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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024-2005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定义和符号4总则5基本规定6换土垫层法6.1一般规定6.2素土垫层6.3灰土垫层6.4砂砾垫层6.5粉煤灰及其他工业排渣垫层7预压法7.1一般规定7.2堆载预压7.3真空预压7.4自重预压8强夯法8.1强夯8.2强夯置换9注浆法9.1高压喷射注浆9.2静压注浆10振冲法11挤密桩法11.1一般规定11.2干振桩11.3灰土、素土挤密桩11.4钻孔挤密桩12搅拌桩法12.1一般规定12.2设计12.3施工12.4质量检验13土工合成材料应用13.1一般规定13.2材料13.3反滤及排水13.4防渗13.5加筋垫层与加筋土挡墙13.6土工织物袋充填筑堤14桩基工程14.1一般规定14.2灌注桩14.3打入桩14.4沉降控制复合桩基15原体试验15.1一般规定15.2综合试桩15.3地基处理原体试验15.4桩的动力测试附录A(资料性附录)石灰的技术指标附录B(资料性附录)常见振冲器的技术参数附录C(规范性附录)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要点附录D(资料性附录)支盘灌注桩常用规格附录E(资料性附录)PHC桩常用规格和力学性能附录F(资料性附录)H型钢桩常用规格及尺寸条文说明前言本标准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的要求,对原DL/T5024—1993《火力发电厂地基处理技术规定(试行)》进行修订。本标准是在基本保留了DL/T5024—1993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认真总结国内外电力行业地基处理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广泛征求电力行业勘测、设计专业意见的基础上修订的。修订后的标准为15章6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是:1为了使标准具有更大的适用性,将原标准更名为《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增加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三章。2各方法名称在充分体现方法特点的基础上,基本与国家标准等同类标准一致。本次修订对各章节标题进行了修改。3对原标准中的大部分内容均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个别章节进行了合并,原“9粉喷桩加固”与“10搅拌桩加固”合并为“12搅拌桩法”,原“12灌注桩”与“13打入桩”合并为“14桩基工程”等。4增加了强夯置换、钻孔挤密桩、支盘灌注桩、钻孔压灌桩、沉降控制复合桩基、地基处理原体试验、桩的动力测试等内容。5本次修订取消或删改了一些被淘汰或不成熟的方法,如动测低应变的机械阻抗法、水电效应法等,以与现行的建筑行业标准一致。6各处理方法中增加和明确了质量检测的内容,包括检测内容、方法和数量等。7在基本规定中强调了采用地基处理时应进行原体试验,以确保工程质量,同时补充了确定地基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的有关规定。8在本次修订过程中突出了岩土工程设计内容,为国家实行岩土工程师注册制度作好准备,为使零米以下的地下工程逐步转移到由注册岩土工程师负责设计作准备。本标准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对电力工程地基处理作了基本规定,与国家及建筑行业已有技术标准为对口关系,即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均按国家或建筑行业有关标准执行。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L/T5024—1993。本标准的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B、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东电力设计院。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国电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西北电力设计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小奎、高倚山、鲁智明、过培鑫、周建石、隋国秀、邓南文、张剑锋、仇林耀、彭念祖、刘厚健、宋铭栋、陈继成、顾群、张世杰、杨怿、张希宏、李彦利、刘颖、金睿、张旭红、陈飞、付昌宁、胡遗宝、贾国平、施亚民、戴联筠、童翊湘、陶寿福。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力工程地基处理的设计、施工、监测与检测的要求。本标准所指电力工程包括各类燃煤、燃油、燃气火力发电厂的生产、辅助生产及附属生产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脱硫、脱硝等建(构)筑物、送变电工程等。本标准适用于电力工程新建、扩建及改建地基处理的设计、施工、监测与检测,其他电力工程地基处理工作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3476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L/T5022—1993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JGJ7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94—199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106—2003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TJ/T256塑料排水板施工规程JTJ/T257塑料排水板质量检验标准JTJ298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YB9258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3术语、定义和符号3.1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1地基处理groundtreatment当天然地基土的性质不能满足工程要求时,为提高地基土的强度、改善土的变形或渗透性质而对地基土加固改良的方法。3.1.2地基subgradefoundationsoil直接支承建筑物基础的土体或岩体。3.1.3基础foundation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3.1.4地基承载力特征值characteristicvalueofsubsoilbearingcapacity指由载荷试验测定的地基土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压力值,其昀大值为比例界限值。3.1.5地基变形允许值allowablesubsoildeformation为保证建筑物正常使用而确定的变形控制值。3.1.6复合地基compositesubgrade,compositefoundation天然地基土体经地基处理后得到增强、置换或在土体中设置加筋材料,由地基土体和加固体相互作用或共同承担荷载的人工地基。3.1.7桩基础pilefoundation由设置于岩土体中的基桩和连接桩顶的承台共同组成的基础。3.1.8沉降控制复合桩基compositepilefoundationcontrolledbysettlement由地基土与桩共同分担上部荷载、按沉降控制要求确定用桩数的低承台摩擦桩基。