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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内容框架•1.外观设计专利的基础知识•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注意事项•3.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修改部分的解读•4.具体案例介绍我国历年三种专利申请情况定义•【专利法第2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1.以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为设计对象•2.以产品为载体•3.富有美感•4.适合工业上应用•5.新设计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ⅰ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不满足产品的要求。ⅱ产品中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局部或部分设计。例如,花瓶的耳朵不给予保护。不满足产品要求的要件。ⅲ因包含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ⅳ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如手机彩屏图案和开机画面的设计。不满足产品和要素两方面的要求。ⅴ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例如,立方体的方糖和椭圆形体的药片等产品不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不满足新设计的要求。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外观设计,不授予专利权。•重复授权。《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了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审查流程•受理——分类——初步审查——审查合格——授权-——办理登记手续——公告分类•目前,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分类依据《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第八版,其中包括32个大类和219个小类。分类原则是按产品用途确定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大类和小类,因为专利公报的排序是按照分类的大小来排版的,可以用分类号作为重要的著录项目进行查新检索,分类还是判断产品是否为成套从而进行合案申请的重要条件之一。撰写依据•专利法(全国人大制定)•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制定)•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各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请求书填写注意事项•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例】电子钟、沙发、画架、钢笔请求书填写注意事项•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请求书填写注意事项•发明人(设计人)与申请人的区别:•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申请人是指请求专利局对其发明创造进行审查并要求授予专利权的自然人或法人。对图片或照片的要求•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对图片或照片的要求•六面正投影视图的视图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各视图的视图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正下方。其中主视图所对应的面应当是使用时通常朝向消费者的面或者最大程度反映产品的整体设计的面。【例】带杯把的杯子的主视图应是杯把在侧边的视图。合案申请•外观设计的单一性,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具备单一性时,允许合案作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申请,必须具备下列的条件的外观设计产品,才能合案申请。•1.同一类别•2.成套出售或使用•3.各构成物品必须分别具备授权条件08年专利法修改后的新变化•1.提高了授权标准;•2.“简要说明”成为专利申请的必要文件;•3.合案申请中增加了“相似外观设计”的情形。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有哪些变化?•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有哪些变化?•根据新修改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增加了抵触申请,而且抵触申请包括本人或者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有哪些变化?•根据新修改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评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性时,不仅需要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之间的整体比较,还需要将有关外观设计专利与不同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的特征组合进行比较,因此,使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有所提高。外观设计专利客体有无变化?•新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什么是“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平面设计的产品包括很多种类,例如标贴、纺织品、壁纸等等。对于标贴、平面包装袋等产品,如果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主要用途在于使公众识别所涉及的产品、服务的来源等,则所述产品的外观设计将会被认为是主要起标识作用的。但是,纺织品、壁纸通常具有装饰性,因此,不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标贴标贴不允许的情形不允许的情形包装袋标贴不允许的情形瓶贴标贴纺织品包装袋(立体形式提交的)允许的情形允许的情形酒瓶瓶贴允许的情形包装袋专利申请文件有无变化?•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如何撰写?•简要说明主要是为了对图片或者照片所不能准确表达的内容进行补充说明,简要说明必须包含产品名称、产品用途、设计要点以及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此外,如果有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也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声明。•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显示器。•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电子显示装置。•3、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显示器的整体形状,及其按钮的形状与色彩的结合。•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立体图。•5、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省略左视图。•6、请求保护色彩。•1、本产品名称为:沙滩网布。•2、用途:用作旅游或餐垫垫子。•3、设计要点:本产品视图中的图案。•4、本产品为平面产品,单元图案四方连续,无限定边界。•5、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6、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主视图。•7、省略其他视图。•1、本设计产品名称为:电子书;•2、本设计产品用于内存文字数据并清晰显示内容供阅览;•3、本产品显示屏较大,上下两端呈平面,左右两侧为园弧面,主视面下部对称设置圆形按键,具有较强的金属感,设计风格简约、时尚。•4、主视图为主设计面哪些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第三十一条•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第三十一条•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哪些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提交原则上是一设计一申请,新修改专利法的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两种可以合案申请(即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并按一件申请收费)的情形:(1)针对同一产品而作出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2)成套产品。哪些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1)相似外观设计必须是针对同一产品的。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通常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允许的情形设计1主视图设计1立体图设计2主视图设计2立体图设计1主视图设计2主视图设计3主视图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允许的情形设计1主视图设计2主视图设计4主视图设计3主视图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允许的情形产品名称:染色机(仅作单元数量变化)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允许的情形设计1设计2设计3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不允许的情形瓶贴瓶贴哪些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2)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成套产品属于同一大类同时出售或者使用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哪些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应当注意的是,涉及成套产品的专利申请中,不能再包含针对某个或全部套件而提出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例】如果一件申请中包含了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成套产品,其中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分别又有10项相似外观设计,应该按照相似设计分案。•具体案例介绍•安工大财务楼四楼科研处437室•吴胜华•13955544680;•0555-2311610•kyckfb@ahut.edu.cn
本文标题: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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