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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社会工作的价值体系第一节价值在社会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一、价值和社会工作的历史演化社会工作中的价值概念属于哲学范畴。它是以人为本位的哲学理念,包含着人与社会相互关系的规定。它是对社会中的是非、善恶、真伪和美丑的一种判断或评价。(一)早期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价值观早期的社会工作实践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古埃及的《死亡之书》包含有7个怜悯法令,包括对饥者、渴者、裸者、囚犯、陌生人、病人和垂死的人的救济和帮助。在犹太教中,犹太哲学家梅蒙尼兹(Maimonides)总结了8个层次的博爱行为,它们分别是:(1)勉强并后悔的施舍。这是手的而不是心的礼物。(2)高兴的施舍,但这种施舍的数量与痛苦者的痛苦不相称。(3)高兴的并相称的施舍,它伴有贫困者的乞求。(4)高兴的、相称的甚至是没有乞求的施舍,这种施舍将礼物放在穷人的手里,引起他们的痛苦和羞耻感。(5)痛苦者接受捐赠品,并让他们知道谁是捐赠者,但是不让他们认识。(6)痛苦者接受捐赠品,但是不知道谁是捐赠者。(7)捐赠者和被救济的人彼此互不知晓。(8)预先提供捐赠,使一个身处逆境的人能过上一种充实的生活而不至于沦落到被人救济的地步(PhilipR.Popple&LeslieLeighninger,1990)。基督教扩大了早期的社会工作实践,在12个领域里从事慈善工作:照顾寡妇、孤儿、病人、穷人、残疾人、囚犯、俘虏、奴隶、难民,埋葬死亡的穷人,提供就业服务和为需要者提供饭食。显而易见,早期社会工作实践在一定程度上把救助看作一种施舍,是对受助者的怜悯,它承认和容许受助者的羞耻感及不平等意识。(二)正式社会工作中的价值观正式社会工作,又称有组织的社会工作。它开始于工业化和都市化的社会进程。正式社会工作包括慈善组织会社(CharityOrganizationSociety)、睦邻运动(SettlementMovement)和设施发展(InstitutionalDevelopment)。早期正式社会工作在价值观念上抛弃了救助过程中的尊卑意识,而是出于同情和怜悯。它承认人们之间是平等的,并应互相帮助。但是,院舍照顾的弊端不久就暴露了出来。(三)专业社会工作的价值观作为一门专业,社会工作专业化开始于20世纪20年代,其带头者是美国。1919年,美国社会工作学院协会成立,吹响了社会工作专业化的号角。这个专业组织的成立把社会工作的专业化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因为它让社会工作者看到了在社会工作教育中存在的非标准化、非规范化和非专业化的问题。因此,进入20年代,社会工作教育标准化和规范化运动在美国迅速发展,大大促进了社会工作教育的专业化进程。同时,在实践领域,社会工作也开始了类似的标准化和专业化进程。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是社会工作世俗化的组成部分,它是与社会工作的世俗化同步发展的。在这两个过程中,社会工作中的宗教价值逐渐让位于以科学和知识为基础的专业价值,人本身无条件地被放到社会工作专业的中心位置来考虑。帮助人不再是一种宗教上的义务,而是一种人道主义义务。社会工作完全被放到人与人关系的天平上来检验。二、价值和社会工作的总体界定(一)价值和社会工作的意义高登斯坦(H.Goldstein)是这样来说明价值和社会工作的关系的:“价值被认为是社会工作定义的基础,同时被看作是社会工作的唯一基础或不可缺少的基础之一。它还被认为是社会工作技术的源泉,是对某些人进人某种职业的动机和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关系互动的特征、关系的解释。总之,在社会工作的结构中,价值被置于重要的战略地位”(H.Goldstein,1973)。列维(C.S.Levy)说:“社会工作是一个以价值为本的专业。它不仅是做事情的一种方式,而且是关于做什么事情是有价值的和它应该如何去做的准则。对于人们,它充盈着理想主义的抱负和关于人们应该如何被对待的理想主义的理念……对普通凡人不能期待的实践和关照却都可以期待于他们(社会工作者)”(c.s.Levy,1976)。