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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制度变迁的综述罗得志(上海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国际金融系博士,上海210433)摘要:本文以制度变迁理论、契约理论、比较金融系统理论为主要理论基础,从银行制度变迁的历史沿革、银行绩效及进一步发展方向、银行的风险和代理成本、银行治理的产权安排、民营银行等不同侧面对我国银行制度变迁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综述。关键词:银行制度变迁;契约理论;绩效;产权结构;民营银行一、制度观当代经济学者均认同“制度是重要的”这一观点。对制度的定义,主要表现为博弈论下的四种制度观。具体讲,不同经济学者将制度理解为博弈的参与人、博弈规则、博弈过程中参与人的均衡策略以及博弈中的“共有信念”(sharedbeliefs)。早期的制度主义者,如康芒斯,沿用人们的习惯思维方式,把制度理解为组织机构,即博弈中的参与人,诸如行业协会、技术协会、大学、政府机构、司法机构等等(Nalson,1994)。诺斯提出了第二种制度观。他认为,“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制度定义并限制了个人的决策集合”。他进一步把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有意识地设计或规定的正式约束,包括政治规则(宪法、政府管制等)、经济规则和合同。非正式制度指社会规范、惯例、道德准则等非强制性的约束。与诺斯一样,奥斯特罗姆(Ostrom,1990)也认为制度即是博弈规则。赫尔维茨(Hurwicz,1993、1996)强调规则的可执行性,“只有对人类行为的一组人为的和可实施的限定才构成一项制度”。赫尔维茨对规则的可执行性的强调仍然未能解决规则如何产生的问题。换言之,作为制度的规则究竟是内生的还是外生的,没有被充分阐释。第三种制度观,即制度的博弈均衡观,最早的倡导者是肖特(Schotter,1981)。最近在制度的均衡观方面的两项研究进步分别是进化博弈和重复博弈。前者的代表人物是莎格登(Sugden,1986,1989)、杨(Yang,1998)和鲍尔斯(Bowles,2000),其主要观点为:参与人的行为习惯可以自我形成,不需要第三方实施或人为设计;当惯例演变时,参与人在进化选择的压力下,会倾向于发展某些适应性更强的特征。所以,制度与参与人同时演化。第二类均衡博弈制度观由格罗夫(Grief,1989,1994)、米尔格罗姆、诺斯和温加斯特(Milgrom,North,Weingast,1990)和卡沃特(Calvert,1995)提出。格罗夫(Grief,1996)给出的制度定义是,“在博弈框架下,两个相互关联的制度要素是预期和组织。组织是非技术因素决定的约束,它们通过引入新的参与人,改变参与人所得的信息,或者改变某些行动的报酬来影响行为”。这些学者用超理性均衡的观点(例如子博弈精练均衡)证明了策略组合一旦成立,就将是自我实施1和可维持的。第四种制度观由青木昌彦提出。制度的要义是“关于以博弈重复进行为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持系统”。尽管制度是以重复博弈的方式进行的,但博弈规则是由参与人策1制度的可自我实施特征很重要。不可自我实施的制度存在无穷推理的困境。如果需要第三方实施,那么谁来监督这个实施者呢?是不是需要另一个实施者来监督初始的实施者呢?2略互动内生的,存在于参与人的意识之中,也是可自我实施的。该观点认为,制度是内生的,作为信念的自我维持系统,其实质是对博弈均衡的概要表征(summaryrepresentation)。制度也许存在于人们意会理解中,也许存在于人们头脑之外的某种符号表征中。但在任何情况下,某些信念被参与人共同分享并维持,由于具备足够的均衡基础而逐渐演化成制度。我们对制度的理解更接近于青木昌彦提出的第四种制度观,把银行制度定义为:银行制度是关于银行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持系统。银行制度的本质是博弈均衡的发展路径和固定特征的概要表征,该表征被相关域(政治域、组织域、交易域等)的所有参与人所感知,并作为其策略选择的基本约束。银行制度以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里的实际决策中被不断再生产出来。该定义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银行制度是由银行博弈的参与人内生性产生的,所以制度具有自我实施的特征;其二,银行制度只是共有信念的信息浓缩,对环境的连续变化和微小的动荡维持刚性。