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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与改革——历史与当下清华法学院聂鑫司法改革的追求•司法专业化•司法独立(审判独立)•司法回应社会(“司法为民”,法律现实主义)一、传统司法文化•1、寻求和谐与无讼的理想•socialsolidarity(社会连带)•longmemory熟人社会的是非观•教化与“息讼”•趋利避害的“厌讼”•面子、气与“健讼”;讼师=讼棍•2、父母官的包办裁判与包青天式的实质司法•3、人命关天与民间“细故”(户婚田土钱债)的区分•刑事重案与“自理词讼”;“抵命”的观念•4、春秋决狱、原心(情)定罪•5、京控与上访•6、三法司与监察御史•中国乡土社会从来不是西方个人主义“原子化”的社会,在“社会连带”(socialsolidarity)的背景下,个人很难独立于他人强调绝对的权利。熟人社会的是非逻辑往往并不是那么简单的非黑即白。欧美研究传统中国法的学者戏言中国人有着longmemory的习惯,相应的案件的审理不能拘泥于一时一事,也不能断然以直接因果关系为断。例如,当甲因乙欠债不还将乙告到官府时,乙的抗辩理由不是具体债务本身,而是乙父二十年前对甲父有恩,因此甲家欠了乙家的人情(债),故而甲不能忘恩负义地要求乙欠债还钱。•另外,查明案件事实往往非常困难,而士大夫担任的法官并没有受过专业法律教育,他所依赖的幕友、书吏与压抑在道德上也不值得信赖。在这样的司法现实下,与其鲁莽地去裁判,不如教化民众和谐与“息讼”,例如有地方官在衙门口就写着如下对联:“尔小民有闲暇各勤尔业,众百姓无事莫进此门”。•就老百姓而言,去衙门告状要承担不菲的交易成本,旷日持久的诉讼会耽误农业生产,当事人要面对书吏衙役的敲诈勒索(陋规)与上下其手,而案件的判决结果又是那么不确定。“厌讼”是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社会流动与好讼•传统中国经济、政治的高度垂直流动性带来的生存竞争与纠纷。•经济:分家带来的各家的兴衰更替与土地买卖•政治:科举•州县衙门除农忙的四个月外剩下的八个月中,每个月有六天受理户婚田土的诉讼,清代州县每年受理的案件约为160万件,以前现代的标准而言,这是一个相当“好讼”的社会。•尽管政府“息讼”,百姓“厌讼”(惧讼),可以古代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又是一个“好讼”的社会。究其原因,除了中国政治、经济地位的相对高度流动性带来的大量纠纷以外;在社会心理上“爱面子”、“不争馒头争口气”的文化也造成了“健讼”与“缠讼”的问题。•我们也绝不能把传统社会的讼师等同于现代律师,因为讼师缺乏基本的法律职业伦理,煽风点火、挑起争讼与夸大、捏造事实是其牟利的基本手段,蔑称其为“讼棍”是十分妥当的。•美国、香港地区以律师(甚至包括古代状师)为题材的电影电视剧很多;但与此相对,中国大陆(甚至包括台湾地区)少有这类故事。两部电影对比:•Tokillamockingbird(《杀死一只知更鸟》1960’s)•ABrightDay(曹禺《艳阳天》1948)“另类的律师”人口大国的拥挤电车模型•拥挤电车型的社会原理,是一个对所有个别主体利益主张都不给予确定性的论据,通过将个别主体的利益主张视为“私欲”加以约束,从而营造整体秩序的逻辑世界。“自肃”、“欲之私为失”•通过采用公与私、全体与个私这样的修辞,剥夺个别主体的自我主张的绝对性根据,圆滑地为全体利益代表者的公权力奠基正位。•产权与生存权的冲突。•地主与佃户的博弈,刑律中威逼人致死条•“共存”是纠纷处理的最高原则。宋兄弟争财案例1乔太守乱点鸳鸯谱•宋仁宗年间,杭州刘家有子刘璞病重,想将早已定有婚约的孙家之女珠姨过门“冲喜”。孙家则将计就计,令其珠姨的弟弟玉郎男扮女装代姐过门(而玉郎早已与徐家之女徐文哥订婚)。成婚之夜,刘璞病重无法成礼,刘家命女儿慧娘伴“嫂”(玉郎)而眠(而慧娘已与裴家之子裴政为妻)。不料玉郎、慧娘情投意合,竟成好事。刘璞病愈后,事情败露,几家人扭打到官。•杭州府乔太守受理案件后,传孙、刘、裴、徐四家到堂,当堂做出如下判词,化解了纠纷:“弟代姊嫁,姑伴嫂眠,爱子爱女,情在理中。一雌一雄,变出意外。慧娘既已失身玉郎,许为夫妇;孙玉郎夺人妇,人亦夺其妇,(故)将(徐)文哥改配裴政。人虽兑换,十六两本是一斤。官府为月老,各赴良期。”•传统中国民间的司法文学,有乔太守式的文人浪漫主义,也有包公式的个人英雄主义。