3.1.9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verticalultimatebearingcapacityofsinglepile单桩在竖向荷载作用下达到破坏状态前或出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所对应的昀大荷载,它取决于土对桩的支承阻力和桩身材料强度。3.1.10固结consolidation在外荷载作用下,土体中的孔隙水排出,超孔隙水压力逐渐消散,有效应力随之增加的过程。3.1.11原体试验prototypetest通过对可能采用的地基方案进行适宜性分析和比较,推荐出一个或几个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地基方案,按实际工程工况条件进行的地基处理现场实体试验。3.2符号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标准:A——基础底面积;As——一根桩分担的处理地基面积;Ap——桩的截面积;b——基础底面宽度;Cv——地基土的竖向固结系数;Cn——地基土的水平向固结系数;c——地基土十字板抗剪强度;D——强夯有效影响深度;扩底桩扩大端直径;Dr——砂土相对密实度;d——桩径或桩的宽度,土的粒径;de——一根桩分担的处理面积的等效圆直径、有效排水直径;ds——土粒相对密度(比重);Esp——复合地基压缩模量;Es——桩间土压缩模量;Ep——桩体压缩模量;e——地基土孔隙比;Fs——安全系数;fs——静探侧壁摩阻力;fc——混凝土单轴抗压强度设计值;fcu——室内水泥土试块无侧限抗压强度标准值;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pk——桩体单位截面积承载力特征值;fsk——桩间土的承载力特征值;fspk——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Ip——塑性指数;k——土层的渗透系数;l——基础底面长度、桩长;m——面积置换率;O——土工织物孔径;p——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基础底面处的平均附加压力;pc——基础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土的先期固结压力;pcz——垫层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Quk——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Qsk——单桩总极限侧阻力标准值;Qpk——单桩总极限端阻力标准值;qsik——桩侧第i土层的极限侧阻力标准值;qpk——桩端土极限端阻力标准值;qp——桩端土的承载力特征值;qs——桩周土的摩擦力特征值;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qc——静探锥尖阻力;s——桩间距,沉降量;U——地基土固结度;u——桩的周长;W——夯锤重量;wop——地基土昀优含水量;z——基础底面下换土垫层的厚度,土层厚度;θ——压力扩散角;λc——压实系数;ρd——干密度。4总则4.0.1为了在电力工程地基处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4.0.2电力工程地基处理除应满足工程设计要求外,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4.0.3使用本标准时,应符合现行的岩土工程勘测、地基基础设计等有关国家标准,并参照本地区和行业的勘测、地基基础设计、施工技术等标准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4.0.4进行地基处理时,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岩土工程监理。4.0.5地基处理的设计、试验、施工、监测、检测、监理等费用,应列入工程编制的概预算。5基本规定5.0.1电力工程各类建(构)筑物的安全等级按DL/T5022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按GB50007确定。5.0.2地基处理方案的选择,应根据工程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建筑物的安全等级、结构类型、荷载大小、上部结构和地基基础的共同作用,以及当地地基处理经验和施工条件、建筑物使用过程中岩土环境条件的变化。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在技术可靠、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进度的要求下,选用地基处理方案或加强上部结构与地基处理相结合的方案。采用的地基处理方法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因地基处理而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避免由于地基土的变形而损坏邻近建(构)筑物;防止振动噪声及飞灰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5.0.3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电力工程应进行地基处理:1天然地基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工程要求;2发现地基有暗沟、隐埋湖塘、暗浜、土洞或溶洞;3地震区存在可液化土层的地基,不能满足抗液化要求;4经济术经济比较,处理的地基比天然地基更合理。5.0.4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方案应结合相应的工程勘测设计阶段逐步深化,分步实施。5.0.5地基处理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可按下列顺序进行:1根据岩土工程勘测资料和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分析场地作为天然地基的条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需要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名称、特点及其外部条件,以及地基处理要求达到的各项技术指标。初步选定几种可供选择的地基处理方案。2综合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从加固原理、适用范围、预期处理效果、机具条件、施工工期及工程造价等技术经济各方面,对初步选定的地基处理方案进行分析比较,选择昀佳的地基处理方法。3结合电力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岩土工程勘测,实施必要的地基处理原体试验,以获得必要的设计参数和合理的施工方案。4完成地基处理施工图设计,提出在施工和运行期间实施监理和监测的要求。5.0.6电力工程地基处理,同一建筑物地基宜采用一种地基处理方法,确有必要时,也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处理方法联合使用、综合处理。5.0.7当利用沿海、沿江新近沉积的软弱土层和新近的吹填土,或需要填方的软弱土层作为建筑物的地基时,宜进行场地预处理。5.0.8大中型电力工程一、二级建(构)筑物的地基处理应进行原体试验。对于扩建工程,当工程条件有较大变化时,宜进行地基处理原体试验。5.0.9地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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