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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2005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责任,避免事故,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质量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结合石化销售企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销售企业及所属相关部门(质量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物流管理部门、零售管理部门、润滑油燃料油管理部门以及油库、润滑油调合厂、加油站〈(点、船)下同〉、石油商店等)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油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第三条各级石油销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实行明确的岗位责任制,确保进、出库(站)油品的质量符合产品标准或技术协议的要求。第四条正确处理经营效益与质量管理的关系,当经营需要与质量管理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质量是企业生命”的原则,在确保油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不断拓展经营,提高企业效益。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联营的销售企业的油品质量管理。其他形式的企业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油品是指石油成品油。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六条销售企业的油品质量管理机构,由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两部分组成。销售企业的油品质量管理工作,由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油品销售事业部统一归口领导,对省(区、市)石油分公司实行分级管理。第七条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油品销售事业部质量主管处室为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对口管理。第八条油品销售事业部质量主管处室的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并贯彻执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三)负责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工作的监督管理、质量检验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四)定期组织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五)强化和健全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检验机构,提高省级销售企业对本省区域内油品质量的监控能力。(六)受理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的请示、报告,协调处理有关重大油品质量问题。(七)定期组织汇总《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抽检汇总表》(见附表一),掌握系统内油品质量的基本情况。(八)承担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其他事宜。第九条油品销售事业部相关职能部门的油品质量职责(一)业务采购部门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2、贯彻执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的规章制度。3、采购和配置的油品,必须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二)物流管理部门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2、贯彻执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的规章制度。3、指导大区公司确保运输、贮存环节油品质量合格。4、大区公司负责一次物流环节的油品质量监控管理工作。(三)零售管理部门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2、贯彻执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的规章制度。3、负责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在零售环节的具体实施和现场管理,并接受专业指导。4、为确保经营油品质量,加强有关质量管理制度有效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四)润滑油燃料油管理部门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2、贯彻执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的规章制度。3、负责润滑油、燃料油的质量管理工作。第十条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油品销售事业部质量管理站,是油品销售事业部的油品质量技术与管理的执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油品销售事业部可委派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完成一些必要的任务。第十一条质量管理站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试验方法、《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二)参与国际、国内技术交流,了解国内外油品质量情况,促进国内油品质量升级换代。(三)承担研究和推广油品应用新技术,收集并下发与销售行业相关的现行石油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确保油品标准及试验方法的及时更新。(四)承担研究、掌握市场油品分析仪器的技术性能,及时向销售企业通报和推荐适用的油品分析仪器。(五)承担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检验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六)承担对省级销售企业质检机构工作的检查和考评。(七)指导省级销售企业质检机构参照《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的标准建设。(八)承担油品质量检验及相关技术服务,对销售企业系统内重大质量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意见。(九)承担油品销售事业部油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委派的其他事宜。第十二条各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油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的质检机构是油品质量管理的技术执行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油品质量的技术工作。各省级质检机构必须取得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证书,并且按统一规划逐步取得《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证书。第十三条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试验方法、《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制度。(二)制定并贯彻执行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确保本省系统内油品质量。(三)对本省所属各级销售企业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和考评,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四)对本省销售企业发出的油品定期组织质量抽检,掌握油品质量及管理情况;对供应辖区内的生产企业的供货质量定期组织抽检,掌握各生产企业油品质量情况。(五)审核下属企业上报的《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检验记录报表》、《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整装油品储存情况报告表》、《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处理报告》,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处理,杜绝重大油品质量事故(以上三个报告或表的具体内容由各省在实施细则内自行确定)。