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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公文写作中数字使用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中的数字,除了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下面,我就实际应用过程中应该怎样执行这一原则,从几个方面做一叙述。一、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情况根据《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阿拉伯数字是指“0、1、2、3、4、5、6、7、8、9”等。(一)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分、秒,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公元前9世纪、公元前221年、20世纪80年代、1949年10月l日、15时20分45秒等。年份一般不用简写,如:1980—1995年不能写作1980—95年、2005年,不应简写成05年。(二)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约数等)。例如:1302,1/16,4.5倍,34%,3∶1,45万元,500多种、60多万斤等。(三)物理量量值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并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300kg、l5cm、35℃等。如果是多位的阿拉伯数字,不能换行。非物理量,一般情况下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235元,11个月、l00名。但小学和初中教科书、非专业书刊的计量单位可使用中文表示。如:200kg(200千克)。(四)部队番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他序号,须用阿拉伯数字。例如:38915部队、总3211号、国办发〔2010〕号文件、T37/T38次快车、HP—3000型电子计算机、90号汽油、维生素B1等。(五)引文标注中的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要使用阿拉伯数字。例如:列宁:《新生的中国》,见《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22卷,2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六)表示数字的范围也有写法的讲究。例如:3万~8万,不能写成“3~8万”;5%~15%不能写成“5~15%”。应用时应注意:第一,一个数值的书写形式要照顾到上下文。不是出现在一组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一、二……九)可以用汉字,如一个人,四种产品,六条意见,重复三遍。第二,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一般不得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等作单位(千克、千米、千瓦等法定计量单位不在此列)。如:34000可以改写为3.4万。第三,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二、应当使用汉字的几种情况根据《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汉语数字通常是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及其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等数字。(一)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例如:“十二五”规划、一律、二万五千里长征、第三世界、相差十万八千里、三心二意、四平八稳、五星红旗、六神无主、七上八下、八国联军、九死一生、十万火急、零点方案、星期五、第三季度、不管三七二十一、十六届四中全会等。(二)邻近的多个数字(一、二……九)并列连用,表示概数(连用的多个数字之间不应用顿号隔开)。例如七八十种、一千七八百元、五六万套、三四天、五六米、七八个、十五六岁、三四百里、四十五六岁。(三)星期几一律用汉字,如星期三。(四)中国历史纪年、干支纪年、夏历月日、各民族非公历纪年等,均使用汉字。如:万历十五年、丙寅年十月十八日、八月十五中秋节、正月初五等。有时为了表达得更加明白,可以在它们的后边用阿拉伯数字括注公历。如:藏历阳木龙年八月二十六日(1964年10月1日)、日本庆应三年(1867年)等。(五)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或其他特定意义的词组,应用汉字数字。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为避免歧义,要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用间隔号“·”隔开,并外加引号。如:“一·二八”事变(1月28日)、“一二·九运动”(12月9月)等。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使用引号,视事件的知名度而定。如五四运动、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九一三”事件等。“七一”讲话(六)用“几、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约数时,使用汉语数字。如:几千年、百多次、十余年、八万左右、三十上下、约五十人等。如果文中出现一组具有统计意义和比较意义的数字,用“多、约”等表示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如:该省从机动财政中拿出近2000万元,调拨钢材3000多吨、水泥3万多吨、柴油1400吨,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七)行政机关公文和军队系统公文成文时间用汉语数字。(但党委系统公文成文日期应按规定使用阿拉伯数字。)
本文标题:公文写作中数字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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