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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方式环境对两院职能的影响改革中国的司法制度与两院从法理主义的角度看,由于中国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因此,尽管立法、行政、司法权被分配给相互区别的机关行使,但各个权力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合和重叠:“司法权”由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其它司法组织、中共6大主体分享;“司法机关”不仅包括法院、检察院,还包括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行政机构)、人大内部设立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及其它具有权能的机关。中国的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两院只是全部司法机构体系中行使国家审判权、法律监督权的机关。一、审判机关体系与职权内设机构体系职权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与法庭专门法院最高法院性质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审判监督机关。最高法院职权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工作。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1审案件[包括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审判对高级法院、专门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最高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司法解释。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高级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1审重大或复杂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由下级法院移送审判的第1审案件;对下级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有权审判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复核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1审刑事案件[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复核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法院的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监督辖区内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中级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1审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重大的涉外民事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审判基层法院移送的第1审案件。审判对基层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基层法院与法庭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第1审案件。处理不需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与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民法庭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不是一个审级[职权限于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设立目的:便利人民诉讼。专门法院《法院组织法》对专门法院的类型没有加以列举,显然意味着专门法院的设立将具有不确定性,而非特指的。专门法院军事法院[设3级:基层军事法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分别设在广州、上海、武汉、青岛、天津、大连等口岸城市。受理中国法人、公民之间,中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海事商事案件]。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1.立案、审判执行和审判监督机构[立案庭专司立案工作;执行办公室负责判决的执行;审判监督庭专司审判监督工作。实行立案与审判分立、审判与执行分立、审判与监督分立“三个分立”]。2.刑事审判机构[设立2个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一庭负责审理重大的刑事案件;刑事审判二庭负责审查、处理向最高法院提出的申诉,并通过审判监督及时纠正审判工作中可能发生的错误]。3.民事审判机构[设立4个审判庭。民事一庭专门审理婚姻家庭、人身权利和房产合同纠纷案件;民事二庭审理法人之间、法人与其它经济组织之间的各类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民事三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民事四庭审理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4.行政法庭[审理涉及中央国家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5.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不是根据部门法的要求设立,而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领导原则设立的。它是最高法院的领导集团,而不是法律执行机构。它是中国独有的审判领导形式]。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与最高人民法院是一个模式、对口设置。专门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区别按特定的组织(如铁路局)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如海事案件)建立的审判机关,而地方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审判机关。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所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于地方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产生及其人员任免不同于地方法院(如军事法院院长并不是经过人大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最高法院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的)。二、检察机关体系与职权内设机构体系与职权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分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立案范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案件直接立案。其范围包括:(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4)特别决定侦察的案件。内设机构组织机构主要工作部门组织机构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专门检察院最高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内部设有办公厅、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刑事申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局、外事局、计划财务装备局等15个职能部门,以及政治部、中共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与咨询办合署办公)、直属事业单位等部门。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地方各级检察院设置[与地方法院的设置一样,与地方行政区划相对应。设在同一行政区的检察院与法院具有相同级别,具有共同的辖区]。机构[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外,还在各级检察院内设立检察委员会。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各级检察院设立了若干检察业务机构[从组成人员数量看,省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为9—15人;地区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为7—11人,县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为5—9人。检察委员会是各级检察院的权力机关,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专门检察院[略]主要工作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检察技术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三、工作方式法院检察院法院合议制两审终审制审判委员会案件审批制度合议制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合议制的形式是合议庭[合议庭是审判人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其组成因案件审级不同不同。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除审判选民名单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非诉讼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外,其他案件可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人民法庭审理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而不包括人民陪审员。合议庭必须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合议庭成员权利平等。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和判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少数情况下采用独任庭形式[由审判员1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一般只限于基层法院审判第1审简单民事案件和自诉及轻微刑事案件时适用]。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2审终审制,就法院体系而言则是4级2审制。两审终审制一起案件经过2级法院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1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1)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2)若同级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1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2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这时,上级法院的第2审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最高法院是最高审级,其第1审、第2审判决或裁是终审的。推论:尽管存在4级法院,但对具体诉讼来说,其所能发动的审判只有2次。由于大量的诉讼分布在基层、中级法院,对一个具体的诉讼(特别是经济案件、民事诉讼)来说,两审终审制往往会终结在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客观上为目前明显的地方保护提供了法律方便。审级制度的实质与问题实质:审判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问题:(1)死刑案件:除最高法院判决的外,高级法院以下宣判的死刑案件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但是,最高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就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授权给高级法院行使。此时,最高法院动用的是核准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而非审判权。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最高法院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高院,形成了高院的死刑审判与核准合一体制。最高法院核准权所隐含的突破两审终审制的意图,荡然无存。审判委员会任务[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组成[院长、副院长、某些庭长以及资深法官。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性质:法院审判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法院所处理的重要案件大多经过该委员会讨论决定,甚至有某些案件,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和决定发生在合议庭开庭审判之前。结果:“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案件的判决与实际审理过程的脱节(原因是:审判委员会不可能具体参与案件的实际审理,但直接讨论、决定案件判决却是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因此,审判委员会的存在与公开审判、独立审判原则有可能矛盾]。案件审批制度设立在各个审判庭。职能类似于审判委员会,拥有对案件的实际裁判权案件审批制度所有案件在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审理之后、判决之前,主审人员必须将案件审理的具体意见上报主管行政业务领导,如庭长或副庭长、院长或副院长,由其审查决定。庭长或副庭长对审查后,做出批示,提出具体意见。如果庭长或主管副庭长认为处理意见还存在问题时,承办人员就要按照庭长或主管副庭长批示的意见继续审理或调查。审查获得同意的,案件承办人就可以根据庭长的处理意见制作判决书等有关法律文件。检察院的工作方式侦察批捕公诉抗诉监督民主集中制侦察在中国,只有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享有侦查权。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第一,自行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第二,交给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检察院实施侦察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自行立案侦查[检察院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立案监督中的问题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监督相对薄弱[比如,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过程所出现的忽视《刑诉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的规定,基于部门、地方保护主义而随意立案、争夺管辖权,以侦代立,先侦后立,未经立案程序便对当事人采取或变相采取羁押、搜查措施等违法现象,检察院采取的监督力度远远不够]。批捕逮捕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由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后果非常严重,因此,逮捕权的行使应当非常慎重[目前,中国只有检察院、法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批捕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认为需要逮捕,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1.批捕决定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捕书后的7日内,做出是否批捕的决定:不批准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
本文标题:中国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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