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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绪论•教学目的及要求:通过绪论的教学,初步了解经济法的学科地位、《经济法总论》的基本内容、课程设置目的以及学习方法。奠定本课程学习的基础。绪论•教学重点及难点教学重点是经济法的学科地位、《经济法总论》的基本内容、课程设置目的;教学难点是《经济法总论》的学习方法。《经济法总论》课程设置的目的•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现象•经济法在中国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总论课程的开设及教学目标《经济法总论》课程设置的目的•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现象例1:近年来微软遭遇反垄断诉讼2004年3月,欧盟委员会反垄断机构做出历史性裁决,认定微软利用其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打压REALNETWORKS等其他软件厂商,并对微软处以高达4.97亿欧元的罚款。不过,微软对此裁决提出上诉,欧洲初审法院正在受理此案。2007年,在微软VISTA操作系统发售之际,由IBM、诺基亚、SUN和甲骨文等公司组成的一个名为ECIS的联盟指责说,VISTA是微软企图将其市场垄断地位扩展到互联网领域的第一步。该联盟称,微软试图以自己的计算机语言格式取代现行的HTML作为互联网文档的标准,而这一语言格式依赖于微软的操作系统,从而对别的操作系统造成歧视。此外,微软还发布了一个新的平台文件格式,而这种文件格式只能在微软的OFFICE平台上无缝运行。《经济法总论》课程设置的目的由上述案件的审理,我们了解美国的反垄断法:•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及其修正案•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经济法总论》课程设置的目的例2:消费者运动19世纪工业发达、产品消费引发的消费者人身及财产损害,导致市场经济国家的消费者运动:1881年的《美国消费者同盟》;二战后日本的《消费者同盟》。产生了一类新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确立了许多新制度:消法中的双倍赔偿经营着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产品法中的特殊、危险产品的生产许可(药品、食品)质量监督制度(抽查)《经济法总论》课程设置的目的例3:对垄断行业及公共产品的价格控制价格听政制度2007年之前中国铁路春运提价的价格听证中国民航2003年的价格听证《经济法总论》课程设置的目的例4: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节和控制从上个世纪30年代美国罗斯福新政开始政府运用积极财政政策,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就业、拉动消费、刺激经济增长;政府运用货币政策调节控制资金市场的货币供应量(利息率的调整,央行对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政府综合运用税收、信贷政策及相应的法律来调节社会资源在不同行业的配置;例如:2005-2006年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经济法总论》课程设置的目的•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近些年房价上涨成为老百姓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加强房地产市场供求双向调控第二,健全房地产市场体系第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学者指出,今后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应该是提供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制,按个人收入将保障目标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不足10%的极低收入的家庭由政府提供廉租屋或公屋,保证最弱势民众的居住权。第二层级是70%的中低收入民众,在政府各种帮助下,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第三层级是20%的中高收入者,他们的住房完全由市场决定,不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经济法总论》课程设置的目的•结论1、通过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政府越来越多地介入了私权关系的调整。2、各种经济法现象表现出以下共同点:(1)打破了传统的权利平等的观念,以身份的不平等为基础,重新审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打破了意思自治的观念,国家强制力直接或间接地介入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行使、纠纷解决;(3)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4)注重对公共利益的保护。3、这些法律法规作用的结果(1)国家的力量进入了市场;国家开始运用有意识地运用干预手段来影响经济发展。(2)缓解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矛盾。《经济法总论》课程设置的目的•经济法在中国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地位1、经济法研究例如:在德国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了“经济的法”,一词;其后,德国学者赫德曼和其他一些学者发表了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用“经济法”来表达有关经济统制和保护、监督卡特尔的法律法规。(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第2页;[德]《布罗克豪斯百科全书》第20卷第401页)《经济法总论》课程设置的目的•经济法总论课程的开设及教学目标总论:——概念与特性——基本原则——价值理念——法律关系分论:——宏观调控——财政税收——货币银行——资源管理——外贸管制——产业政策——市场监管——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金融市场监管法——消费者保护法——国有资产保护法《经济法总论》课程设置的目的•结论开设《经济法总论》课程的目的在于:使本科生从总体认识经济法的基本规律,认识经济法的基本精神,认识经济法的科学性,从基本原理的角度提升本科生对具体经济法律和法规的理解和认识,适应经济立法及司法实践的需求。《经济法总论》的学习方法•勤于思考,勇于开拓创新;•扎实地掌握并灵活运用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源于实践、高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经济法总论》的学习方法•勤于思考,勇于开拓创新1、勤于思考,勇于开拓创新的学习方法是由《经济法总论》课程的内容所决定的2、勤于思考并勇于开拓创新是我们在大学本科阶段应当培养的一种重要意识和精神《经济法总论》的学习方法•扎实地掌握并灵活运用其他法学学科以及相关的非法学学科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经济法作为产生在民商法之后、与其并行,共同维护现代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部门,对其规律性的认识首先,依赖于我们对既有法律知识和理论体系的掌握和理解其次,在既有法律知识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还应当借助其他相关的非法学学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经济法总论》的学习方法•密切关注经济法实践,理论源于实践、高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密切关注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实际,从现实的经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发现并把握经济法的内在规律,并将其运用于转型经济时期中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健全的实践,是研究、学习《经济法总论》的重要方法之一。