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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招生行业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招生人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为推动中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群众性团体。第二条协会由72贤招生人才网、中国民办教育策划网、中国教育项目网、招生营销圆桌会联合发起成立。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促进中国民办教育发展,重点是促进民办教育行业招生人才不断补充和更新知识、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健康有效地行业竞争机制,以适应民办教育走向繁荣、发展的需要。第四条协会的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贯彻“组织、研究、宣传、推动、服务”的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发展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招生人才正规化、学生资源分配合理优化而服务。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教育发展和社会进步。第五条协会是民办教育行业专业协会,接受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接受政府、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六条协会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协会建设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类团体。第七条协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拾万元。第二章任务第八条协会的主要任务是:1、进行民办教育调查研究,开展学术探讨,组织理论研究,为学校制定招生方针、政策、策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2、宣传民办教育招生的目的、意义和作用,组织招生经验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提供招生人才信息。3、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组织继续教育培训,推动继续教育发展。评选优秀论文与著作,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4、加强和促进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事业、专业学会和各类培训中心等单位,在继续教育方面的联系和合作。5、收集国内外继续教育发展信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6、编辑出版《北京继续教育》刊物,推荐或组织编写继续教育的资料、教材和书刊等。7、承担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或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第九条基本任务的实施有各界理事会及其领导下的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第三章会员第十条协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一、团体会员资格在中国地域各单位的合法民办教育组织,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会团体会员。二、个人会员资格从事教育的专家、学者和教育招生工作者,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三、入会、退会手续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非自愿性退会,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选举代表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拥有表决权;(2)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3)选派代表有优先参加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4)优先享有教育招生方面的咨询;(5)优先取得协会出版的有关刊物和资料;(6)优先享有协会开展教育活动的协助。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按时交纳会费;(3)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开展教育工作;(4)支持协会活动和资助协会经费,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二、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拥有表决权;(2)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3)优先参加协会有关学术活动或其他活动;(4)优先取得协会出版的有关刊物和资料。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按时交纳会费;(3)支持委托协会的教育机构的招生宣传;(4)发展会员,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协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的一月至六月。会费标准有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在征得会员同意的基础上明确规定。第十二条对中国民办教育卓有贡献或热心民办教育的专家、教育家和领导干部,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为协会顾问。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协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领导的产生要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三、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五、通过重要决议;六、决定本会的重大的变更和终止;七、其它有关事项。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有理事会讨论决定。第十五条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其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四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二届。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一、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二、对协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三、确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现协会办事机构设有办公室、联络部、宣传部、学术交流部、培训部;分支机构有基础教育委员会、工业企业委员会以及创造教育委员会。四、委任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五、审批会员;六、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八、制定协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九、建立协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十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十二、接受监事会监督,若有违纪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并立即纠正;十三、其他职责。第十六条协会的日常工作有秘书长负责。第十七条协会的法人为常务理事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协会挂靠有北京市人事局。协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十八条监事会监事会有三人代表组成,有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责任是: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监督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协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五章资产和财务第十九条协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的报酬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等除外)。协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有关规定及本会管理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二十条北京继续教育协会的经费来源。1、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2、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3、挂靠单位和有关单位的财政资助;4、协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收入。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第二十二条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给分期建帐。第六章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三条变更程序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有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有协会理事会审议决定。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四条终止程序一、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二、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第二十六条本章成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本文标题:中国教育招生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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