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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石油化工企业常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讲人: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国家注册安全评价师第2页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第3页二、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第4页根据2006年的统计数据,我国的亿元GDP事故死亡率为0.558,而英国亿元GDP事故死亡率为0.02,日本为0.05,美国、澳大利亚、法国在0.04至0.06之间,上述的数据表明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亿元GDP死亡率仍是先进国家的10倍。据安监总局统计,2010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363383起,死亡79552人,同比减少15865起、3648人,分别下降4.2%和4.4%。全国年度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继2008年首次降到10万人以下、2009年降到9万人以下之后,2010年又降到了8万人以下。与“十五”期末的2005年相比,安全工作实现了“四个显著下降”。一是事故总量显著下降。2010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36.3万起,比2005年的71.8万起下降49.4%。二是事故死亡人数显著下降。2010年事故死亡人数7.95万人,比2005年的12.7万人下降37.4%。三是重特大事故显著下降。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由2005年的134起、3049人,分别减少到2010年85起、1438人,分别下降了36.6%和52.8%。四是反映安全生产总体水平的四项相对指标显著下降。其中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2.811降到0.749,下降73%。2010年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为0.201,比2009年下降19%、比2005年下降71%。国务院安委会已确的“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目标,“十二五”时期亿元GDP事故死亡率下降36%以上。第5页必要性①加强依法监督;②规范安全生产工作;③制裁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制体系。重要意义①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系建设;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③依法规范安全生产工作;④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导;⑤依法行政,加强管理;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⑦增强全体公民安全法律意识;⑧制裁安全违法行为。第6页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第7页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根据不同法律地位与效力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同一层级效力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从法的内容上分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第8页地方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安全生产法律宪法普通法特殊法相关法第9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修订颁布,2014.12.1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订版,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8)《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8)《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9)《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39号令,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0)《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2006年7月1日实施);第10页《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20)《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2010年01月01日实施);(2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甘发〔2013〕15号)。第11页2、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原则预防为主原则权责一致原则社会监督与综合治理原则依法从重原则第12页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1~16条(国家政策)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9~75条(国家职责)(共16条)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76~86条(共10条)第六章法律责任87~111条(违法及其罚则)(共24条)第七章附则112、113、114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49~58条(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共9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17~48条(企业责任)(共31条)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第13页一、总则安全生产目的范围原则单位安全条件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工会政府政府领导部门监督标准制定宣传教育中介责任追究鼓励科研奖励成绩第14页二、安全生产法基本法律制度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3、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制度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制度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第15页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八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法律责任:第90条,第91条,第92条第16页(1)市场准入(2)投入(3)管理机构(4)培训与考核(5)建设项目管理(6)警示标志(7)工艺与设备管理(8)危险品管理(9)重大危险源管理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10)生产经营场所管理(11)危险作业(12)劳动防护用品(13)安全检查(14)交叉作业(15)承包、租赁管理(16)事故救援(17)强制性工伤保险第17页(1)市场准入(掌握)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受行业、规模、地区等因素影响,法律不宜统一规定目前对很多生产经营单位有规定,以后将进一步完善开办之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保持生产经营条件法律责任:第18页(2)安全生产投入(掌握)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资金投入标准,保障法定安全生产条件,不同行业有具体规定资金投入决策者:董事会、总经理、投资人等资金投入内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劳动防护用品、保健等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第19页(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掌握)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业风险企业规模法律责任:第20页(4)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熟悉)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法律责任:第21页(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掌握)第22页(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十)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十四)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十五)矿山救护作业;(十六)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十七)经国家安监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第23页(5)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了解)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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