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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民法总论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发展沿革(一)概念•1.民事法律行为是各种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消灭最为普遍、最为重要的依据。根据《民法通则》54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关的几个概念•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民事行为•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看,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但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二)法律行为的发展沿革•法律行为的概念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十二铜表法规定:“一切关于财产所为之遗嘱处分,皆为法律。”•《查士丁尼法律大全》有“适法行为”。•德国法学家胡果:《日尔曼普通法》一书中,始采用“法律行为”的用语。•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中,对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理论化和精致化,后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采用。法律行为•广义的法律行为应是各法律部门中的行为现象的高等抽象,是各部门法律行为(宪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等)与各类别法律行为(如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的最上位法律概念(或法学范畴)。•狭义的法律行为即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简称。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民事性质的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三)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后果为要素•(四)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法律意义•在以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民法上,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使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上得到了最为充分的表现。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多方行为•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三、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四、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五、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六、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死因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56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一、民事法律行为形式的分类•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默示形式二、民事行为违背法定形式的后果1.行为无效•如果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不仅对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形式作了强制性规定,而且直接规定违背其规定的后果是行为无效,则违背法定形式的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2.行为成立•通过法定形式的补正而使其具有法律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的要件•(一)一般成立要件•有单纯的意思表示说以及三要素说,三要素说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1)当事人。•(2)意思表示。•(3)标的。(二)特别成立条件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条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二、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拘束力/约束力•(二)意思表示的解释•1.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1)意思主义•(2)表示主义•(3)折衷主义2.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1)文义解释。•(2)体系解释。•(3)目的解释。•(4)习惯解释。•(5)诚信解释。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主体合格•(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内容合法的要求•根据上述理论,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内容合法的要求应包括:内容确定、内容可能、内容合法和内容妥当四个方面。四、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不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即一项民事行为已经成立,但却尚未生效。成立与生效区别主要在于:•1.着眼点不同。•2.判断标准和构成要件不同。•3.发生的时间不同。•4.效力不同。第五节民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一、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且不能补救,因而不能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要注意,《合同法》对《民法通则》中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内容进行了修正、删减。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与胁迫•4.乘人之危三、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一)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二)赔偿损失•(三)追缴财产四、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可因其有效条件事后得以补正而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在其有效条件未得补正之前,该行为是否有效尚未确定,故被称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1.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3.无权处分行为。•4.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第六节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概念和特征•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约定的客观事实之成就决定其效力产生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条件的特征•1.具有未来性,•2.具有不确定性,•3.须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事实。•4.应是合法的事实。(三)条件的种类•1.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四)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在条件成就之前,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恶意促使条件的成就或阻碍条件的成就。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和特征•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就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二)期限的特征:•1.只有时间或能够表现时间因素的事实才能作为期限•2.作为条件的事实,其发生仅仅具有可能性,但期限的到来却具有必然性。(三)期限的种类•1.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本文标题:民法总论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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