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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海洋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海洋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为促进我国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提升我院海洋探测和分析测试能力,由海洋研究所牵头,联合南海海洋所、广州地化所、声学研究所等相关单位而共建的海洋探测与样品分析测试的大型仪器设备公共服务平台。为做好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中心的建设与目标第一条中心依托上述四家单位组建,在遵守国家和依托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和财务权。第二条中心的核心分析测试仪器必须具有先进性和使用广泛性,能满足中心内各建设单位的共同需求同时兼顾社会上其它单位的需求。第三条中心组建单位有义务为中心提供必须的实验及办公用房、辅助仪器设备、设施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及保证仪器正常运转的其他条件。第四条中心建设海洋探测平台和分析测试平台两大部分。海洋探测平台由科学考察船、调查/探测设备、船载实验室及近海观测平台及探(观)测设备组成;分析测试平台由无机分析平台、有机分析平台和生物技术平台三部分组成。第五条中心共建单位在中心建设和运行方面各有侧重并相互补充。海洋研究所、南海海洋所全面负责海洋探测、观测设施、设备的管理与运行;广州地化所负责有机、无机高端分析测试仪器设备的管理与运行,海洋所、南海所负责生物技术仪器设备的管理与运行,并配备常规的样品有机、无机分析测试仪器,负责管理与运行;声学研究所重点负责海洋探测仪器设备的管理与运行。第六条中心建设的目标是以现有海洋探测与分析测试装备以及新购置设备资源系统整合为主线,通过共享机制和体制创新,把其建设成我院和我国海洋科学技术领域的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成为支撑我院和我国海洋基础与应用研究和高技术研发的重要推动器。中心的建设将为促进我国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海洋科技原始创新能力,加快人才队伍的培养,推动海洋探测与分析测试资源的优化整合,缩小我国与国际海洋强国海洋科学技术水平的差距做出贡献。第二章开放共享的措施与目标第七条中心开放共享包括分析测试仪器共享、海洋开放共享航次的共享、定点观测平台的共享、数据共享、样品共享、技术共享六大部分。第八条核心分析测试仪器应提供有效工作机时(每年按200个工作日计算)不低于50%的时间用于中心共建单位和社会上有需求的单位的服务,根据仪器工作要求,实行24小时开机和开放服务,保证中心的开放度和仪器设备的共用共享。中心对外服务所获得的分析测试数据,由样品分析单位建立样品数据分析档案,原则上2年后可通过申请进行有条件共享。第九条每年部署2个中国近海综合观测开放航次。在航次开始前的3个月公示开放航次的调查船只、调查时间、调查区域、上船人数及调查项目,为适合航次调查区域、时间要求的其他单位提供任务搭载。近海综合观测开放航次实行基本调查数据的无条件共享、研究数据的有条件共享。中国近海综合观测开放航次共同科研目标的合作单位,基本调查数据3个月内通过中心信息网络共享,各自任务加搭载任务基本调查数据延后共享,但不超过航次结束后的2年。研究数据经申请审批后共享,所有约定,在航次启程前由组织航次的单位召集开放航次基本调查的负责人及搭载任务的课题负责人签署《中国近海综合观测开放航次数据共享协议》,成果标注中国科学院海洋科学大型仪器设备区域中心技术支持。第十条海洋所、南海所、声学所设的海洋定点观测平台监测的所有设备均纳入共享,平台监测的所有数据按照院有关规定和途径实现即时共享,重大科研任务的探测设备可按中心的有关协议放置于平台,所获数据在一定的期限后(一般应在观测数据获得后的2年实行共享),通过中心网络实现共享。第十一条中心所有样品对组建单位实行共享,在中心网站发布所采集的样品种类、数量、保存方式等信息,供研究需要者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样品持有单位向研究需要者提供共享样品,实现样品的有条件共享。第十二条中心将逐步推行技术共享,促进技术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技术共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仪器操作经验交流。中心内部同类型的仪器,实行操作技术协作,定期、不定期地交流经验,在培训学生和新的工作人员方面密切合作。2)仪器维修协作。中心将发挥协调作用,整合中心内部的维修力量,同时各组建单位协调一致,进行有计划的人才培训,大幅度提高中心的仪器维修能力。3)仪器研制改造协作。中心拟加强在仪器研制方面的合作,充分利用各单位的技术优势,共同开展仪器研制工作。第十三条组建单位将共同签定《大型海洋仪器设备共享协议》,以明确加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意愿,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开放共享协议的承诺包括:1)声明自愿加入海洋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并对海洋探测平台设备、科学数据和分析测试平台大型仪器进行共享;2)保证中心配置的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3)确保各单位对所配置的海洋探测平台设备、数据和分析测试平台大型仪器在中心所属单位间获取资料数据和样品分析与在本单位具有同样的待遇与便利。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为了保证区域中心按照建设目标完成建设内容并稳定运行,成立海洋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成员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公共技术服务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区域中心管理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公共技术服务部门负责人或资产管理部门人员组成。第十五条管理委员会是区域中心的决策管理机构,负责决策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管理办公室是中心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执行和信息反馈部门,同时负责调查区域中心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的方案,为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提供依据;负责海洋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网络信息平台的组织运行。除兼职管理人员(各所机关行政管理人员)外,各单位设置专职管理工作人员1-2名。第十六条中心成立并运行一段时间后,成立由海洋科学领域专家(院内外)、区域中心之外主要用户代表、院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区域中心咨询监督委员会,获取区域中心建设和发展方面的咨询意见,运行管理方面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建议。第四章中心的管理第十七条中心必须建立公共信息网络平台,及时在网上更新中心的有关信息,包括仪器设备和样品等,做好对外宣传工作。第十八条中心核心仪器设备在优先满足组建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任务需要的前提下,有义务向社会开放,在承诺范围内对外提供良好的共享服务。第十九条中心对外服务,必须与用户签定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妥善保管对外服务获得的实验数据,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第二十条中心必须按照有关检定规程,定期对分析测试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准和检定。第二十一条中心组建单位对所属的大型仪器设备,根据仪器运行要求,建立“仪器-责任人-测试任务定额”体制,最大限度地调动仪器责任人的积极性,确保机时的全负荷运转。第二十二条中心各组建单位必须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计量认证,保证证书合法有效,有条件的单位鼓励争取通过实验室认可。第五章中心运行及管理经费第二十三条中心管理经费由各组建单位共同筹措,由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并定期向组建单位公开管理经费收支状况。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原则上由所属单位自行负责筹措,同时中心将组织各组建单位共同向国家及有关部门争取运行经费补贴。第六章考核与评估第二十五条每年2月底前,中心对组建单位前一年度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进行考核,采取参建单位自行考核和对另外共建的三个单位进行外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评结果上报院综合计划局。第二十六条中心将实行通讯评估,每年一次,形成年度工作报告,报管理委员会及院综合计划局装备处。同时接受管理委员会、科学院、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的评估。第二十七条考核评估指标:共享情况、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对科研工作的支撑作用、数据质量指标、分析测试方法的研究与应用、仪器设备研制项目等。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中心各组建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的管理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中心管理办公室报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中国科学院海洋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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