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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二零一零年1主要内容国际收支统计1.中国国际收支统计制度体系介绍国际收支统计基本概念及制度框架国际收支统计当前面临的问题和挑战2.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修订修订要点概述具体条款内容及相关规定21.1中国国际收支基本概念及制度框架国际收支申报范围: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即包括流量和存量。基本概念:居民是指:(一)在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个人,但境外在境内的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领馆外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二)在境外连续居住时间不足一年的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中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三)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机构,但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除外;(四)中国驻外使领馆。非居民是指不属于居民的机构和个人。申报方式:直接申报和间接申报31.1(续)制度框架间接申报制度: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直接申报制度: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制度-居民口径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余额统计制度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申报制度-法人口径贸易信贷抽样调查制度汇兑统计申报制度(即将废止)1.1(续)其他部门数据来源海关:进出口货物贸易商务部:非金融部门直接投资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信贷收支、货币当局资产负债统计证监会:境外证券发行旅游局:服务-旅游51.1(续)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产品的编制和公布1982-2000年按年编制和公布国际收支平衡表1998年起按季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2001年起按半年度公布国际收支平衡表2005年起按半年度撰写和发布《中国国际收支报告》2006年起首次公布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2010年2月首次公布上年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拟自2010年公布分季度的国际收支平衡表2010年年初公布了2009年年度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671.2当前国际收支统计存在的问题和挑战1.2.1国际收支统计存在的问题流量统计--国际收支平衡表(BOP)存量统计--国际投资头寸表(IIP)8国际收支现存具体问题---经常项目货物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出口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的问题服务贸易运输旅游保险收益项目利润再投资(内、外)金融机构海外资产收益9资本与金融项目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数据来华直接投资证券投资QFII及QDII等涉及到的股票投资的问题金融机构对境外证券投资数据尚待完善衍生工具产品须早做准备其他投资贸易信贷统计10IIP统计面临的问题统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规范数据源,保证数据的连续性非交易变化--汇率、价格及其他对金融风险的评估金融产品的分类统计国别币别的统计衍生产品统计境外账户统计111.2.2当前国际收支统计面临的挑战理顺不同统计系统间的关系流量和存量统计的匹配完善统计调查方法改革数据发布方式依据国际标准2.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修订)2.1《操作规程》的修订要点:结合汇综发【2009】85号文件中对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界定“涉外收付款”范围。取消《涉外收入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减轻银行凭证印制和报送负担。提高申报限额,将对私涉外收入申报限额从2000美元提高至3000美元,又减少了20%对私收入申报主体的申报负担。对于逾期未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采用“不申报、不解付”的惩罚性措施(类似黑名单),以增强对逾期未申报主体履行申报义务的约束力。提供机构收入网上申报功能,拓展申报手段,便利机构申报主体履行申报义务。122.1(续)调整对于申报数据的修改处理。即基础信息中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币种或收付款金额时,境内银行应通知申报主体按原申报号码重新申报,或者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增加了有关错汇和退款的申报处理。增加了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停用流程。132.2具体条款及相关规定2.2.1申报范围2.2.2涉外收付凭证2.2.3相关的代码及标准化问题2.2.4申报流程2.2.4.1单位基本情况表2.2.4.2涉外收入申报纸质及网上申报流程申报限额“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2.2.4.3涉外支出申报2.2.4.4非居民收付款的申报2.2.4.5申报数据的修改和删除2.2.5其他规定2.2.6处罚142.2.1申报范围涉外收付款,是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具体包括: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包括银行卡项下的涉外收付款。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出指令的涉外收付款。通过记账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付款。但是,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银行自身及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以及非银行机构和个人的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存取除外。152.2.2涉外收付凭证凭证种类:《涉外收入申报单》(一式两联,分别为银行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境外汇款申请书》(一式三联,为外汇局留存联、银行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同《境外汇款申请书》)相关要求: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存联。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保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境内银行应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有关规定,将涉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纸质《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外汇局留存联”报送外汇局。参见的其他发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的通知》(汇发[2004]4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4]14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内容的通知》(汇综发[2010]50号)16涉外收付凭证的注意事项境外汇款申请书汇款金额: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即理解为扣客户账的金额。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汇款金额:付款人支付的金额。实际付款金额:银行实际对境外支付的金额。172.2.3代码及标准化金融机构代码和标识码:境内银行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所在地外汇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受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工作。境内银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参照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流程办理。注:国际收支业务准入。代码标准化工作的相关发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汇综发[2008]1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汇综发[2009]8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101号)182.2.4申报流程-一般原则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涉外支出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发生涉外支出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192.2.4(续)境内银行:境内银行应确保基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传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审核内容: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境内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及有关规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202.2.4(续)申报单号码:指由银行按外汇局要求编制的号码,共22位。第1至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第13至18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结汇中转日期或该笔涉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MDD格式);第19至22位为该银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基础信息:是指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款中必须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采集的信息。基础信息必须通过接口方式报送。申报信息:是指申报单中由申报主体填写的除核销专用信息外的信息。申报信息可以是申报主体填写的纸质申报单中的内容,也可以是申报主体通过网上填写发送到银行的内容。申报信息可手工录入系统,或者以接口方式导入系统。212.2.4(续)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数据报送顺序:纸质申报:Step1:境内银行报送基础信息;Step2:境内银行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或补充开户信息;Step3:境内银行报送申报信息。涉外收入网上申报:Step1:境内银行报送基础信息;Step2:机构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报送申报信息;Step3:如此时缺少开户信息,银行应在审核企业申报信息时补充开户信息,以便完成申报信息的报送。222.2.4.1单位基本情况表-新增凡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与上述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在银行版中进行处理:对于“已通过外汇局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银行无法修改关键要素,仅能修改或补充非关键要素。关键要素由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修改。对于尚未经过外汇局核查或不存在的《单位基本情况表》,银行可修改/补充关键要素和非关键要素。银行可通过录入或者接口导入的方式在银行版中新增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对于在银行版中已经存在的单位基本情况表,银行应补充开户信息后方可办理申报业务。注:关键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国别、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非关键要素包括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23单位基本情况表-变更银行的修改权限:对于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银行可修改关键要素和非关键要素。对于已核查单位基本情况表,银行仅可修改非关键要素。外汇局的核查和修改权限:核查权限:一级核查。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由最后开户的银行所直属的外汇分支局负责核查。修改权限:已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关键要素由该单位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负责。银行和外汇局均可发起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的变更需求,银行需将变更所需材料传真至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转至该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242.2.4.1单位基本情况表-停用和留存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停用停用的条件:注销、更换组织机构代码停用的流程:经办银行应向所在地外汇局传真需停用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勾选“停用”。所在地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下同)负责将停用需求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为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进行停用处理;对于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不在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该机构信息发至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分局确认,并根据
本文标题:中国国际收支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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