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交通运输部文件交安监发(2017]1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Jj,换证复核工作程序〉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适应新形势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业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我部对原《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予以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C交质监发(2008J274号)同时废止。(此件公开发布)-2一—3——4——5——6——7——8——9——01——11——21——31——41——51——61——71——81——91——02——12——22——32——42——52——62——72——82——92——03——13——23——33——43——53——63——73——83——93——04——14——24——34——44——54——64——74——8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科学、公正、规范,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以下简称«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应遵循本程序.第三条 本程序所称等级评定是指根据«检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对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以及试验检测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进行评审,确认其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等级的活动.本程序所称换证复核是指对已获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在其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根据其提出的换证申请,复核其是否继续满足所持有等级标准的活动.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量监—94—督机构)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部质量监督机构和省级交通质监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第二章 受理和初审第五条 检测机构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或换证复核时,应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人员、场地、仪器设备等数据信息,并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换证复核申请书»;(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人员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六)试验检测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材料及场地布局示意图;(七)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权属证明材料及检定/校准证书;—05—(八)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检测机构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受理或不受理意见.受理检测机构等级属于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办理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退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部质量监督机构.第七条 质监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第十二条要求的内容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发现问题需澄清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检测机构予以澄清或补正,并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第八条 对于同一检测机构申请多个等级的评定或持有多个等级证书换证复核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同一人所持的多个专业检测人员证书,可在不同的等级评定或换证复核中使用,但不得超过2次.(二)除行政、技术、质量负责人外,其他持单一专业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不得重复使用.(三)同时申请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检测等级的机构,其技术负责人可按公路工程、水运工程专业分别配置;当技术负责人不—15—分别配置时,应同时持有公路工程、水运工程专业的检测人员证书.(四)公路工程、水运工程专业重叠部分的检测用房可共用,不重叠部分检测用房应独立分别满足要求.(五)公路工程、水运工程专业重叠部分的仪器设备可共用.第九条 申请换证复核的检测机构信用及业绩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二)所开展的试验检测参数应覆盖批准的所有试验检测项目且不少于批准参数的85%;(三)甲级及专项类检测机构每年应有不少于一项高速公路或大型水运工程的现场检测项目或设立工地试验室业绩,其他等级检测机构每年应有不少于一项公路或水运工程现场检测项目或设立工地试验室业绩.第三章 现场评审第十条 现场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应根据被评审检测机构申请或换证等级的专业、类别和检测项目,按照专业覆盖的原则,从质监机构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与被评审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组.评审组一般应由外省区人员组成,一般为3人及以上,设组长1名(以下称评审组长).—25—质监机构可派员对现场评审过程进行监督.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在实施现场评审5个工作日前向检测机构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能力现场评审通知书”.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2天.第十二条 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工作预备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明确现场评审计划及专家分工,抽取现场试验操作考核参数及其试验操作人员,提出现场评审工作要求.第十三条 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工作布置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以及检测机构主要岗位人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听取检测机构有关工作的汇报,明确现场评审工作安排及有关要求等.