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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考刑法模拟试题答案及解析(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重者恒重,每年考察重点基本不变,做真题就是做未来考题。对于考试来说,真题的含金量是很高的,所以,各部门法的模拟试题练习必不可少,希律法考机考题库为大家提供刑法模拟试题,供大家练习。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1.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答案】D【解析】《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对犯罪构成客观事实特征的认识,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情况的认识;(2)对行为性质的认识;(3)对危害结果的认识。A选项,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包括对其行为的内容、作用的认识。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是否包括对违法性的认识是一个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实践情况,一般来讲,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自然也会知道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没有必要把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以防止行为人借此逃避制裁。因此,一般来讲,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A项正确。B选项,认识某种犯罪客体的事实情况,是成立某种犯罪故意的条件之一。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就不可能具备该种犯罪故意。因此,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淫秽的物品并且具有牟利的目的,否则不成立本罪。B项正确。C选项,嫖宿幼女罪已废止,此选项已无意义。D选项,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所掌握的是国家秘密或情报,而故意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但倘若不知道对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而提供的,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而不是不成立任何犯罪。D项错误。2.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答案】D【考点】故意伤害罪、法律拟制、被害人承诺【解析】A选项,《刑法》第248条的规定,殴打或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伤残、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B选项,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或致人死亡的,仍为非法拘禁罪,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虽然这两种情形都会涉及使用暴力,但前者是非法拘禁罪本身的暴力,后者是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从主观上来说,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对重伤、死亡是一种故意的心理态度。而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虽然非法拘禁行为是故意的,但对重伤、死亡的结果却是过失的心理态度。本选项中,行为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折断,客观上超出了拘禁行为的范畴,主观上对重伤形成存在放任的心理态度,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C选项,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经其同意,也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成立故意伤害罪。D选项,行为得到被害人承诺,且行为对被害人的损害较小,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截断一截小指头属于轻伤,不属于重伤害以上,该结果在被害人承诺权限之内,因而对行为人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3.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预备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答案】B【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解析】A、B两项:《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1)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2)客观上为了犯罪制造了犯罪条件。(3)事实上未着手实施犯罪的行为。(4)未能实施犯罪行为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第23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由此可知,乙的行为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C项:《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着手行为应当是对法益具有紧迫的危险的行为,本题中行为人的行为并无侵犯法益的紧迫危险,尚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因此C项说法错误。D项:理由同C项,行为人的行为处于预备阶段,尚未进入实行阶段,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也就无从谈起。4.菜贩刘某将蔬菜装入袋中,放在居民小区路旁长条桌上,写明每袋20元,请将钱放在铁盒内。然后,刘某去3公里外的市场卖菜。小区理发店的店员经常好奇地出来看看是否有人偷菜。甲数次公开拿走蔬菜时假装往铁盒里放钱。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乘人不备,公然拿走刘某所有的蔬菜,构成抢夺罪B.蔬菜为经常出来查看的店员占有,甲构成盗窃罪C.甲假装放钱而实际未放钱,属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D.刘某虽距现场3公里,但仍占有蔬菜,甲构成盗窃罪【答案】D【考点】盗窃罪【解析】甲属于采取不为刘某所知的方法秘密窃取了刘某的蔬菜,或者说甲采取不会危及人身安全的平和手段取得了刘某的蔬菜,在不考虑数额的前提下,该行为构成盗窃罪。甲并未以对财物实施强力(暴力)的手段取得蔬菜,故其行为不构成抢夺罪。甲的行为也不属于使刘某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蔬菜,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5.乙驾车带甲去海边游玩。到达后,乙欲游泳。甲骗乙说:“我在车里休息,把车钥匙给我。”趁乙游泳,甲将该车开往外地卖给他人。甲构成何罪?A.侵占罪B.盗窃罪C.诈骗罪D.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答案】B【考点】盗窃罪和侵占罪、诈骗罪之间的区别【解析】A选项错。尽管乙下车游泳,而且甲拿着车钥匙并在车里休息,但该车仍然属于车主乙占有,因为车主乙还在附近,并没有转移车辆占有的行为和意思。故甲不可能构成侵占罪。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甲欺骗乙的行为并不是为了让乙将该车的占有转移给自己,而是为了方便自己更容易地取得乙占有的车辆,其行为属于通过调虎离山式的欺骗进而取得他人占有财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6.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答案】C【考点】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与身份。【解析】A项:共同犯罪的成立在主观上要求必须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如果事前有通谋,则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B选项中,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的行为属于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犯,B选项错误,不当选。C项:《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甲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因此C选项正确。D项:《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安人员甲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给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即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注意:对于教唆、帮助行为刑法单独规定为犯罪的,就不再以共犯论处。因此甲乙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D选项错误。三、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A.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B.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发现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19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C.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当判处16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D.丁在判决宣告前犯有3罪,被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7万元和没收全部财产。法院不仅要合并执行罚金10万元,而且要没收全部财产【答案】ABCD【解析】A选项,《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甲所犯的数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和15年,并罚后的总和刑期超过了35年,应该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判处刑罚。法院最后决定判处甲18年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A选项正确。B选项,《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因此,应采取先并后减的方式进行处罚,B项正确。C选项,《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应采取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处罚,C项正确。D选项,《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D项正确。2.甲为要回30万元赌债,将乙扣押,但2天后乙仍无还款意思。甲等5人将乙押到一处山崖上,对乙说:3天内让你家人送钱来,如今天不答应,就摔死你。乙勉强说只有能力还5万元。甲刚说完一分都不能少,乙便跳崖。众人慌忙下山找乙,发现乙已坠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属于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B.属于抢劫致人死亡C.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D.成立非法拘禁,但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答案】ABC【考点】非法拘禁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据此可知,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不可能成立抢劫罪或者绑架罪。A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乙跳崖”致乙死亡属于被害人自杀。乙跳崖后,众人还慌忙下山找乙,表明甲并无杀人故意。因此甲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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