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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婚介协会新版《婚介服务合同》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甲方(征婚者):编号(详细资料见登记表)乙方(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婚姻介绍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形式:1、单次约见□2、会员制式□3、网络信息□4、广告征婚□5、其他服务□二、服务内容:1.提供本机构会员的婚介资料查阅2.提供个别约见服务场所3.提供婚恋心理咨询和婚恋法律咨询4.提供本机构举办的各项联谊活动(另收费)5.提供征婚者选择服务形式相应的服务内容三、服务次数:四、合同有效期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五、付款金额: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缴纳服务费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元。2.其他收费约定。3.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足额付清服务费,乙方收到钱款应即时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的有效合法证件,甲方须如实填写《登记表》,如实介绍本人基本情况及要求,如有弄虚作假由甲方负责。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婚姻介绍服务。3、在交友过程中应遵守社会公德,如有欺骗行为,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如触犯法律的,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在交友过程中发生婚恋矛盾和财务纠纷,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4、在合同期间,发生服务纠纷甲方有权利向乙方投诉;如乙方不按本协议进行服务,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合理退款。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上海市婚姻介绍行业服务规范》操作,热情为甲方牵线搭桥。2、乙方应当保护甲方的隐私权,不得侵犯甲方的个人隐私,并为其保密。3、乙方在安排约见前必须告知真实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如有提供虚假信息和虚假服务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合理退款和赔偿。4、在合同期内,甲方如因自身因素要求终止婚姻介绍服务,乙方不予退款,如遇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对合同内容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和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第一联:乙方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协会监制(本合同自制或复印无效)NO.0000001
本文标题:婚介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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