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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无人船合法性与责任承担问题研究12一、无人船的概述二、无人船的立法现状与法律挑战三、无人船的合法性问题四、无人船的责任承担问题五、对无人船合法性与责任承担问题的立法建议目录33一、无人船的概述(一)无人船的概念(二)无人船的发展现状与未来预测(三)无人船的优势与风险34(一)无人船的概念定义:无人船是指以人工智能技术为基础,能够在不同程度上自主航行的船舶。55无人船分级根据船舶的自动化程度,将无人船划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级无人船:船舶具有自动化处理以及决策支持的功能,船员在船上操作船舶的系统,部分自动化的操作不需要船员的监督,但在船上的船员可以随时接管系统。•二级无人船:可以实现远程操控,船上有船员,在船上的船员也可以操作和控制船舶的系统。•三级无人船:即遥控无人船,实现远程操控,船上没有船员。•四级无人船:即全自动无人船。(以下讨论的是三级遥控无人船和四级全自动无人船。)6(二)无人船发展现状国际发展现状国内发展现状未来预测771.国际发展•2018年8月,挪威航运公司威尔森集团和康士伯合资成立的世界第一家无人船航运公司——“Massterly”全面投入运营,该公司为无人船提供涵盖设计、开发、控制系统、物流服务和船舶运营服务。2018年11月,由中国船级社、武汉理工大学、珠海云洲智能公司、珠海市政府共同策划的,位于广东珠海万山群岛的无人船海上测试场正式启用,这是我国第一个经船级社认可的海上测试基地,也是全球最大、亚洲首个无人船海上测试场。2.国内发展883.未来预测•关于无人船投入运用的时间,国际船级社协会认为2035年左右第四级无人船将被投入运用。•在2014年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主办的“大数据与智能船舶发展”高峰论坛上,与会代表预计在2020年可成功研发第二级无人船,2040年研发第三级无人船,在2050年之后逐步研发第四级无人船。99(三)无人船的优势与风险优势减少船员数量简化船舶设施减少航行事故促进节能减排提高经济效益风险操作系统的可靠性故障修理的及时性信息传输的安全性1010二、无人船的立法现状与法律挑战(一)无人船的立法现状(二)无人船对法律提出的挑战1011(一)无人船的立法现状1.国内外暂无针对无人船的专门立法2.目前对于无人船的立法研究12国际法上与船舶有关的主要法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国内法上与船舶有关的主要法源《海洋环境保护法》《船舶登记条例》《船员条例》《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海商法》1.国内外暂无针对无人船的专门立法132.目前对于无人船的立法研究•2017年6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8次会议正式将海上自动水面船舶的监管列入其工作范围,第99次会议决议成立跨部门的无人船工作组,以便对无人船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2017年,国际海事委员会也成立了专门的国际工作组以识别与解决无人船与现行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相较而言,我国主管部门目前对无人船立法问题的重视程度不足。14(二)无人船对法律提出的挑战1.无人船是否具有合法性2.无人船碰撞事故的责任分配3.无人船的保险问题1515三、无人船的合法性问题1516(一)无人船符合船舶的传统定义•国际法上大多将船舶定义为能在水上航行的任何船舶。•国内法上一般将船舶定义为水上移动装置。•无人船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船舶•无人船与船舶是种属关系,无人船是船舶的一种。•船舶不仅包括传统的船舶,也包括无人船。•船员不是船舶的构成要件。1717(二)无人船目前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船舶须配备足够数量和胜任的船员。•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船舶也有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要求。我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根据船舶的种类、吨位、航程、航行时间等因素,具体的规定了船上最低船员配额的数目,如总吨位3000及以上的一般船舶的甲板部至少要配备船员5人。18(三)无人船目前无法获得我国国籍登记•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常认为船舶取得中国国籍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船舶上必须配备持有中国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无人船的第三、四阶段并不在船舶上配备船员,因此无人船不能获得中国国籍,不能悬挂我国国旗在我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上自由航行。1919无人船目前无法通过我国船舶检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船旗国应当对船舶的构造、装备和适航条件接受船舶检验人的检查。•我国也要求为船舶申请中国国籍的船舶所有人,须交验由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且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然而,由于目前无人船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标准缺失,依照现有的对传统船舶进行检验的标准来规范无人船显然是不科学的。20(四)无人船符合“免除”和“等效”规则的适用条件1.无人船符合“免除”规则的适用条件“免除”规则是指对于具有新颖性特征且具有足够安全性的船舶可以免除适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关于船舶构造、救生设备与装置、无线通信设备的规定。据此,可主张无人船具有新颖性特征且有足够的安全性,而公约规定的部分技术标准会阻碍无人船的研发和使用,因此无人船可以免除适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部分规定。21“等效”规则是指对于《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为船舶配备的装置,如果其他装置经试验被主管机关确认与要求配备的装置具有“同等效能”则准许使用替代装置。据此,亦可主张无人船的装置与公约要求配备的装置具有同等效能。2.无人船符合“等效”规则的适用条件2222(五)无人船符合“良好船艺”和“正规瞭望”的要求良好船艺《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船舶应该关于驾驶和航行规则的规定,采取避免碰撞的行动,并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积极运用“良好船艺”。无人船通过智能融合分析系统、深度学习、知识库、情景计算等技术手段,能够达到甚至超越普通船舶的安全程度,足够灵敏地感应危险或特殊情况,并且能做出良好的处理,并不违背“良好船艺”的要求。