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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奴隶制度的探讨2011-06-2012:19:22沙文汉【作者简介】沙文汉遗作【编者按】沙文汉同志是1925年入党的老党员,全国解放后,曾任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长、省人委副主席、省长等职。1957年他被错划为“右派分子”,后忧郁成病,1964年1月2日在杭州逝世,终年五十五岁。沙文汉同志蒙冤以后,对革命事业仍矢志不移。他身患重病,在十分艰难的环境下,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潜心钻研历史。1959年春,他在给陈修良同志的信中说:“我已经不能参加任何政治活动了,只好去研究死人的政治——历史。我想研究近代史或现代史,因为不能借到史料,无法研究,还是研究古代历史,或许可以借到史料。”在这样的情况下,他转向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研究,重点探讨中国奴隶制度的特点。他认为,几十年来我国学术界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历史分期等重要问题上所以各持异见,难以一致,关键是对奴隶制度的特点认识不一。这个问题不搞清楚,则各个时期的社会性质、特点也必搞不清楚,从而分期问题也无法解决。沙文汉同志竭力想解决学术界这一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他知难而进,怀着一颗丹心,重新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史学理论,夜以继日地参阅了大量文献,一丝不苟,严肃认真地深入进行研究。他曾表示:“我要在1963年‘七·一’之前写好,纪念党的生日。”1963年6月,沙文汉同志终于完成了这部七万多字的《中国奴隶制度的探讨》文稿,并把它郑重地呈献给中共浙江省委。这部凝聚着沙文汉同志长期心血的史学著作完稿后不久,他便与世长辞了。由于种种原因,此稿一直未能发表。值得庆幸的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0年1月,中共中央批准撤销了1957年反右时对沙文汉同志的错误决议,作出了平反结论,从而使这本埋没多年的文稿得以问世。本刊拟分两期全文发表沙文汉同志的这部遗作,借以怀念这位无产阶级革命战士,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本文标题特请沙孟海同志书写。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史的讨论,若从郭沫若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出版的时候算起,到现在也已三十多年了。这三十多年来,虽然问题的讨论愈来愈深入,但是至今为止,在若干重要的问题上各家还是各持异见,很难求得基本上的一致。从表面上看,今天的问题好象是集中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期问题上,但按诸实际,真正的分歧恐怕还在于人们对古代中国社会的特点,特别是对奴隶制度特点的认识上。就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期而论,郭沫若氏较后一些时间所提出的意见,把分界线划在春秋之末,基本上可说是对的。即使有些出入,相去也不会太远。然而犹未能一致,则可见问题之不在此而在于彼。奴隶制的特点不搞清楚,则各个时期的社会性质、特点也必然搞不清楚,从而分期问题也就无法解决了。这篇文章是我对于上述这个问题的一些意见,依个人的看法,中国奴隶制确是一种建立在国有土地制基础上的国有奴隶制度。至于其中有一部分奴隶被使用于贵族自己所经营的庄园里直接为某贵族私人所有,则亦不过是这种奴隶制的一种派生现象而已。这种国有奴隶制度,它是氏族社会末期,氏族贵族利用土地公有制和氏族成员对于部落整体的神圣义务,逐步剥夺掉氏族成员的权利,把他们降贬为奴隶而形成的。虽然在其实现过程中,我们可以想象得到,征服一定会起到它特别重要的催生作用,但从其根本点上来讲,仍无妨于我们这样说的。