信息浓缩还意味着,共有信念中存在隐含成分和难以用语言表达的意会知识(tacits);其三,银行制度在不同的域内被普遍认同,形成多重均衡,即银行制度以跨域的多重均衡的形态存在。这表现为各个域之间不同的对比关系和利益关系,均能在同样的共有信念中得以实现;其四,银行制度变迁的原因在于制度环境变化,环境变化改变参与人的行为策略,通过重复博弈重新形成新的共同观念。这反应了制度是“由有限理性和反思能力的个体构成的社会的长期经验的产物”(Kreps,1990)。二、契约经济学古典的契约思想,可追溯到古希腊,其宗教的源头存在于《圣经》中。在罗马法律体系中,契约原则得到了全面的规定,“契约是由双方意愿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罗马法的契约自由原则,在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同时,也不断渗透到宗教组织和政治领域中,在政法权力领域引入契约自由的思想,成为社会契约论的起源。社会契约论由霍布斯、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人创立,对古典契约理论产生了重大的促进作用。古典契约思想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契约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交易当事人自主选择的结果,他们所签订的契约不受任何外来力量的干涉。这也体现了自由经济和自然秩序的思想。二、契约是个别的、不连续的。斯密认为,“由于契约而产生的办理某事的义务,是基于诺言产生的合理预期。诺言跟意图的单纯宣告又不一样。”三、契约的即时性。由于个别性的契约,对交易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协议的条款是明确的,不需要对未来的事件做出规划。因此,契约的谈判、签订和实施都是现时化的。古典契约理论与古典经济学的形成、发展和成熟相一致,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新古典经济学时期,瓦尔拉斯巧妙地构造了卖者喊价机制,解决了一般均衡问题。其中关键点正是在于交易者签订的契约具有重新谈判和重新修改的能力,契约价格取决于不断变化的供给需求情况,而需要保留契约参与人重复博弈的权力。埃奇沃斯并没有利用重新谈判的拍卖机制,而是认为契约签订后,交易者又可以找到机会重新签订新的契约,而且可以反复进行,直到供求双方对现状满意,不再继续签约为止。依据他的观点,每个经济行为者只能为自利驱动,他的行动与他所影响的其他人同意与否无关。当某些缔约人没有经过别人的同意而重新签订契约,在履行期内,经济竞争实际上是在契约范围内进行的。埃奇沃斯在重新签约的模型上创立了契约曲线和无差异曲线,并提出了契约不确定的思想,这成为阿罗——德布鲁范式的核心内容。埃奇沃斯因此被认为是第一个系统地提出现代契约理论的人。新古典契约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契约的抽象性。这种契约观已经超越了传统的伦理道德因素,变成市场自然秩序的结果。第二、契约的完全性。新古典的契约是在有秩序、没有外部干扰的情况下顺利进行并完成的。契约条款在事前均充分说明,所以在事后能顺利实3施。第三、契约的不确定性。新古典契约认识到外部世界的不确定性,并认为签订的契约也具有这种特征。如何将不确定契约转化成确定契约,这也成为新古典契约理论的重要内容。第四、新古典契约是一种长期契约关系,当事人关心契约关系的持续,并且初步地认识到契约事后调整的必要性。双方发生纠纷,当事人首先谋求内部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再付诸法律。它强调一种包括第三方在内的规制结构。现代契约理论是近20年来发展起来的前沿理论。现代契约理论对契约不完全进行了全面的研究,指出有限理性、交易成本、交易对手异质性等因素导致契约的不完全性。对于契约的分类,现代契约理论区分了显性契约与隐性契约(默认契约),还提出了激励契约和竞赛契约。现代契约理论对契约的实施机制和最优契约设计予以了重视。在契约不完全的前提下,放松了阿罗——德布鲁范式,找出现实中最优契约应具备的特征。该理论对信息问题的深入研究揭示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并通过信号显示模型和信号甄别模型提出了改善办法。科斯、威廉姆森、克莱因和张五常等人所发展的交易费用经济学在企业理论中的应用揭示了“企业的本质是契约”。威廉姆森直接把“契约人”作为其交易成本经济理论的假定条件,指出了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特征。哈特认为交易费用产生于契约的不确定性,一个不完全契约将随时间推移而不断修正并需要重新协商。