•对于戏曲里包公审案的故事,有现代法律人归纳为如下笑话:“中科院院士、开封市市长兼市公安局长、检察院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被中央授权可直接判处罪犯死刑。包公同志本着坦白从严、抗拒更严的原则,剥夺了所有罪犯的辩护权和上诉权,将一大批罪大恶极的罪犯用特制的刑具(铡刀)铡掉了脑袋。”•尽管一一对应不上史实,包公与三口铡刀的故事却传唱至今,这或多或少也反映了一般民间传统的司法观与正义观。安崇绪案•宋太宗年间,安崇绪诉他的继母冯氏,认为冯氏与他父亲已离异,他父亲去世后,冯氏却霸占其父资产,并准备留给自己的儿子。•由于《宋刑统·斗讼律》“告祖父母、父母”条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因此大理寺将其定罪为死刑。•如果按律处安崇绪死刑的话,就会使安知逸无辜而绝后嗣,安生母也会无以为生。这样就与情理不合,因此李昉等人主张将田业断归崇绪,让冯氏和安生母同居,由崇绪来奉养终身。如此则儿子有父亲的产业可守,冯氏的终身也有人奉养。最终太宗采纳了李昉等人的主张。•裁决从情理和效果等方面出发,而非拘泥于法条。清代台湾“淡新档案”中的遗产继承纠纷案春秋决狱春秋决狱与原情定罪•在中国古代,由儒生发展了一种在经与权、情与法之间寻找平衡的审判技术——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是依据春秋经义与事例来辅助、补充制定法,比附定罪,解决疑难的刑事案件。•儒者,柔也;法者,刚也。春秋决狱,以柔济刚:经可以视为柔性的不成文法,律则是刚性的成文法。以柔济刚,使硬性的成文法(律)与柔性的不成文法(经)互相配合,也使得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化性得以调和。•案例1.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论曰:臣愚一谓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与父而卒,君子愿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依儒家教条殴父乃大逆,汉律亦作殴父当枭首的规定,此处变经为权,比附许止进药,认为甲非律所谓殴父。与其牵强说是法律儒家化,倒不如说是依据人情对儒家经义教条化的修正。•案例2.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这又是子殴父的案子,甲虽未曾养育乙,但毕竟为生父,董仲舒断甲不坐,表面原因是甲乙义绝,实则主要是因甲无赖。•案例3.(昭帝)始元五年,有一男子……诣北阙,自称卫太子。公车以闻,诏使公卿将军中二千石杂识视。长安之吏民聚观者数万人。……京兆尹(雋)不疑后到,叱从吏收缚。或曰:‘是非未可知,且安之。’不疑曰:‘诸侯何患于卫太子!昔蒯聩违命出奔,辄据而不纳,春秋是之。卫太子得罪先帝,亡不即死,今来自诣,此罪人也。’遂送诏狱。•卫太子刘据原为汉武帝太子,因“巫蛊之狱”而自尽身亡,但民间谣传他并未死,到了汉昭帝时,有人自称是卫太子,诣长安北门,造成混乱,群臣束手无策。而卫太子如若果真未死而归来,因为其为武帝长子,将可能危及汉昭帝皇位的合法性。这时京兆尹雋不疑赶到现场,将其逮捕下狱。其依据是《春秋》蒯聩的故事:“定公十四年,卫灵公之世子蒯聩违抗父命,出奔宋,后来有奔晋;灵公立其孙蒯辄,是为出公;后来,蒯聩欲回国,遭蒯辄拒绝;而春秋以灵公无杀子之意,蒯聩不应出奔,故以蒯辄为是。”雋不疑认为,在本案中卫太子与蒯聩情况相似,即使诣北门者真是卫太子,也仍应论罪。在本案中,春秋决狱已经成为解决政治疑难的司法手段。经与权当制度设计因为种种原因不能达致“善”的结果,有伤人情时怎么办?儒家经典的经与权的学说为我们提供了变通的办法。“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权也。”(《孟子·离娄》)依据传统礼教,“男女授受不亲”,叔嫂之间尤其要注重男女大防以避瓜田李下之嫌,可当嫂嫂落水时,为叔者就不能一味墨守教条,而应出手相救。人命关天,亲情致贵,这些远比教条更重要。所以赵歧为此作注:“权者,反经而善者也”。只要是善的,一时违反制度也再所不辞。在一定范围内的“反经”其实拯救了“经”本身,因为如果制度僵化到常常违背人性、导致不善的后果,整个制度必将被规避,被漠视,最终被推翻。