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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5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财政局、经委;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决定》(云发[2003]21号)、《云南省新型工业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纲要》(云政发[2004]8号),制定了《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日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决定》(云发(2003)21号)、《云南省新型工业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纲要》(云政发(2004)8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为管好用好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的专项资金。第二章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范围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观。资金扶持应符合我省实施工业强省和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战略,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促进云南工业新型工业化的跨越式发展。(二)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资金扶持要与我省新型工业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相适应,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10个重点产业做大做强,重点扶持建设好30个省级重点工业园区。(三)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资金扶持要体现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作用,增强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多渠道吸引资金,加大新型工业化建设的投资力度。(四)坚持公开公正、科学合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等程序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做到透明、规范、公正,接受社会监督;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增强项目审查和审批方式的科学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省委、省政府决定的支持工业化发展的事项。(二)工业园区基础建设项目。主要是用于列入《规划纲要》的重点工业园区,与园区建设相配套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内的公辅设施和公共工程、配套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三)企业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大技术改造、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四)工业园区建设软环境配套项目,包括重点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园区内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培训、创业辅导等。第三章资金补助方式和标准第五条资金补助方式。扶持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和企业推进新型工业化项目,采取银行贷款贴息方式;扶持工业园区建设软环境配套项目采取无偿补助方式。第六条资金补助标准.工业园区建设项目贴息期限一般在两年以内,企业推进新型工业化项目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一次性贴息,贴息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每个园区接受的工业园区建设软环境配套项目补助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第七条以下项目不予贴息:(一)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的项目贷款;在两年内已安排过其他贴息资金的项目;(二)在贴息范围内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三)在贴息期内停、缓建项目。第四章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第八条资金的申报。园区内项目申报资金由园区管委会向园区所在州、市、县经委、财政逐级申请。项目单位申报资金由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向州市县经委、财政逐级提出申请;申请经各地州市县经委ie、财政筛选后,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文件必须陈述清晰、资料和印章齐全,列示不清或申报资料不全的申报文件不予受理,申报资金报告应附以下材料:(一)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证明等与项目相关的资料;(二)贴息项目应附银行借款合同、银行借款借据、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并由各州市财政局、经委核查与原件相符的后加盖公章;(三)按照《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的格式填写园区资金申请报告,说明项目内容、申报理由;(四)省委省政府决定事项应出具相关文件;(五)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六)其他需要进一步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第九条项目资金的审查及下达。按照《云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云财预(2004)279号),对申报项目实行严格的项目库管理。省财政厅、省经委将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纳入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对项目库内项目择优排序,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按排序后的项目按本资金管理办法逐个核定扶持资金额度,并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第十条贴息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经批准使用贴息资金的单位必须在基本结算银行设立“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贴息资金”专户,并将贴息资金存入该银行账户,专款专用。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财务处理。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属于贴息用途的,冲减技改项目发生的财务费用;属于无偿补助的,按现行有关财务制度处理。第五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实行资金使用目标责任考核制。资金使用必须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考核目标挂钩,由使用资金的州市经委、财政局与省经委、省财政厅签订项目资金使用责任书,并作为新型工业化建设绩效的重要考核依据。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制。使用资金的州市经委、财政局,应按要求定期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有关州市和县市区经委(经贸委、经贸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第十四条严格实行资金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地区和单位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要求的,省经委、省财政厅有权收回拨付的资金,并取消其再次申请资金的资格,同时报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追究违规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附:《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doc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申请单位(企业)名称(签章):项目名称:单位所在地:州(市)县联系人及电话:申请时间:项目类别:工业园区建设项目□企业推进新型工业化项目□工业园区建设软环境配套项目□(在所属项目类别中打√)云南省财政厅制单位:万元园区基本情况园区名称主管部门主导产业占地面积工业增加值园区内企业上年总产值园区内企业户数园区建设批准或备案文号园区建设起止年限园区基建总投资园区建设配套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总投资其中:基建已投资其中:已投资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投资构成申请贴息金额已扶持贴息金额投资总额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中:已签订合同贷款额项目内容简介工业园区建设软环境配套项目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单位:万元园区基本情况园区名称主管部门主导产业园区建设批准或备案文号占地面积园区内企业上年总产值园区内企业户数园区建设起止年限园区建设总投资其中:基建已投资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总预算已投入自有资金总额申请无偿补助金额项目明细预算项目明细内容金额项目明细内容金额项目内容简介园区所在县、区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年月日(签章)园区所在县、区经委审核意见年月日(签章)园区所在州、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年月日(签章)园区所在州、市经委审核意见年月日(签章)
本文标题: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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