第十四条 评审组应通过对检测场地面积及布局、环境条件、样品管理、设备配置及管理、文件控制、安全防护及环境保护等的现场评审,评价检测机构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的总体情况.对规模较大的检测机构,可分组或分专业进行.第十五条 评审组通过现场符合性检查,核查检测机构的人员、设备设施、检测参数开展情况及工作业绩等实际状况是否与所申请材料的内容一致且满足要求.并应核查以下内容:(一)所申请试验检测参数要求配置的仪器设备是否缺少、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要求.(二)检测机构登记的持证试验检测人员是否在岗,签订的劳—35—动合同和办理的社会保险是否齐全、规范、有效.(三)所申请检测参数的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含模拟报告)是否齐全.(四)检测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期限证明材料是否有效(租赁期限应大于等于5年).(五)换证复核应核查检测机构取得等级证书后持证人员调离该机构的人数占原总持证人数的比例;检测机构的重要变更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设立工地试验室和开展现场检测项目情况.第十六条 评审组对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设备管理、环境条件、人员培训、能力验证、机构被处罚情况作出评价.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管理体系文件是否齐全,有关规定是否合理适用,受控、宣贯及运行是否有效.(二)检测机构所有仪器设备是否具有所有权;主要仪器设备的管理档案、标识、使用记录、维护维修记录、检定/校准证书及计量确认记录是否完整、规范.(三)各试验功能区域划分是否清晰、合理,仪器设备布局是否合理,环境条件是否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等.(四)人员培训及能力验证情况.(五)检测机构受到的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等处罚情况.第十七条 评审组通过查验检测机构的试验记录、报告,考核—45—现场试验操作,检查试验检测人员能否完整、规范、熟练地完成检测项目试验,评价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技术能力.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检测业务流程.业务委托、合同评审、任务分派、样品管理、报告审批等是否规范.(二)试验检测记录和报告.在覆盖所有检测项目的基础上,抽查不少于10%的必选参数和5%的可选参数的试验检测记录和报告.重点检查依据标准是否适宜、是否执行技术标准、信息是否完整正确、结论表述是否正确,以及签字、用章的规范性等.(三)现场试验操作考核.现场试验操作考核参数一般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且应覆盖所申请评定的等级能力范围的所有检测项目,并不低于必选参数总量的15%,同时抽取相应参数的检测人员.对于有模拟报告而无业绩且未能提交比对试验报告的参数,应进行现场试验操作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如下:1.操作人员的检测证书,确认是否为所申报的人员.2.检测人员的实际操作过程是否完整、规范、熟练.3.随机抽查试验检测人员相关试验检测知识.4.提交的现场操作项目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5.对从事涉及结构安全的基桩、钢结构、混凝土结构、桥梁隧道工程等检测项目的主要操作人员进行现场考核.换证复核现场评审应侧重考核难度较大、等级证书有效期内—55—未开展或开展频率低、标准规范发生变更、能力验证结果存在问题的检测参数.(四)技术能力的确认.评审组根据技术能力考核情况,确认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能力范围.有必要对参数检测方法或范围、设备的测量范围、精确度等做出限制时,评审组应予以注明.第十八条 对检测机构行政、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重点考查资历条件是否满足等级标准及有关要求,是否理解和熟悉岗位职责等内容.考核可采取口头问答或书面考试等方式进行.第十九条 评审组长组织评审组内部评议,评审组成员参加.主要内容是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确定总体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意见,整理完善评审工作表.在评议的基础上,评审专家独立打分,评审组长评分权重为40%.评审组长汇总计算加权平均分.第二十条 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情况反馈会议,参加人员一般与评审工作布置会议相同.主要内容是通报评审总体情况,提出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意见.第二十一条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负责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能力等级现场评审报告»、有关工作用表及两份典型试验检测报告等材料整理齐备,在现场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质监机构,并同时发送电子材料.其余现场操作项目报告须内容完整,并由检测机构及时存档.—65—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任何情况之一,评审组经报告质监机构同意后可终止现场评审工作:(一)检测机构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包括人员、场地等强制性指标要求的实际情况低于材料申报内容;(二)申请检测项目与实际能力不符,不能满足基本条件;(三)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控制失效,相关记录缺失或失实;(四)检测机构有意干扰评审工作,评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五)发现检测机构存在伪造试验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六)存在被考核人员冒名顶替、借(租)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等情况;(七)检测机构存在其他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第二十三条 现场评审需要检测机构整改的,要求如下:(一)评分≥85分的,整改期限一般为1个月.评审组长在收到整改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形成现场评审整改情况确认意见,报送质监机构.(二)80分≤评分<85分的,整改期限一般为3个月.完成整改后,由评审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验证,形成现场评审整改情况确认意见,并报送质监机构.(三)评分<80分、或被终止现场评审、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工作的,检测机构没有通过资格.—75—第四章 评定、公示与公布第二十四条 质监机构根据«检测管理办法»及能力验证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现场评审材料、整改情况等对检测机构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对检测机构申请等级评定或换证复核的评定结果(以下简称评定结果).评定结果
本文标题:《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73025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