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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叉询问制度摘要:交叉询问是英美法系的重要审判制度和证据规则,是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模式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是由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在法庭上对另一方证人进行的盘诘性询问。它的主要目的在于诱使证人说出对传唤证人一方有利的情况,或者使人们对于不利于本方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人的可靠性产生怀疑,以抵消或者减少证人证言的作证价值,也可以借机从证人的答复中寻找漏洞,以提出有利于己方的一些新问题。关键词:证据调查审判交叉询问辩护制度完善一、交叉询问制度简介交叉询问制度是指在现代庭审活动中,诉讼当事人从相对的角度对证人进行询问的一种方式,该制度被认为是对证人证据进行质证最有效的方法,是发现事实真相、到达正义的最佳途径。交叉询问首先由申请提出该证人的一方对该证人进行询问,称为“主询问”,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对该证人进行询问,称为“反询问”。最初询问证人的当事人或律师还可以对证人进行再询问,称为“再主询问”,“再主询问”之后,也允许实施反询问的当事人或律师实施再反询问。二、交叉询问规则。(一)关于诱导性提问。这是交叉询问制度中最关键的规则,也是交叉询问制度精髓所在,没有该规则,交叉询问制度将黯然失色。所谓诱导性提问,就是询问者提出的问题中包含他想要的答案,例如问:当你送张主任2万元钱的时候,他坚决不要,对吗?诱导性提问实际就是设置陷阱,使证人逐步陷入无法自拔而又无法改口的被动境地。同时,为防止证人附和主询问人编导情节,英美法系交叉询问中禁止主询问中进行诱导性提问,要求主询问要通过提出开放性的问题,获得叙述性的回答,而不能使用封闭性的问题进行诱导性提问。(二)不得质疑己方证人规则。由于开庭前当事人与己方证人接触,并已经就需要证人证明的案件事实进行了交流,英美法系庭审交叉询问中通常禁止当事人对己方证人的证词提出质疑,只有证人庭审转变立场即成为所谓的敌意证人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质疑。(三)关于传闻规则。交叉询问制度基础是证人出庭作证,如果证人不出庭,采用询问笔录等形式,即“传闻证据”是不允许采用的,主要原因是证人如果不到庭,无法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无法判明其证言的真伪。(四)交叉询问中的异议规则。对抗制中的交叉询问制度,强调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主导庭审的进行,法官居中裁判,不主动干预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活动,即使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出现违规情况,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提出异议,法官则推定其行为合法而不加干预。当然如果认为对方的询问方式不符合交叉询问规则,可以及时提出异议,然后由法官进行判断异议是否成立。(五)反对复合提问及混乱性问题规则。复合提问是指一句话中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问题的提问。这样就让证人很难记清楚问题很难得出清晰的回答,要求交叉询问只能采用一问一答的单一形式。混乱性问题是逻辑混乱或者采用假设等方式进行提问,混乱性问题会导致证人迷惑或误解,使交叉询问没有实效,因此提问时应当使用简单明确的语言,逻辑严谨,避免混乱性问题的出现。(六)相关性规则。交叉询问必须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的与案件有关的焦点问题进行。询问者漫无目的地问自己不知道答案的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被称为“钓鱼”,相关性规则一定程度能够有效避免“钓鱼”现象的发生。三、我国刑事诉讼中交叉询问制度的司法现状。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交叉询问制度,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鉴于对抗式诉讼在程序运作中能够更好地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项相互冲突的诉讼价值的平衡,因而我国在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开始了对英美法系对抗式诉讼制度的引进。(一)具备抗辩式特点的询问方式。即正面询问与反询问相结合的询问,同时也对询问顺序和询问方式的规定,体现了一些交叉询问在技术方法上的重要特征。1、发问以控辩双方为主进行,首先由传唤证人的一方询问,然后由诉讼对方询问。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就》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2、异议规则(体现在上述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相关性规则(体现在第二百一十三条)(二)与典型的以英美为代表的交叉询问制度有显著的区别。1、明确反对诱导性提问规则(体现在上述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2、传闻规则。也就是我国刑事诉讼目前仍具有“书证中心主义”的特点,只是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如果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而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出庭。我国刑事庭审中直接人证的调查,虽然因为缺乏某些因素,不能称作典型的、严格意义上的交叉询问,但仍然可以从广义上界定为一种交叉询问,而且这种交叉询问,在直接人证调查中是一种重要的甚至基本的方式。因为:(1)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刑事庭审由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因双方立场相对,体现在直接人证调查上,只能采用具有抗辩式特点的询问方式,即正面询问与反询问相结合的询问,这就纳入交叉询问的基本模式;(2)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询问顺序和询问方式的规定,体现了一些交叉询问在技术方法上的重要特征。即发问以控辩双方为主进行,首先由传唤证人的一方询问,然后由诉讼对方询问。这种调查主体的多元性和询问内容及方法上一定程度的抗辩性,使得这种人证调查具有了交叉询问的基本的外部特征。然而,不能不看到,我国人证调查中的交叉询问与典型的以英美为代表的交叉询问制度确有显著的区别。只有认真研究异同,才能使我们能够理智的设计、操作这种制度,同时谋求今后的合理化改革。四、如何完善交叉询问制度:(一)根据我国实践构建现代诉讼结构的审判制度,即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与独立。(二)初步改变书证审理方式,特别是一些职务犯罪案件,证人出庭应作为常态。(三)论证交叉询问重要配套制度即陪审团制度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可行性。(四)加大对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共同体交叉询问制度的培训,提高专业技能。五、小结交叉询问是一门艺术和技术,如何发现破绽、如何提出问题、如何表述问题,都体现出询问者的能力和才华。新修改后的刑诉法正式实施后,证人出庭的案件肯定会有所增加,对于公诉人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一方面公诉人需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综合业务素质,另一方面如果公诉人应对得当便可以通过法庭交叉询问更好地来达到指控犯罪的目的。交叉询问制度虽然是舶来品,但是有其合理内涵,有我们需要借鉴、吸收之处,而且,对于律师个体来讲,交叉询问是一项基本技能而被我们忽略,而且我们在适用时一定要结合我国的政治、文化、法律等一系列因素加以权衡。参考文献:[1]龙宗智:《论我国刑事审判中交叉询问制度》载于《民商法律网》[2]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对待[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3]转引自黄东熊:《对质与交互询问》,载台湾《中兴法学》1986年第22期。[4]参见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本文标题:论交叉询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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