依个人的看法,这种奴隶制度和我们所熟知的西方古典世界的那种奴隶制度是很不相同的。不但在奴隶制的表现形式上各有各的特点,即其发展与崩溃过程也各有不同的情况。看来它是与西方古典世界相并行的另一种形式的奴隶制度,不是发达的程度上有所区别,而是发展的形态上各不相同。但是上述的这些看法,即就我自己所感觉的来说,今天也还只能算是一个轮廓,许多地方尚有待于今后继续深入研究,所以这篇文章与其说是用这个轮廓性的观点在说明中国古代社会,倒不如说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史料中来探索这个轮廓。至于这个轮廓是否真正符合实际,或者什么地方被歪曲了,要作这样的结论,那恐怕还有待于时间,特别是有仗于高明的指教了。一、商代肯定地是奴隶社会由于资料的限制,中国的历史在商代(公元前十六至十一世纪)之前,或者严格地说,在商代中期之前,我们还无法作详细的论述。但在商代中期,特别是盘庚迁殷以后,不但有当时遗留下来的器物和大量的甲骨文,而且还发现了当时许多居住遗址和墓葬。根据这些确实无疑的资料,使我们对当时的社会有可能进行比较实际的研究。从这些资料,我们不但可以知道:距今三千年以前的商代是农业社会,商历已经用闰月(称十三月),并以星象来定时节;而且手工业也早已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青铜器的制作更达到了很高的技术与艺术水平,能制造重达七百公斤的大鼎(据专家估计制造这样的大器,在当时须得三百个工人),社会的结构也已是奴隶社会了。这里我们不想谈别的,只想专门谈谈社会的性质问题。商代是奴隶所有制社会,这本来早有许多人论述过。但解放后好象反而有一种倾向,以为商代还是奴隶社会之前的社会,或者虽不那么说,却认为商代社会生产的基本力量是自由民。因之对这个问题觉得还有重加说明的必要。首先我想从商人的墓葬方面谈起。如果我们把商代人民居住的可怜的地穴和规模甚大的殷宫版筑基址来作比较,还只能看出当时是一种严格的阶级社会的话,那么在商代墓葬中所能看到的已不只如此,那里显然是千真万确的奴隶社会了。解放后,河南曾发掘了好多处商代的墓葬,现在我们把在郑州二里岗发掘的三处墓葬情形介绍如后。其中一处(报告称为墓一),根本就是利用废弃了的地窖葬的。在这个废窖里葬的尸体可分三层。第一层有一横二直三具尸骨。第二层是一人一猪葬在一起,人的头边有一支骨簪。第三层,即最下层,则是四个人头骨。三层葬的都没有随葬品,唯一的骨簪,显然是原来插在尸体发髻上的东西。据河南文化局文物工作队的报告说:“这样人兽同埋一坑或灰层中埋人,在郑州商代遗址中是屡见不鲜的。这当是灰坑(即我们所称的地窖)废弃后随便抛掷进去的乱葬”(见《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中国田野考古报告集考古专刊》第七种四十三页。注意点是引用者加的)。这是当时社会中最下层人民的葬法。比这略为好一些的则是同一报告所说的墓23及墓26,这二墓都是一个人独葬。据报告说,从其墓室的大小深浅来看,也是埋葬时特为挖起来的。在一个墓里随葬的有陶鬲一件、陶钵一件和一把石镰。另一墓里随葬的是一件石戈。以上是商代老百姓的墓葬情形。至于统治者的墓葬呢,那就规模很大了。根据已发掘的十一处大墓的情形来看,墓室面积最小的也有五十六平方公尺,最大的则达四百六十平方公尺。墓都有墓道,有的南北二条,有的四方四条。墓道一般长达十多公尺,宽五六公尺。墓室之中有宽大结实的木椁,并有大量丰富的随葬品。每一个墓简直就是一座宝库。今天在世上的商代青铜器,差不多都是原来的随葬品,包括有名的牛鹿二鼎、司母戊鼎和虎纹大理石磬等等均是。不难想象,墓主人生前是过着击磬而饮、列鼎而食的豪华生活。显然墓葬的条件有这样三种大区别,正代表了当时社会上有这样三种不同身份的人:第一种,在废窖里的乱葬和人兽同葬一坑的是奴隶;一人一穴的小墓是小自由民;而规模巨大的大墓是奴隶主。假如说,光有后面这二种墓葬的差别,那是任何阶级社会里都可以有的,但前一种墓葬,却只有在奴隶社会里才能出现。不是奴隶,决不可能有这样的葬法;不是奴隶社会,决不可能有这样葬法“屡见不鲜”的现象。然而就地下发掘的实际情形来看,这还不是可以证明商代是奴隶社会的唯一的证据。更突出的情形宁可说还在郑州的骨器制作工场遗址里和安阳殷墟的人殉了。在郑州紫荆山北面所发现的一个商代骨器制作工场遗址的地窑中,据《考古学报》一九五七年第一期所载河南文化局《郑州商代遗址的发掘》一文中说,那里“发现了经过锯、磨的大量的骨镞、骨簪等成品、半制成品、骨料和废料共1000多块和制骨器用的砺石十一块。