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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1.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3.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6.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7.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8.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9.施工现场安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1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11.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津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1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1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4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1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筑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1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8.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19.建设工程施工之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20.施工单位应当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或安全防护服装。21.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22.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23.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并定期组织演练。24.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25.消防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26.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特殊情况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27.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处15日以下拘留。28.在城市市区范围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3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3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3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3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二、单项选择题1.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目的之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4.国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5.国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6.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法有关规定追刑事责任。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9.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人员是:(专职安全员)。10.对总承包的施工项目,分包单位不服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12.以下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3.国家规定:施工单位应在以下期限内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年)14.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1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6.国家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1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促进建筑业建康发展。18.《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安全规程、规章,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19.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21.《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规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的单项评价和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结果均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23.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设定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25.《消防法》规定,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26.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7.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8.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29.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30.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31.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2.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一般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34.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5.“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6.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7.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主要负责人:三、判断题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目的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2.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3.生产经营单位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中与做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是非法的、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4.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5.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但不包括临时聘用的人员。(×)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8.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应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服从管理,遵守纪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培训教育,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9.为了保证工程进度,对发生的事故采取隐瞒不报的做法,可以谅解。(×)10.打桩工程在噪声敏感区域施工,经过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就可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11.房屋拆除工作没有技术性,可以由任意单位承担。(×)12.建筑施工企业给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
本文标题:安全员B证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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