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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人民政府公告第45号《永平县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已于2012年4月21日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二○一二年五月四日永平县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打造“水乡永平”,规范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劳动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49号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永平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永平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即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的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的行为,国家及省州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的标准按上级政府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第三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凡建设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建设总体规划、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保护,节约使用土地,优化项目用地选址方案,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征收耕地。第五条县城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县城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第六条征收耕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整理办法等4个规范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34号)的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实施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由永平县耕地占补平衡领导组负责实施。第七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有保障。第二章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第八条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由用地单位持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及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城镇建设规划区外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用地单位持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及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向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单独选址项目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征收或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须提交省林业厅行政许可决定书,方可进行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报批。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县国土资源局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县城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先经县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第九条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应当列入土地征收报件和“一书四方案”的审查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随征收土地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件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第十条征地费用实行成本核算,成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勘测定界费、征地管理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工作经费等。第十一条应缴上级、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税费,由县财政统一代缴;应兑付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补偿费由财政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拨付到村组,再由村组按有关政策兑补到被征地农户。第十二条按照省委、省政府城乡统筹相关政策,被征地农民可转变为城镇居民,保留“城乡兼有”的特殊身份,仍然保留承包地、宅基地、林地、计划生育、集体经济资产分红等五项基本权益,并同时享有城镇居民所享受的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五项保障权益。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一)货币安置。征收农民集体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全部兑给被安置人员,实行自谋职业。同时可用部分土地补偿费补助安置,但补助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总额的90%。(二)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也可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调换安置,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三)社会保险安置。用地批准征收后,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民政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将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低保或农村低保管理,确保应保尽保。第十四条征收或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征收、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按每平方米2—10元的标准缴纳。第十五条征收耕地(或农用地转用)的用地单位,按照《云南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使用税额表》:征收每平方米22元耕地占用税。征收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大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占用耕地,按照每平方米24元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当地适用税额低于每平方米20元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六条经批准征收承包耕地、林地、宅基地的,由县农业、林业、国土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十七条经批准征收承包耕地后,涉及被征地人员户口的,按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建设收回国有土地第十八条建设收回国有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九条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十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一)无偿划拨的土地原则无偿收回。(二)有偿划拨的土地,按基准地价进行补偿。(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给予补偿。第四章建设征收土地及其附着物补偿标准第二十一条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一)按照《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地理位置将全县划分为三类。一类区为:博南镇坝区范围内,补偿标准见表一。二类区为:杉阳镇、龙街镇、龙门乡、北斗乡、厂街乡、水泄乡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补偿标准见表二。三类区为:其它地区,补偿标准见表三。(二)征收集体荒山、荒滩的补偿标准:2000元/亩。(三)征收鱼塘、藕塘等农业生产类的补偿标准,按征收同类地区的水田补偿标准执行。有关附属设施按相关标准另行补偿。(四)征收菜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同类地区水田补偿标准执行。(五)征收无建(构)筑物的宅基地补偿标准:实行土地安置或货币安置两种方式进行,土地安置的实行同等面积置换,货币安置的按同类地区水田补偿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其它场地(如打谷场、晒场等)补偿标准:土地按照原地类标准执行,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表六。(六)征收茶园、桑园、果园等园地的补偿标准:土地按照原地类补偿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按每亩标准化种植的合理株数参照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执行。(七)征收蔬菜大棚等相关农业设施的补偿标准:据实评估后予以补偿。(八)大棚作物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据实予以补偿。(九)征收坟地的补偿标准:按同类地区的水田标准执行,坟的补偿标准见表六。(十)征收苗圃的补偿标准:土地按原地类标准执行,苗木根据市场价格评估后据实补偿。第二十二条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标准见表四。第二十三条建设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标准见表五。第二十四条被征收土地附着的房屋补偿按《永平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见表六。第二十六条被征收土地上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见表七。第二十七条征收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和功能予以修复、改建。第二十八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专项水利设施(沟渠、渡槽、倒虹吸),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水利工程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其他水利设施补偿标准见表八。第二十九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县人民政府发出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在需征收土地范围内新种植或建造的附着物和建筑物(含其他设施),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受理群众对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投诉。第三十二条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使用情况;(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的使用情况;(三)要求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予以复制;(四)要求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问题作出说明。第三十三条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职责进行检查。第三十四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管理、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县民政部门负责制定被征地农民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的保障政策,并负责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勘测定界费、征地管理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收缴、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第三十七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另行制定,国家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5月4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永平县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县人民政府40号公告大府规登准〔2009〕18号)同时废止。表一博南镇坝区范围内补偿标准序号地类单位补偿标准备注小计土地补偿安置补偿1水田元/亩8000020000600002承包旱地元/亩3000012000180003轮歇地元/亩1500060009000表二杉阳镇、龙街镇、龙门乡、北斗乡、水泄乡、厂街乡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补偿标准序号地类单位补偿标准备注小计土地补偿安置补偿1水田元/亩4500015000300002承包旱地元/亩2500010000150003轮歇地元/亩1200040008000表三其它地区补偿标准序号地类单位补偿标准备注小计土地补偿安置补偿1水田元/亩3600010000260002望天田元/亩220007000150003承包旱地元/亩200006800132004轮歇地元/亩1000030007000表四耕地青苗补偿标准序号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备注1蔬菜元/亩30002水稻元/亩20003包谷元/亩10004小麦元/亩8005油菜元/亩10006荞类元/亩6007烤烟元/亩25008蚕桑元/亩30009其它类元/亩600表五林地补偿标准序号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备注1灌木林地元/亩30002疏林地元/亩40003松林、成材杂木林(郁闭度0.7以下)元/亩50004松
本文标题:永平县4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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