骨料经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研究室裴文中先生鉴定,有人骨、牛骨、鹿骨等数种,其中人骨约占全部骨料中之半数”。前面所引的资料是人兽同葬,而现在我们所看到的又是人兽骨同用,很明显,如果在社会上没有把奴隶看得和牲畜一样的观念,这种人骨兽骨并用的现象是不可能发生的。而工场里的原料竟至一半使用人骨,则除了反映这个社会是奴隶社会之外,也是不能有其他解释的。至于人殉,在商代则有二种情况,一种是殉葬的,而另一种是殉宫殿的,即作为宫殿的阴间护卫用的。商人殉葬或殉宫殿都有他相同的一套格式。一方面所殉的人位置都有内外之分,有的在墓穴之内(椁外及穴底)和宫殿的基址之下;有的则在距墓穴或宫址有相当距离的外缘。葬在内部的多无武器,只在墓道进口处或宫门边以及墓穴、宫址的正中有执戈(或带犬带铃)的,看来都是内勤人员及内卫门岗之类。葬在外缘的都是军队,有官有兵,也有骑马的武士和战车兵。而另一方面,由于这些殉葬者身份的不同,杀法和葬法也不相同。葬在内部的和外部形似军官的都是全身葬,据说没有捆缚与被伤害的痕迹,而且军官墓里亦有殉葬人员和丰富的殉葬品。至于一般兵员则都为杀头葬,只在特种部队里(如战车兵)有一部分人是全身葬,而军队的葬法都是战车在北,步骑在南,墓里与宫殿都是这样。这里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兵员的杀殉。现在把胡厚宣对于这方面所述的情形摘引几点如下。胡氏是多次参加殷墟发掘工作的。在殷宫基址里,胡氏说:“车坑在北,人马合葬在南。北部除五个车坑以外,还有全身葬五,跪葬二,孩儿葬二,羊葬一,有铜器墓葬三,杀头葬二十七,共四十墓。南部除一人马合葬外,还有十排杀头葬,因为经过扰乱数目不详”(《殷墟发掘》第一○八页)。其在殷陵的情形是这样(即一九五○年春在武官村发掘的那座中等大墓):“北墓道马坑三,成品字形,共十六马,以一驾四马算来,当有四乘。”“在大墓偏南三十五公尺,偏东七公尺的地方,又发现了排列成序的小墓葬四排十七座。周围未完全发掘,料想一定还有很多小墓葬。发现的这些小墓,除一墓骨已零乱外,其他十六墓皆俯身无头,亦无明器。除二坑各九具,一坑六具之外,皆埋人骨十具。各坑面积相若,深浅相若,方向相若,距离相若,排列位置相若。从各方面比较,知为同时所葬人。由大墓上层殉葬的骷髅有首无身,而小墓人骨又有身无首来看,知此小墓所葬人或者为大墓奴隶主的殉葬者。”(同上一三一页)这些成排小墓所葬的是步兵,他们应该有武器,只是发掘不完整没有掘出来罢了。反之,我们只要参照一下前中央研究院所发掘的一○○四号墓的情况,就可知道这不是假设。在一○○四号墓里所看到的情形是这样:成排的小墓墓穴是挖成员字形的,身体葬在贝字穴里,而头颅则葬在口字穴里。至于武器则集中起来收藏在南墓道旁边。那里发掘出来的有十把扎成一捆的矛一层,带木柄的戈一层,还有六七种纹饰不同的铜盔一层。据说铜盔是“数以百计”的。此外还值得我们特别提一下的,就是在前引一九五○年发掘的武官村这座中等大墓里,“在排坑的南边,又发现排列无序的葬坑八座,也可以说是散葬坑或乱葬坑。它们彼此之间无一定距离,面积大小,掘土深浅也不等。埋葬人数多寡不定。有些把割去的头颅同埋在一坑内。不过同排葬一样,也是斩头俯身。埋葬在这散坑内的,是奴隶主死后,子孙年年祭他所杀的人。在甲骨文里称为‘伐’祭。因为分年陆续埋葬,所以坑的相互位置就没有次序,头骨也多附葬在本坑。”(同上一三一页)这样我们就可看得很清楚:墓葬的等级,这里仍然和普通墓葬一样,分为三种。一是商王及军官的,他们不但墓大有丰富的随葬品,而且都有人殉葬。只是商王的大些多些,军官的小些少些而已。二是内勤人员和战车队中一部分人以及被考古学者目为骑士的人马合葬的人,他们都是全身葬,而且有棺材和随葬之物。三是排葬和散葬,一坑葬多人,都是杀头俯身。不但没有明器,而且身为兵员的也不带武器,武器都是被收藏起来的。显然这里也表示了商代社会里有这样的三种人:奴隶主、一般自由民和奴隶。或者有人会问:这样葬法的不同是否是政治等级不同的缘故呢?自然与政治等级会有关系的。但政治等级只能说明商王不同于军官,军官不同于士兵,决不能解释士兵必得杀头俯身葬,与当作牺牲来伐祭的人一样待遇。毫无疑义,这里的兵员是与被作为牺牲的人同一身份的。也就是说,即令他们已经做了王家的警卫兵,但他们的身份仍然是和当作猪羊杀了来祭祖宗的奴隶一样。这里可以看到他们在身份上有着一道不可逾越的铜墙铁壁
本文标题:中国奴隶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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