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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目录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4.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5.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6.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7.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8.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9.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0.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11.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及报告制度12.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1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4.职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与奖惩制度15.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义能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总则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第一条“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等相关法律、规章、标准要求,特制定本责任制。二、义能煤矿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职能部门、生产单位和职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做到层层有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促进矿健康稳定和谐发展。三、责任制明确了从矿领导到各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范围,凡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照本责任制追究责任。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3-职责一、矿长职责(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等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二)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负责我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三)每年职工大会向职工报告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四)每季召开一次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五)根据“三同时”原则,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及时报请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六)参加矿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七)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4-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在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矿具体组织实施全矿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一)组织制订(修改)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二)根据矿机构设置,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三)制订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四)直接领导全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五)组织对全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督促全矿各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的扎实开展,同时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或防治措施落实不力的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六)经常检查全矿和各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七)经常听取各部门、工区、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八)对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5-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九)对本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三、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工作职责(一)负责建立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二)负责制订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三)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矿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的落实,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四)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各类检查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各职能部门按期解决。(五)负责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新发生职业病、疑似病例的上报备案。四、通防科职责(一)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有关图表。(二)负责制定防尘、防毒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落实除尘除毒设备、防护设施、仪器、材料计划,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并建立台账。(三)负责日常测定、报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有毒气体危-6-害程度以及井下气象条件、主扇运行情况、矿井通风鉴定指标等。(四)负责矿通风防尘专业队伍各项工作的管理。(五)开展粉尘、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现场检查、管理、指导工作。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六)加强与安全科、职防办、劳资科等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做好全矿防尘、防毒管理等工作。(七)负责协调教育科,做好粉尘监测、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做到持证上岗。(八)负责有关产生尘、毒危害作业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有权制止违章设计与施工。(九)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必须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结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十)负责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每年一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和每三年一次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五、机电科职责(一)负责作业场所噪声的日常监测,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二)负责有关监测仪器设备的定期检定,负责井上下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建档管理。(三)负责噪声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建立相关台账。-7-(四)负责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监督,把好入矿关,确保不得引进和使用,负责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六、劳资科职责(一)负责向职工提供符合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二)同时负责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建立、日常签发并建帐管理。(三)负责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四)负责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病例和职业禁忌症患者的岗位调整,妥善安置工作。(五)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六)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七、医务所职责(一)负责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书面告知本人,按照检查处理意见开展工作。-8-(二)负责制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三)负责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职业健康查体,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疗养工作。八、财务室职责负责提供足够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九、技术科职责负责在工程设计或改造过程中引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调研论证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如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必须采取防治措施,否则,不得引进,并做好有关技术资料存档工作。十、教育科职责(一)负责制定实施矿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制度和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二)负责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治国家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训,并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三)依据上级培训计划,负责做好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分管领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专项培训,负责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人员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十一、工会职责负责督促监督职业卫生工作落实和执行情况,对职工反映的-9-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问题或建议,及时与矿行政领导协调、沟通,以维护职工权益。十二、区队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职责(一)区队长是本单位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执行职能,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二)各班组指定一人具体负责本班组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三)各区队要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知识纳入班前会学习内容。(四)负责控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当粉尘、噪声及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危害程度,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并保证完好和正常使用。(六)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职工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和佩戴各种个人防护用具的情况,监督检查、维护本单位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10-唐阳煤矿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的发生,切实保护广大干部职工身心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二条矿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11-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第四条职防办应当在矿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第五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六条职防办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第七条教育科应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培训、考核,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第八条政工部门应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宣传力度,提高员工思想认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第九条医务所应在每次职业健康检查、诊断后,及时将检查、诊断结果书面告知本人,促使其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唐阳煤矿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为提高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防护能力,做好职工《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相关文件精神的学习,掌握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知识,特制定本制度。-12-一、组织实施部门全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由教育科统一组织实施,职防办和医务所等有关部门负责授课。二、培训内容(一)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与标准、上级相关文件;(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利和义务;(三)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相关知识;(五)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六)有关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三、培训的对象与方式(一)新进矿职工的培训:实行矿、工区两级上岗前培训(不低于4学时)。(二)工区之间的职工调动培训:由教育科随时组织转岗培训。(三)定期培训:由教育科按照年初制定的专项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对象、培训时间、授课教师或外聘专家等方面)统一组织培训(不低于2学时)。四、有关要求(一)强化教育,确保效果,各基层工区要充分利用班前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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