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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监事会的一人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第五条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八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2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万元。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间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等)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年/月/日)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第十四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负责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名。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人,其中股东代表人,监事由股东委派和更换;职工代表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5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十九条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监事任期,但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一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61、定期会议定期会议一年至少召开一次。2、临时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1、会议通知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全体监事。2、会议主持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3、会议表决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4、会议记录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7(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三)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四)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五)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三)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四)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二十五条商事登记联络员(一)商事登记联络员由股东聘用,公司设1名商事登记联络员。(二)商事登记联络员履行下列职责:8负责文件接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事务。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制度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9第三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第三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股东签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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