2323(五)无人船符合“良好船艺”和“正规瞭望”的要求正规瞭望《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为了保证航行安全,船舶应当用视觉、听觉等有效手段进行瞭望。无人船是否符合“正规瞭望”的要求,关键是该瞭望义务能否以技术方式完成。无人船通过红外热成像仪、雷达等技术手段能够对航行情况作出比人的视觉、听觉更精准的判断。所以在技术条件达到一定水平时,“正规瞭望”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完成,即无人船符合“正规瞭望”的要求。24四、无人船碰撞责任承担问题25(一)无人船发生海上事故的归责原则1.海商法下船舶碰撞的过错责任原则无人船属于《海商法》定义下的船舶,因此《海商法》第八章关于船舶碰撞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无人船发生的碰撞事故。《海商法》下的船舶碰撞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造成船舶碰撞事故的各方应向财产损害的受害方承担比例赔偿责任、向人身损害的受害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6(一)无人船发生海上事故的归责原则2.侵权责任法下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无人船作为一款新型智能产品,因其存在产品缺陷造成船舶碰撞事故时,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章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下的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人船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外赔偿时,无人船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对内追偿时,无人船的销售者仅承担过错责任。2727(二)无人船碰撞的民事责任主体1.无人船的所有人、经营人是船舶碰撞的基本责任主体无论是依据“物主责任”理论、“实际控制”理论,还是依据新的“实际受益”理论,无人船的所有人、经营人作为无人船的所有权人、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是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2828(二)无人船碰撞的民事责任主体《海商法》上有承运人航行过失免责的规定。第三级的遥控无人船中,远程操作人员履行维持航行安全的职责,视为船员。此时,作为承运人可主张航行过失免责。第四级的全自动无人船由于不存在船长、船员的驾驶、管理船舶行为,也就不存在承运人航行过失,因此承运人不享有航行过失免责的权利。29(二)无人船碰撞的民事责任主体2.无人船的生产者、销售者是船舶缺陷导致碰撞事故的责任主体无人船作为一种新型智能产品,若其存在缺陷,被侵权人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的规定请求无人船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此外,如果是船舶的零部件造成无人船碰撞事故,则无人船零部件的生产者、销售者也是责任主体。如果是无人船软件系统的缺陷导致船舶碰撞事故,则无人船软件系统的生产者、销售者也是责任主体。30(二)无人船碰撞的民事责任主体3.无人船的所有人、经营人享有赔偿责任限制权利无人船是《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因此无人船的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享有赔偿责任限制权利。无论是三级、四级无人船的所有人等都享有赔偿责任限制权利。3131五、对无人船合法性与责任承担问题的立法建议313232(一)免除“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建议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增加免除适用的条款,只要无人船在技术上能够满足国内外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能够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就不需要受“最低安全配员”的限制,免除适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3233(二)扩大解释或修改船舶取得中国国籍的现行规定建议扩大解释或修改《船舶登记条例》第7条的规定,明确无人船上并无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进而中国籍无人船无须配备持有中国适任证书的船员,以避免阻碍无人船航运事业的发展。3434目前,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委员会正在对无人船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我国也应当积极开展对无人船法律问题的研究,为制定无人船管理规定做准备。建议制订无人船的管理规定可以参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由交通主管部门牵头,在多次听取行业专家建议的基础上对无人船系统、无人船驾驶员、航行水域等方面的条件与要求和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三)制订无人船管理规定35(四)制订无人船设计、制造等方面的检验规范建议我国应当积极开展对无人船的研发与试验,在实践中总结无人船的技术要求,尽快研究制订无人船的设计、制造等方面的检验规范。36(五)扩大解释“良好船艺”、“正规瞭望”建议对“良好船艺”、“正规瞭望”作扩大解释。若无人船与普通船舶的驾驶达到同样的安全程度,则认为无人船具备“良好船艺”,技术瞭望也可以代替人工瞭望。37(六)明确无人船碰撞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分配•1.责任主体当无人船发生碰撞事故时,无人船的所有人、经营人是基本责任主体;当无人船存在产品缺陷导致碰撞事故时,无人船的生产者、销售者也是责任主体;当无人船的零部件、软件系统缺陷导致碰撞事故时,无人船零部件、软件系统的生产者、销售者也是责任主体。38(六)明确无人船碰撞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分配2.责任分配因无人船存在缺陷导致船舶碰撞事故时,由无人船的所有人、经营人和无人船的生产者、销售者等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级的遥控无人船中,承运人可主张航行过失免责,而第四级的全自动无人船,承运人不享有航行过失免责的权利。无人船的所有人、经营人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无人船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承担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享有《海商法》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393939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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