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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机关经费管理办法中地调发〔2003〕1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局机关的经费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局机关经费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关系,坚持勤俭办事、反对铺张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局机关经费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切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能,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努力节约经费支出,保障机关各项活动正常进行。第四条按照“统一管理,分别核算”的原则,强化经费预算管理,制订定额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大力推进机关经费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第二章编制部门预算第五条局机关经费预算包括地质事业费、住房改革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地质勘查经费、国土资源调查经费等。第六条坚持全面覆盖、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遵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编制局机关经费预算,按照不同的经费渠道分别上报。第七条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各有关部室协助编制局机关经2费预算。第八条各归口管理部室组织编制各自管理的经费预算,办公室汇总平衡后形成上报的机关年度经费预算建议。人教部组织工资及津贴(含其他工资性支出)、职工培训、安全工作、退休人员经费的预算编制。科技外事部组织外事工作经费预算的编制。直属机关党委组织党团组织活动、文明单位建设、工会活动补助经费的预算编制。监察审计室组织党风廉政教育、内部审计经费的预算编制。办公室组织其余日常经费预算的编制。主要为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水电费、取暖费、运输费、咨询费、劳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招待费、报刊杂志订阅费、物业管理费、社会费用以及职工医药费、职工福利费等公用经费和机关软课题研究经费。第九条部室责任1.履行经费归口管理职责的部室,要认真组织好机关各部室对各自管理的经费项目的预算编制工作,作好汇总及综合平衡。2.各部室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主要任务,认真测算、实事求是的编制本部室各项有关经费的年度预算。3.办公室要认真组织、指导好有关部室归口管理经费的预算平衡工作;搞好审查、汇总及综合平衡工作。4.预算编制的测算要有依据,严格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3第三章编制机关支出预算第十条办公室根据部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组织预算细化,形成机关经费支出预算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做为支出预算控制数执行。待部门预算正式下达后,编制印发机关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第十一条各部室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各部室编制本部室办公用品费、印刷费、交通费(市内)、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咨询费)、设备维修费、专用材料购置费、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外部协作经费等年度支出预算。本支出预算为各部室全年各项工作任务支出的预算。包括地质事业费、大调查管理项目、部室专项等各资金渠道的经费支出预算。部室支出预算中的办公用品费用、图书资料购置费、市内交通费、工作餐及招待费实行限额包干使用。第十二条有关部室负责编制机关集中使用经费的支出预算。人事教育部:工资及津贴(含其他工资性支出)、退休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科技外事部:外事工作经费支出预算。办公室: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交通费(车队费用)、招待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报刊杂志订阅费、社会费用以及政府采购经费支出预算;以及部分集中使用的办公费、会议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含咨询费)、设备4维修费、专用材料购置费、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支出预算。第十三条支出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1.遵循实事求是、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尽量细化部门预算。2.各部室依据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工作任务完成,合理编制年度公用经费支出。3.集中使用的经费支出预算应细化支出项目,合理统筹安排。4.机关财务管理部门要作好综合平衡及各项财会业务处理工作。第十四条局长办公会议对部室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及集中使用经费支出预算方案进行审定后,正式形成机关经费年度支出预算。第十五条机关财务管理部门组织制订会议费、印刷费、培训费等主要支出项目的预算定额,加强预算管理基础工作。第四章经费支出管理第十六条支出预算是各部室日常工作各项经费开支的依据,经费使用部门和经费管理部门均不得在未纳入预算的情况下使用或报销经费。第十七条因临时急需安排的重要工作,未纳入年度支出预算(以下简称计划外)的经费支出,须事前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般额度在2万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管局领导批准,额度在5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须以签报形式、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发放给个人现金的计划外支出,总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管局领导批准,额度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须以签报形式、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年度工作虽已纳入支出预算(以下简称计划内),但使用额度超过预算批准额度,或改变支出预算批准使用用途的经费支出项目,按计划外项目办理。计划外项目经过批准后即纳入支出预算,按计划内经费支出管理。第十八条部室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由各部室自行管理,集中使用的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由预算编制部门负责管理。第十九条部室限额包干使用经费的管理1.市内交通费、餐费由部(室)集中使用。机关财务逐月累计增加包干额度。2.办公用品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用下达各部(室)年度包干额度,部(室)控制使用。3.机关财务按单位建账、统一管理,核算到人。4.各部(室)综合处专人管理包干经费。