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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综述200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2005年12月31日一.新版《编制办法》修订情况介绍旧版《办法》(建设部令第14号)的局限和不足1)过度强调由政府统一配置资源的原则,没有考虑到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表现在规划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强制性和灵活性都存在明显不足;2)过于偏重对建设开发的指导作用,对人文和自然资源环境的保护强调不足,对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的关注也显不够;3)在城乡关系上体现了较强的城乡二元特点,无法保证城市规划在促进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发展方面应当发挥的作用;4)在技术上体现了较强的工程技术属性,缺乏基本的公共政策理念;5)在组织工作上体现的是单一政府行政部门原则,缺少其它部门与公众参与的程序保障。(一)修订的必要性1)日益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城市规划的职能要从注重建设项目的安排转向注重发挥政府的调控、监督、管理和服务的作用。规划既要适应市场的变化,又要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工具的功能。2)新一届中央政府强调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城市规划要更加关注区域协调发展、城乡统筹建设、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能源和水资源以及土地资源的节约使用,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节约型城市。3)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要求城市规划要更加关注社会公平和保障公众利益,注重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合理安排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公益设施、住房建设和交通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生活,全面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二﹚修订背景4)中央政府越来越重视城市规划,相关的政策文件陆续出台,要求规划编制办法作出积极回应。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建设部等九部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2]13号文件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建设部下发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建设部下发《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142号);建设部下发《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6]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2号)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9号)2004年2月1日起实施;《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4号)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5号)2006年3月1日起实施。2002年,国务院下发了第13号文件,此后,开始启动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订的研究工作;建设部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成立了起草组,对旧版《办法》(建设部令第14号)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研究修订的基本思路;建设部领导高度关注这项工作,曾多次就《办法》的改革提出了十分明确的要求,并做出具体的指导;起草组对初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并发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征求意见;城乡规划司根据建设部领导的多次具体指示和各地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12月31日,汪光焘部长签发了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三)修订过程1)规划功能的转变:从技术文件走向公共政策。2)规划编制组织方式的转变: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依法行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从单一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转向建立健全政府、专家、部门与公众参与的程序保障。3)规划调控和管理范围的转变:从局限于城市规划区,转向更加突出强调区域统筹和全市域城乡统筹的概念。4)规划编制重点内容的转变:从确定发展目标和增长速度转向控制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确定科学的建设标准。从重点确定开发建设项目和用地安排转向各类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空间管制。5)规划思维方式的转变:从让资源环境去适应既定的发展目标转向预先分析研究当地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历史、文化等支撐条件,寻求与之相适应的发展方向、目标和对策6)规划技术方法的转变:从传统比较单一的学科、技术结构转向多学科、多部门共同参与和新技术、新方法的广泛运用。(四)修订思路的转变1)尽量参照《城乡规划法(修改稿)》的相关内容;2)重点解决当前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注意体现总体规划的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3)分列城市规划编制组织、要求、内容,强化规划编制过程的行政、技术程序,规范规划编制行为,提高规划的严肃性;4)重点突出规划编制过程中对人文与自然资源环境问题和社会公平问题的研究,强化和增加相关的规划内容;5)充实、增加总体规划纲要的内容要求;6)明确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7)明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8)为交通、绿地、市政等专项规划的编制提供条件;9)在对旧版《办法》作出重大调整的同时,适当兼顾旧版《办法》的延续性,以便平稳过渡。(五)修订的基本原则和内容要求二.《城乡规划法》关于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一、深刻领会《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城乡规划法》提出的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编制城乡规划必须全面遵循和认真研究落实。1、城乡统筹的原则。2、合理布局原则。3、节约土地原则。4、集约发展原则。5、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二、高度重视社会公平和改善民生问题。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关注和改善民生,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应当是编制城乡规划的重要目标。编制城乡规划要进一步重视社会公正和改善民生。1、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2、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体现社会公平。3、加强对公共安全的研究,提高综合防灾能力。三、健全和完善城乡规划指标。编制城乡规划实质上是谋划更好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要改变过去重视经济增长,忽视社会人文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的现状,将经济增长同人文、资源、环境和社会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必须明确经济、社会人文、资源、环境指标,引导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四、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和重视技术标准的制定与执行,保障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1、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工作方针。2、要转变规划编制思路与理念。3、城乡规划编制要突出前瞻性、针对性和操作性。4、高度重视标准规范的科学制定和执行。五、落实强制性内容和法定程序要求。《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编制与修改程序、城乡规划实施监督都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体现了有效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的立法宗旨,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实效性。1、在编制城乡规划中要依法明确强制性内容要求。2、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编制的程序要求。3、城乡规划修改和备案、审批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4、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和落实强制性内容要求。三.新版《编制办法》条款解读第一条目的(修改)第二条适用范围(修改)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增加)第四条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增加)第五条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增加)第六条编制组织原则(增加)第七条规划阶段(保留)第八条与上位规划关系(增加)第九条规范和基础资料要求(归并)第十条编制资质(保留)第一条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规划阶段第四条编制组织第五条编制资质第六条标准规范第七条基础资料要求第八条城市设计手法引入第九条部门和公众参与第十条基础资料要求旧版《办法》新版《办法》第一章总则(保留)第二章共五章四十七条第一章总则(10条)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7条)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要求(10条)第四章城市规划编制内容(四节17条)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7条)第二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3条)第三节城市分区规划(3条)第四节详细规划(4条)第五章附则(3条)文章结构——章节条款的变化共五章三十一条第一章总则(10条)第二章总体规划的编制(7条)第三章分区规划的编制(3条)第四章详细规划的编制(7条)第五章附则(4条)旧版《办法》新版《办法》保留修改删除归并增加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旧版《办法》新版《办法》第一条《办法》制定的目的(修改)第一章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条《办法》的适用范围(修改)第一章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农场、林场的城市型居民点的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旧版《办法》新版《办法》规划系统结构框图——解读“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是一种公共政策,它自然具有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即导向功能、调节功能和分配功能。第一章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增加)缺旧版《办法》新版《办法》公共政策是政府等公共权力机关应对公共领域中的相关问题而制定的政策.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特征:公共性政治性权威性与强制性价值相关性调节性私人领域公共领域规划公共政策规划城市规划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独特性:1.城市规划以调整土地为中心,分配城市相关资源,协调不同人和团体在空间利益上的冲突和矛盾;2.城市规划具有不可逆转性;3.城市规划具有技术性和艺术性;4.城市规划主要以图示方式表达政策内涵,构成独特的政策形式.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城市规划(修改)原条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修改为:是政府确定城镇未来发展目标,改善城镇人居环境,调控非农业经济、社会、文化、游憩活动高度聚集地域内人口规模、土地使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各项开发与建设行为,以及对城镇发展进行的综合协调和具体安排;依法确定的城市规划是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公共政策。第一章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增加)缺旧版《办法》新版《办法》一个社会要有生机活力,必须有必要的差别;同样,一个社会要保持稳定发展,必须把差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第一章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增加)缺旧版《办法》新版《办法》第一章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的组织原则(增加)缺旧版《办法》新版《办法》规划结果向民众的公示和宣传规划过程的民主性建立健全政府、专家、部门与公众参与的程序保障单一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两个转变第一章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靠近第一章第七条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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