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主要变化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主要变化来源:中国会计视野发布时间:2011-10-24作者:杜旭冬编辑:dxd阅读:594评论:0打印RSS字号:大|中|小核心提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财政部在认真调查研究、多方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05年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财政部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原来2005年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相比,新办法有了较大变化。增加了适用和持证范围新办法将原来的“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修订为“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这样就将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纳入新办法的适用范围。随着经济和企业管理的发展,很多企业衍生出很多新的会计岗位,为适应这一情况。新办法在原来的十类持证人员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其他会计工作”这一兜底条款,以更好的适应目前以及未来的会计管理工作发展。规范和细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过去的规定相比,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增加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一条款,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还同时规定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逾期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视同自动放弃。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新办法还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修订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明确取消了过去可以以“珠算五级”代替“会计电算化”的规定。同时取消了过去允许具备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这一规定。新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将执行统一的考试合格标准。同时,无纸化考试题库将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同时,新办法加大了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两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规定。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为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新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相关规定将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确立会计从业资格证信息化管理新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要求各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并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信息。增加从业资格证撤销和注销管理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从业人员行为,新办法细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撤销和注销管理。新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具备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五)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会计从业资格超过有效期的;(三)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细化会计从业资格违规处罚力度新办法规定“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公众参与公众可在2011年11月30日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对新办法提出反馈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是:),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二)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是:),通过网站首页左侧“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财政部条法司三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政编码: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fssc@mof.gov.cn。
本文标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主要变化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7392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