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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为强化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根据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局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学校要成立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校长吴明远同志任组长,班主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具体工作。政教处负责协调、监督、检查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二、接送学生车辆(含公交车、自备车、向社会承租的车辆)必须经公安、交通、教育等部门审核,方可用于接送学生。三、学校要督促车主按规定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车内乘客险等相关保险。四、接送学生车辆行驶路线、停靠点、会车点等,必须经交通等部门勘验后,方可行驶停靠。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五、学校定期组织人员对接送学生车辆安全性能进行检查,督促车主及时保养和维护车辆,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六、学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节日和假期间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严防车辆违规运营。七、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及家长宣传交通安全常识,与车主、驾驶人员、乘车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职责和义务,齐心协力做好学生上下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八、学校督促车主、驾驶人员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学习,研究解决车辆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整改措施。九、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接送学生车辆准驾资质。十、学校要督查车辆运营过程性监管工作,控制乘车学生数量,从源头上杜绝超载现象的发生;加强乘车学生的安全管理,维护乘车秩序;强化对驾驶人员的跟踪管理,杜绝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车辆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十一、学校积极配合公安、交通、教育等部门,做好车主、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一旦发现车辆有违规运营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十二、学校要认真落实定人、定车、定座位、定接送时间等“四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基础台账。十三、学校要制定接送学生车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十四、雨雪冰冻、大雾等恶劣天气,学校要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并实时提醒驾驶人员谨慎驾驶,低速行驶。若不具备车辆通行条件,要求停开接送学生车辆,并及时与乘车学生家长联系,由乘车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护送学生上下学。十五、接送学生车辆临时更换驾驶人员,学校要督促车主将临时驾驶人员资料报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审批,同意后方可临时顶岗。十六、学校有重大活动,使用接送学生车辆的,必须报公安、交通、教育局等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2013年春政教处
本文标题:学校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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