西方《圣经》中类似的例子•在犹太律法中关于安息日的规定因过于严格变得死板,而基督却教导人们说安息日是为人设定的,以人性来恢复安息日的正确精神:•在一个安息日,基督遇到一位手干枯的人,想立刻为他治疗。当时法利赛人提出法学上的异议而问道:“在安息日治病合乎法律吗?”基督回答:“你们中有人有一头羊,而在安息日那头羊跌落坑里,谁不把它捉住拉出来呢?一个人的价值比一头羊的价值重要得多!所以在安息日行善是合乎法律的。”律的规定方法模式图情、法之平与个别化裁判•律、例与“律例有定,情伪无穷”•比附:“凡律令该裁不尽事理,若断罪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议定奏闻。”•皇帝圣裁-“通行”-编例•“拘泥”与“僭越”•“成案”的援用禁止与通行京控1.接受京控之衙门:刑部、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通政使司(登闻鼓厅)。清代京控案件以向都察院呈控者居多。2.京控之方式:以递送呈词为多。但向通政使司呈控时,不管有无呈词,均得击鼓为之,即俗称“击鼓喊冤”。3.法司处理:•1)情节较重者,可具折奏闻;2)情节较轻者,咨回本省督抚审办;3)或暂交刑部散禁,提取案卷,查核酌办。•禁止越诉•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遇有各省呈控,不准迳行驳斥;除即行具奏之情节较重者;其应咨回本省之案,亦须视案情之多寡,于1-2月汇奏一次。•其中以咨交各省督抚审办者居多;少数具折奏闻的,其中亦以奉旨发交督抚审办者居多。后者为钦命案件,督抚须亲提审讯。•发交刑部核对原案的,刑部分别情形处理,或毋庸再为审理,或提取案卷来京核对,或交该督抚审办,或请钦差大臣前往。叩阍1.方式•1)赴宫门叫诉冤枉:得予准理,但叩阍人应科以刑罚。•2)迎车驾申诉:于皇帝出巡时,于其车驾行处申诉。如未冲突仪仗,则得准理;否则不予立案。(乾隆以前,以此种方式叩阍者居多。)•3)呈递封章:清制,仅大臣(内而九卿台谏,外而督抚司道)方得封章奏事。妄以呈递封章叩阍者,原封进呈,呈递者锁交刑部治罪。2.处理•叩阍案件,皇帝多发交刑部或各部院审办,亦有发交各省督抚审办者。发交各省者为钦命案件;发交刑部者,其司法审判程序依刑部现审程序处理;皇帝出巡时,叩阍案件则多发交行在之刑部审办。•发交刑部等部院审办者,刑部等衙门审理完结后,定拟判决,奏闻皇帝裁决,皇帝可依议,或令其复审,或令大臣集议,或特派大臣察审,或直接另行处置。三法司从秦汉至清,中国古代政府在中央一级逐渐形成、完善了“三法司”的中央司法体系;至于在地方,则往往是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三法司名称的变化:廷尉→大理寺(始于北齐)御史台→都察院(始于明代)三公曹尚书、二千石曹尚书→刑部(始于唐代)•清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仍是行政与司法混合,三个司法机关分立而互相联系: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二、近代司法改革•晚清以前的中国社会,由于特殊的地形、气候以及丰富的自然资源,很早便步入文明社会,一直享有所谓“光荣的孤立”。•帝国官僚对皇帝的忠诚不可动摇,普通百姓对国家的管理不当极为容忍。故而王朝能以最低的军事和经济力量存活下来。•有限的收入造就了“头重脚轻”的政府结构,贸然的增税只会引起更多的欠税。•而东西方文化的第一次大规模会面,竟出于“兵戎相向”的形式。现代化:器物→制度→思想文化•洋务运动•日本变法:一败满清、再败帝俄•严复《天演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胡适之)清末司法改革•1906年清廷改革官制,下诏:“刑部,着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着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1907年“部院之争”(审判权归属之争)。•1910
本文标题:中国司法制度与改革--聂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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