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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宣贯会2017年10月17日北京主要内容一、《积分办法》正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第三章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第四章积分报告和公示第五章积分并行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二、部分附件内容附件一: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乘用车数据报送要求附件二: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2《积分办法》正文内容13第一章总则4背景与管理范畴第一条为了提升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5车型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车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乘用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等。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或者气体燃料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乘用车新能源乘用车传统能源乘用车定义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一致不含低速电动车产品范围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27999-2014)中传统能源车一致6企业主体第五条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本办法所称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是指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企业。本办法所称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并在境内销售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的企业,包括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和未获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乘用车企业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从境外进口、在境内销售)自主企业合资企业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供应企业未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供应企业7积分平台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统筹推进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公示、转让、交易等工作。乘用车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见附件1),报送其生产、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开展积分转让或者交易。正积分企业负积分企业企业需通过积分管理平台完成油耗积分转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等行为。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18年开始运行)新能源低油耗大排量高油耗8第二章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9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主体与产生方式第七条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第八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达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与其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实际值低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高于达标值产生负积分。油耗积分计算方式和正负积分判定对同一企业同时是境内生产企业也是进口供应企业,同样需要分开实施核算。油耗积分核算主体油耗实际值油耗达标值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生产量或进口量油耗负积分油耗正积分达标值实际值达标值实际值10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计算第九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是指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27999–2014)第5.2款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按照不同的目标值分开计算。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是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5.3款规定的相关比值。第十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5.1款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的,按照不同的燃料消耗量分开计算。11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计算CAFC=𝑭𝑪𝒊×𝑽𝒊𝑵𝒊=𝟏𝑽𝒊𝑵𝒊=𝟏×𝑾𝒊TCAFC=𝑻𝒊×𝑽𝒊𝑵𝒊=𝟏𝑽𝒊𝑵𝒊=𝟏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车型油耗实际值、目标值取值方式同一车型有多个油耗目标值,分开计算同一车型有多个油耗实际值,分开计算按照各车型油耗实际情况进行核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CAFC)和目标值(TCAFC)核算方式i---乘用车车型序号FCi---第i个车型的燃料消耗量Vi---第i个车型的年度生产或进口量Wi---第i个车型对应的倍数Ti---第i个车型对应燃料消耗量目标值12核算数量确认第十一条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乘用车生产量,按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的、用于境内销售的乘用车实际产量核算。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的乘用车进口量,按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进口用于境内销售的、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乘用车数量核算。境内生产企业车型用于境内销售的产品数量用于出口的产品数量参与核算不参与核算13燃料消耗量积分计算方法𝐶𝐶𝐴𝐹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𝛼×𝑇𝐶𝐴𝐹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𝐶𝐴𝐹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𝛼—《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27999-2014)中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2016至2020年分别为134%、128%、120%、110%、100%;𝑇𝐶𝐴𝐹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𝑖—乘用车车型序号;𝑉𝑖—第i个车型的年度生产量(不含出口量)或者进口量。𝑪𝑪𝑨𝑭𝑪=𝜶×𝑻𝑪𝑨𝑭𝑪−𝑪𝑨𝑭𝑪×𝑽𝒊𝑵𝒊=𝟏14小规模企业积分管理要求第十二条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企业2016年度至2020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3%以上不满6%的,其达标值放宽30%。未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按照前款的规定管理,并自2019年度起实施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但是,核算年度进口量不满2000辆的,暂不实施积分核算。15小规模企业积分管理要求企业类型要求核算优惠政策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量≤2000辆,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2016-2020年间,CAFC较上一年度下降3%(含)以上但不满6%的,考核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时达标值放宽30%•2016-2020年间,CAFC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含)的,考核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时达标值放宽60%获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进口量≤2000辆•同上未获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2019年开始考核)进口量2000辆•同上进口量≤2000辆暂不实施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企业名称年产量/进口量(辆)2015年油耗值(L/100km)2016年油耗值(L/100km)油耗下降幅度考核放宽幅度原达标值(L/100km)放宽后达标值(L/100km)A进口供应企业15514.1512.7010.2%放宽60%7.9712.75B境内生产企业5939.539.124.3%放宽30%7.649.932016年小规模企业积分核算示例16第三章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17积分核算主体与产生方式第十三条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第十四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为该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与达标值之间的差额。实际值高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低于达标值产生负积分。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𝑪𝑵𝑬𝑽=𝑪𝑵𝑬𝑽实际值−𝑪𝑵𝑬𝑽达标值达标值实际值NEV正积分NEV负积分达标值实际值<新能源汽车积分正负判定𝐶𝑁𝐸𝑉—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𝐶𝑁𝐸𝑉实际值—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𝐶𝑁𝐸𝑉达标值—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18<实际值与达标值计算方式第十五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是指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或者进口的新能源乘用车各车型的积分与该车型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乘积之和(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前款规定的生产量、进口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法核算。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见附件2)确定。第十六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是指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传统能源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i---乘用车车型序号;Ci---第i个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Vi-NEV---第i个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的年度生产量(不含出口)或进口量;β---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Vi-CV---第i个传统能源乘用车车型的年度生产量(不含出口)或进口量。𝑪𝑵𝑬𝑽实际值=𝑪𝒊×𝑽𝒊−𝑵𝑬𝑽𝑵𝒊=𝟏𝑪𝑵𝑬𝑽达标值=𝜷×𝑽𝒊−𝑪𝑽𝑵𝒊=𝟏19考核门槛与比例要求第十七条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达到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2019年度、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核算年度生产量/进口量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30000辆无比例考核要求≥30000辆无比例考核要求,即为零10%12%示例:某汽车生产企业2019年度传统乘用车产量为50000辆,则2019年该企业需产生5000(50000×10%)个新能源汽车积分满足要求。如企业2020年度传统乘用车产量为28000辆,则不强制考核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20第四章积分报告和公示21预报告和年度报告递交第十八条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年度预报告。预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达标值、预期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期值等(见附件3)。第十九条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各车型乘用车数量、关键参数、燃料消耗量、电能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以及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等(见附件3)。22企业积分情况公示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4月10日前,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对公示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作出答复。23核算情况报告发布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乘用车企业提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
本文标题: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宣贯会材料-2017.10.17-5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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