克莱因接受了布坎南有关效率的定义,认为只要双方自愿谈判,自愿性市场一定会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佳效率。强制解决可能只是一种不得已的次优选择。现代契约理论还提出了,对于“敲竹杠”问题,可以运用收益分享契约、成本分担契约以及第三方仲裁等方式解决。但是由于信息成本过高,或信息不对称,而无法实现次优结果。人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行为和交易费用的存在,在专用性的投资中,“敲竹杠”是难以避免的。所以需要创立一种自动履行机制。一个自动履约机制不仅要依据习惯和信誉来制订,更要利用交易者的性质和专用关系将个人惩罚条款加在违约者身上。现代契约理论充分研究了委托代理问题,并且成为产权研究的核心(巴泽尔,1997)。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从激励的角度提出了产权分配的团队理论,而哈特和格罗斯曼认为,不完全契约所没有充分详细规定的权力即剩余权力应该归资产所有者拥有。阿洪和博尔顿(AghionandBolton,1992)利用契约不完全性提出了相应的资本结构理论,并指出,由于契约双方关心的利益不一致,所以控制权的分配非常重要。对金融契约的研究依据成本效应、风险分配和控制权分配等角度进行,提出了不同的金融契约对应着不同的治理结构。同时,信贷配给也被认为是基于市场道德风险特征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契约。对经济组织进行契约分析深入到研究经济制度的领域,特别应用于转型经济制度国家。在经济学与法律学的交叉领域,契约分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一种很重要的分析方法。这两个领域,代表着契约理论发展的趋势和最新的方向。三、比较金融系统理论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作用的各种组合与比较构成了Allen和Gale(2000,2001)的比较金融系统的主要内容。比较金融理论区分了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与金融市场主导型的金融系统,并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比较金融系统理论的主要观点是:不同国家的不同金融系统在不同的环境下、在资源配置的方式、企业融资手段、信息处理、风险分担和参与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他们还发现,如果市场在配置资源时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金融中介可能要优于金融市场,因为金融中介可以“复制”金融市场的某些功能,同时还能签订长期激励合同,减少代理成本。4在融资方式与公司治理结构方面,Mayer(1988,1990)首次提出了融资次序的概念,并指出,在发达国家中,企业资金筹集最重要的渠道是内部资金,其次是银行贷款,最后是股权融资。青木昌彦(1994)对日本主银行的研究中强调了主银行系统对企业的控制及其在相机治理结构机制中的作用。主银行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在对企业的监督的三阶段中解决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协调失败以及承诺问题。并且,全能银行具有私人信息,因而在降低信息成本和对非所有者的管理者进行监督上,全能银行也具有相当大的优势(Benston,1994;SaundersandWalter,1994、1996)。这些研究表明,在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结构中,长期银企合作关系作用比银行发挥较小作用的经济中的银企关系更加明显。这些关系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并鼓励更多地利用债务,降低依靠抵押来解决逃避努力工作的道德风险,从而提高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在风险管理方面,金融中介理论从套利的角度来看待金融中介的风险管理功能。AllenandSantomero(1998)从参与成本的角度来理解风险管理功能,认为金融中介通过大规模从事风险业务而将少了投资者直接参与金融市场的成本。从横向和时间序列上,把风险管理功能划分为横向风险控制和跨期的风险分担。金融市场允许分散投资组合,对冲异质性风险,从
本文标题:中国银行制度变迁的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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