门,将进行《公约》规定的核查活动。第九条(协商、合作和事实调查)和《关于执行和核查的附件》一起,规定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可以对位于任何缔约国领土上或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其他地方的任何设施或·地点进行临时通知的质疑性视察,以便澄清和解决与可能的违约有关的任何问题。被视察缔约国可以采用“有节制的视察”技术保护与《公约》无关的敏感装置和信息。本条款还载有关于协商和澄清的规定。第十条(援助和化学武器防护)规定受到化学武器威胁或攻击的缔约国可以获得援助,包括获得传感器、防护服、洗消设备和解毒剂等防护设备,并且可以获得有关化学防护措施的咨询意见。缔约国有义务通过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提供援助:缔约国大会建立的自愿援助基金捐款;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缔结关于提供援助的协定;以及宣布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提供何种援助。第十一条(经济和技术发展)旨在促进缔约国之间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进行与化学的发展和应用有关的化学品、设备和科学技术资料的尽可能充分的交流。各缔约国还承诺审查本国在化学品贸易领域的现行规章,使其符合本《公约》的宗旨和目标。第十二条(纠正某一情况和确保遵守的措施,包括制裁)规定当某一缔约国未能采取补救行动以确保本《公约》得到遵守时,可对其采取若干惩罚措施,包括制裁。如果情况特别严重,可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以便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进一步的、甚至可能是强制性的行动。其余十二项条款涉及: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争端的解决、修正、期限和退出、附件的地位、生效、保留、保存人和有效文本。对《公约》的各项条款不得作出保留。三个附件简单内容《关于化学品的附件》载有三个化学品附表。对这些化学品将进行不同水平的核查活动。附件还为这些附表规定了准则。《关于执行和核查的附件》包括十一个部分,内容涉及为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销毁规定的具体核查和其他各项程序、对化学工业的例行视察、质疑性视察以及对指控使用化学武器进行调查的具体措施。《附件》还载有关于与非本《公约》缔约国进行附表化学品贸易的具体规定。《关于保护保密资料的附件》阐述了处理保密信息的一般原则、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技术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录用和行为、在视察期间保守敏感资料和装置秘密的措施以及泄密处理程序。
本文标题:09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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