(二)价值和社会工作者高登斯坦把社会工作者描述为“充满价值的人”,正像社会工作文献可被看作是满载价值重担的劳作一样。林德曼(E.c.Lindemann)从社会工作者和公民之间关系的角度来说明价值和重要性。他说:“在社会工作者和公民之间所发生的关系构成一个道德方程式”(E.C.Lindemann,1949)。这就是说,社会工作者对于与之发生互动关系的公民负有道德上的责任。作为社会工作者,构成其生命意义和道德责任的价值又是什么呢?社会工作者普奈尔(R.Pernall)对此有如下回答:我们重视生命,我们重视人对人的人性,我们重视对人的尊敬,我们重视来自自尊的接受者和施予者的真正的尊严,我们重视带来富足生活的礼物——但是它们必须能够被分享,如果这些并不是我们所持有的价值,那么我们就将死亡。作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工作者,价值是其生命意义的全部。在精神上,他是被价值所武装和充满的;在行为上,他是为价值所指导的和驱动的。“武装”和“指导”意味着价值的意识层次。“驱动”意味着价值的潜意识层次。这就是说,在一个理想的社会工作者的意识甚至潜意识层次,都充满了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但是,一个实际的社会工作者同时具有其个人的价值目标,因为人们进入社会工作领域的动机是不尽相同的。胡尔米和马兹尔(A.Holme&J.Maizels)指出:“作为一种职业,它代表着人们在有关方面的一种努力,以便发现他们更容易体验自己是人类的方式,发现某种自我实现的形式”(A.Holme&J.Maizels,1978)。奥登(w.H.Auden)对社会工作者的自高自大提出如下批评:“我们在这个地球上,是为了帮助其他人;其他人在这个地球上到底是为了什么,我并不知道”(w.H.Auden,1963)。这种批评表明,社会工作的理想、价值、目标在特定的社会工作者那里有可能被异化。这是我们在思考价值和社会工作者之间关系时必须重视并解决的一个问题。(三)价值和知识随着社会工作的世俗化,社会工作者思考社会工作的方式发生了有意义的变化。其中之一是重点出现了一种转移,即更加注重在知识一价值领域,而不是从功能、活动或方法领域来考虑社会工作。把价值从知识中区分开来的讨论开始于普姆弗莉(MurielW.Pumphrey)。她:价值的意义是导向某种情感。掌握它们的个人往往要做出个人牺牲和通过努力工作来维护它们,而群体则围绕着价值动员起来,根据它们,群体进行奖赏或惩罚。根据普姆弗莉的看法,价值既不是理性的,也不是以知识为基础的,价值具有情感的性质。但是,有的学者认为,价值和知识之间的关系是不容区分的。尽管如此,高登(w.Gorden)还是努力寻找二者之间的差别。例如:(1)关于个人:价值——个人是社会首先要关心的;知识——在个人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2)关于民主政府:价值——民主政府对于人性来说是最好的政府形式;知识——民主政府把最终权力交给人民。只有把以价值为基础的社会工作和以知识为基础的社会工作统一起来,社会工作才会有生命力。(四)价值和技术狄姆斯(N.Timms)说:“价值不仅一直被看作是代表社会工作者的庄严的偏爱,而且也是社会工作技术所由产生的源泉”(N.Timms,1983)。英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在讲到社会工作任务时也指出:“技术产生于价值”,但是,它并没有指出产生的形式。伯恩斯坦(S.Bernstein)在对群体工作的讨论中,明确指出群体工作的方法和技术与价值的关系。他说除非价值被界定、被评估和被实施,否则事情就是瞎搞。价值给予它以见识、眼光和辨别力。没有实施方法的价值将是不幸的价值。价值和方法是互动的,案主和工作者可以相互学习,价值就是这个动态互动过程的组成部分。三、价值和反价值社会工作的价值取向既有积极的意义,又有消极的意义。有价值存在,就必然有反价值存在。真理再往前迈一步就会变成谬误,这个道理在知识领域里成立,在价值领域里也成立。在社会工作中,这个问题虽然有人提起,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它被忽略了。我们之所以使用“反价值”这个词,目的是为了唤起人们对由价值所投下阴影的注意。反价值的问题,既存在于社会工作者与案主的关系之中,又存在于社会工作者与机构的关系之中,同时也存在于社会工作者的相互关系之间。