(六)每年组织一次对实验室检验数据可靠性的检查考评,使质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七)受理下属企业油品质量的请示、报告,协调处理重大油品质量问题。承担系统内外油品的技术服务。(八)组织和承担省内初、中级质检员的业务培训。(九)收集、下发与销售行业相关的石油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确保标准的及时更新和贯彻。(十)承担油品销售事业部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派的其他事宜。第十四条省级销售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直属于本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领导,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试验方法、《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及省级销售企业的《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二)按省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对下属企业的油品质量进行抽检。(三)承担委托油品检验及相关技术服务,并对下属企业油品质量问题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四)为下属企业质检仪器和设备的购置提供技术性意见。(五)承担省级质量管理部门委派的其他事宜。第十五条省级销售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的油品质量职责(一)业务采购部门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及省级销售企业的《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制度。2、按照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制定业务采购环节质量工作规范,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3、负责业务采购环节油品质量管理,采购的油品必须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4、采购协议标准的油品,必须得到接收方的认可,接收方必须得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避免出现油品质量争议和纠纷。5、向本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提供与质量相关的数据和情况。6、负责业务环节质量纠纷、质量事故的处理事宜。(二)物流管理部门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试验方法、《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及省级销售企业的《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制度。2、按照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制定物流环节质量工作规范,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3、必须与承运方签订油品质量保证协议,不得使用污染容器装运油品,汽油、柴油的运输要做到专车专用,确保运输油品质量不受污染。4、负责物流环节的油品质量管理。严把油品进、出库关,对储存期的油品,加强质量监控。严禁不合格的油品出库、进加油站。5、向本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提供与质量相关的数据和情况。6、负责物流环节质量纠纷、质量事故的处理事宜。(三)零售管理部门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及省级销售企业的《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制度。2、按照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零售环节质量工作规范,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3、负责零售环节油品质量的管理。4、指导加油站,规范受检行为,提高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5、向本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提供与质量相关的数据和情况。6、负责零售环节因管理不善引起的质量纠纷、质量事故的处理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其它原因的质量纠纷、质量事故的相关事宜。(四)润滑油燃料油管理部门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及省级销售企业的《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制度。2、按照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制定润滑油、燃料油经营环节质量工作规范,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3、负责润滑油、燃料油的质量管理,确保经营油品质量合格。4、向本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提供与质量相关的数据和情况。5、负责润滑油、燃料油经营环节质量纠纷、质量事故的处理事宜。第十六条销售企业的油品经营与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石油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不断提高企业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油品质量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见附录一。第三章质检项目配置及经费管理第十七条油品质检项目配置要求具有油品收、发、存经营业务的油库,必须按质检项目配备标准的要求配置仪器设备,需要投资的可纳入本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更新改造计划。(一)省级销售企业质检项目配备标准见附录二(A级检验)。(二)地市级销售企业质检项目配备标准见附录三(B级检验)。(三)需要在配备标准项目的基础上增设项目的,应报上一级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四)其它各企业可按经营油品的种类配备相关项目的仪器设备。第十八条省级质量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质检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审核。第十九条质检仪器、设备必须纳入计量管理,质检用计量器具应按周期检定,对实验场所的仪器、设备实行标志管理。第二十条质检经费的来源和收费标准(一)销售企业重大的油品质量科研项目所需经费,由各省级质量管理部门提报立项申请,经油品销售事业部组织有关专家初审,报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批准后划拨。(二)由销售事业部确定的质检仪器、设备的购置,其经费由油品销售事业部承担。(三)省级销售企业统一购置的质检仪器、设备,其经费由省级销售企业承担。(四)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和《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资格者,可向社会提供油品质检服务,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油品检验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第四章容器清洁度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销售企业必须加强对储存、运输等环节容器清洁度的管理,确保油品无污染。(一)接卸、输转、改装油品时,必须按油品性质分组,实行专泵、专管、专罐、专桶专用。设备达不到要求的要加以处理。泵、管互用的按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石油库管理制度》附录六规定处理。油罐重复使用的按《石油库管理制度》附录七规定处理。(二)油罐清洗周期一般为3-5年,如因罐底水杂影响油品质量或计量时,应及时清罐。清洗干净的油罐须由各级销售企业质量管理部门验收签字后,才能重新储存油品。(三)向油船、铁路罐车等容器灌装油品前,必须认真检查容器的清洁度,确认合格
本文标题: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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