第二十条不同预算渠道来源的经费分别核算,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形式,执行统一的开支标准,履行统一的财务支用、报销手续。第二十一条经费支用须经批准方可支用,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61.公用经费支出实行分级审批:支出额度2万元以下的由负责该项经费管理的部室主任批准,2-5万元由经办部室的主管局领导批准,5-10万元由经办部室的主管局领导和办公室主管局领导共同批准,10万元以上局长批准。会议费、印刷费、外事经费、外部协作经费的全部支出,以及其他公用经费一次2万元以上的支出均须填写经费支用审批单报批。2.咨询费、劳务费等发放给个人现金的,由经办部室的主管局领导和办公室主管局领导共同批准。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支用现金、支票时,须办理借款手续。先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日期、所属部门、借款人、借款事由、借款金额,经处长及规定的审批者批准后,办理借款。办理借款的审批程序为:经办人、处长、部室主任、机关财务审核……依次进行。已经办理经费支出审批单的借款,可凭审批单及部室主任批准的借款单直接到机关财务处办理借款。第二十三条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凡购买材料及设备等超过1000元物品时,须用转帐支票进行结算。第五章经费报销管理第二十四条经费报销要严格履行处、部室及财务审核程序,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领导批准后,予以报销。经费报销批准权限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经费支用批准权限相同。7第二十五条报销各种费用必须出具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必备的要素:1.必须具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字样的专用章;2.必须具有出据单位加盖的业务或财务专用章;3.必须具有填制日期、付款单位或付款人、费用项目及名称、相等的大小写金额、开票人等;4.用于购买物品或设备的原始凭证,还必须具有品名、数量、单价、规格、型号等。会议费发票必须附支出明细单。第二十六条对不能取得正规原始凭证的业务,应填写特制的报销凭证,由部门主管领导、证明人、经办人等三人以上签名,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及主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第二十七条报销固定资产及耐用消耗品购置费用,必须事前办理入库手续,凭发票及入库单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医药费时,需先经办公室主管人审核、签字并附医药费底方后到财务报销。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须经人事部门的审批。第二十八条机关工作人员报销各种费用,须准确、齐全地填写报销单所列内容,完整地履行审批手续。办理报销手续的审批程序与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借款审批程序相同。8第二十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各种支出的报销,原则要求当月开支当月报销;凡有借款,但未报帐,不得再次借支款项,做到“前账不清,后账不借”。一般不得跨年度报销。第六章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第三十条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的报销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第三十一条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超过限额标准的,须说明理由,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凭票据报销。出差人员无住宿费收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第三十二条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机关工作人员自带车辆到北京附近省(市)出差的,凭住宿费收据计领包干的伙食补助费。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第三十三条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经批准乘坐飞机出差的,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以及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乘坐出租车往返的费用,可在差旅费9中报销,不计入市内交通费包干数。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节约开支,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第三十四条合理选择交通工具,节约差旅费开支。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处及处以下人员特殊情况须乘坐火车软卧的,必须经过主管局领导的批准;否则,超过硬卧客票的费用自负。第三十五条差旅费支出中可报销订票费、手续费、机场建设费、过桥费、过路费、行李托运、寄存费等杂支。不能报销电话磁卡、办公用品、餐费等费用。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就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就近省亲、办理个人事项的,其绕道的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七章医药费报销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局机关在册正式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的各项规定。第三十八条局机关职工就诊一般应在局医务室、合同医院,住院治疗在合同医院。局机关的合同医疗单位为北京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北医三院。治10疗牙科疾病可以到北京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治疗。孕、产妇职工产前检查和分娩,可自选离家较近的一家医院检查、治疗、住院。第三十九条职工因患急病就近急诊的、出差人员在外地患病急诊的,要在县(区)级以上医院就诊,同时开据急诊证明,在报销时查验。职工因病就诊或住院,如合同医院难以诊治,须到合同医院以外的医院就诊或住院,应由合同医院出据转院证明,方能在其他医院就诊或住院治疗。第四十条医药费的报销1.职工报销医药费用,凭指定医院的医药收费单据,并附有已划价的北京市公费医疗专用的绿色底方报销;在非合同医院开支的医药费,必须附有急诊诊断证明或合同医院开具的转院证明。2.职工报销就诊用药费用,应在公费医疗规定的用药范围内报销,属于规定报销内的进口药品自负50%,自费药品一律不予报销。3.职工就诊用药,一般不得外购药品。由于病情需要,并经合同医院批准而外购药品的,处方上加盖外购药品专用章方可报销。第四十一条职工住院治疗费用报销职工须持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及住院费用结算单两种单据办理报销手续,单据不全不能予以报销。职工住院,其住院床位费标准为,司局级干部44元/天,处11级及以下一般人员24元/天,超标准部分一律不予报销。第四十二条职工医药费、住院费的自付比例1.处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就医、住院,其医药费、住院费、治疗费的自付比例规定如下:①职工在局医务室就医时,其医药费、治疗费在职职工自付5%,退休职工全部报销;在合同医院或有急诊证明的其他医院就医时,其医药费、治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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