英国院舍照顾中的丑闻、美国向贫穷开战运动中社会福利资金的不公平流动和分配、社会福利院中工作人员对神志不清的女患者的性侵犯等,都是社会工作反价值的实践表现。从理论形态而言,社会工作的反价值包括操纵和家长作风。(一)操纵操纵是同社会工作的自由和自我决定价值相反的。长期以来,操纵环境一直是社会工作的一个目标。但是对案主的操纵显然是被禁止的。不管是在利益上操纵其他人,还是代表案主的行为都是违反社会工作价值规范的。布雷格和施培特(Brager&Specht)提出判断是否操纵的四个标准:谁受益、活动的目的、问题的实质和行动的性质。操纵行为包括为了取得某种效果而精心安排事实,不提供信息、夸大、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撒谎(Brager&Specht,1973)。避免操纵,不仅关系到专业的纯洁性,而且关系到社会服务机构的正义性和道德责任。华里(A.Ware)提出了关于操纵必须满足的四个条件:(1)如果A不干预B的生活方式,A的选择或A对这种选择的坚持力量将会完全不一样;(2)A限制B,使B做出特定的有利于A选择的可能性增加;(3)B没有感觉到或不理解A的影响;(4)A是B的道德代理人,A对B的结构性取舍结果负有道德性的责任。在这个定义上,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之间的咨询关系是被排除在“操纵”之外的。在公开的政治场合,操纵在道德上依然是不被接受的,虽然它在政治上受到辩护。(二)家长作风家长作风是与法律实践相关联的,但是社会工作干预亦提供了这样的机会。在社会工作历史的特定的时期,家长作风一直是受到倡导的,并认为对于某些当事人,社会工作者应该扮演积极的家长角色或行为。后来,由于社会期待家长角色应由社会机构来扮演,因此,个别社会工作者的这种家长式的行为就受到了挑战。家长作风涉及对另一个人自由的某种干预限制。狄沃金(G.Dworkin)说:“说到家长作风,我基本上把它理解为是对一个人行动自由的干预。有人为之辩护,说这种干预对被干预者的福祉、美德、幸福、需求、利益或价值是绝对有好处的”(G.Dworkin,1979)。韦利(A.Weale)提出评价家长作风的三个标准:(1)对一个人自由选择生活计划的干预不应该严厉;(2)干预包含着对那个计划中某些成分的偏爱与支持;(3)计划中明显存在着由于当事人没能力决定其自己的目标因而必然会导致某种失败的理由。不管怎样,即使在缺乏预见性、成熟等条件下,家长作风也不应该在社会工作中存在,因为它可能由于对标准的定义问题而导致工作者的放纵和对当人事的侵犯。第二节西方社会工作的价值体系一、西方社会工作价值的基础西方社会工作的价值植根于西方文化之中。信仰科学、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等是西方文化核心的价值观念。这些核心的社会价值观念产生于新教改革运动、文艺复兴运动和社会改革运动。因此,新教伦理、人道主义和社会福利观念成为西方社会工作价值的深厚基础。(一)新教伦理新教伦理的核心概念是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韦伯论证了这种新教伦理是和资本主义精神一脉相通的。他把新教伦理当作社会变迁的发动机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的。根据基斯一鲁卡斯(A.Keith—Lu—cas)的研究,新教伦理包含以下基本假设:(1)人要为他们自己的成功或失败负责;(2)人性基本上是罪恶的,但是它可以通过一种意志行动来克服;(3)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艰苦工作实现物质繁荣;(4)社会的主要目的是维持使物质繁荣成为可能的法律和秩序;(5)不成功或越轨的人不应受到帮助,虽然应该做出有限度的努力,以便恢复或激发这些失意者为了他们自己更加努力工作;(6)对变迁的主要激励是在经济或物质方面发现奖赏和惩罚(A.Keith-Lucas,1972)。基斯一鲁卡斯在这里所阐述的自我负责、意志胜恶、艰苦工作和物质繁荣、法律和秩序、助人自助、奖赏和惩罚等新教的价值观念,许多至今仍然是社会工作价值的组成部分。即使有些已经变化的价值,过去也曾是制定社会政策或社会工作实践的理
本文标题:社会工作的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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