《经济法总论》基本教学环节及课程考核体系•教学环节1、多采用随堂讨论的方式,加强教师和学生的互动2、重点部分安排专题讨论并纳入考核3、指定阅读文献《经济法总论》基本教学环节及课程考核体系•考核与评价本课程考核全部采用期末考试与平时成绩结合的评价方式,平时成绩为专题讨论、作业或读书笔记,占30%,期末成绩为闭卷笔试,占70%。本课程阅读文献目录1、[日]厚谷襄儿丹宗昭信:《现代经济法入门》,李锡忠等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2、[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3、[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4、[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宇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5、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6、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7、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8、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主要内容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概述•1、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现状: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直是诸论并存,既有“旧诸论”——综合经济法论、纵向经济法论、经济行政法论、纵横经济法和学科经济法论,也有“新诸论”——协调关系说、国家调节说、需要干预说、管理经营说等。这说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2、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要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关键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在于自由竞争,自由竞争导致市场的垄断性、不正当竞争等限制竞争性和盲目无序性,无论是限制竞争性还是盲目无序性都会严重地影响市场经济社会有效健康稳定协调地发展,必须加以克服,而这只有通过国家介入以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才能达到目的,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国家介入而形成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就是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而普遍存在的重大社会关系,必须依法加以调整。但具体应该由哪个法律部门调整呢?需要进行深入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能否调整这种社会关系民法能否调整这种社会关系取决于民法自身的规定性。•1.民法是主体平等法。这种主体平等是对任何主体不作强弱区分的抽象平等,其结果是强胜弱汰、社会生产形成垄断,垄断反过来限制契约自由,从而导致社会丧失平等的基础,而民法自身却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具体识别,优胜弱保,消除有害垄断,追求实质公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以《谢尔曼法》的产生为例:十九世纪后期,美国南北战争结束,美国国内市场得到了统一,大规模工厂迅速发展;同时,战后共和党长期执政奉行经济自由政策,不干预企业的发展。这一切促成了美国在战后四十年间里完成了工业革命,资本主义迅猛发展,从战前的二流工业国上升为一流世界强国。这种跨越式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一个自由竞争的充满活力的市场体制。但与此同时,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很快导致了兼并,兼并导致垄断,各行各业都出现了巨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企业家们极力追求效率与操纵市场的力量,采取企业并购、市场垄断及限制交易的反竞争措施,以获取更大的利益。由于生产的集中和资本集中所带来的经济支配力量的无限扩大摧毁了旧有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托拉斯组织凭借自身雄厚的资本使用各种经济手段如搭售、价格协定、联合抵制等方式来实施其控制力,限制公平自由的竞争,使中小企业濒临绝境。在势力日益强大的托拉斯面前,美国当时的法律显得力不从心,各州的法律不能有效制止垄断行为和限制贸易行为。传统的民法维护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却无力解决过度竞争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垄断。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有另一种法律的出现来弥补原有法律调整的不足,在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的同时,也要限制垄断,使市场秩序能够有效的维持。《谢尔曼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于1890年制定出来的。《谢尔曼法》成为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民法是私人本位法。•民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本位,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人往往会滥用私权,置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于不顾,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要反对不正当竞争,仅靠民法的私人自治和私人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以美国证券法的产生为例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并没有专门的证券法律。有关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含于公司法有关股份发行与转让制度和合同法中有关善意、反欺诈的一般原则中,国家干预较少,主要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由于市场的高风险与高投机性,欺诈作为证券市场的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仅仅由公司法或合同法中的法律规定进行规制已经不能适应证券市场的需要,特别是不能适应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需要,就开始出现了专门调整证券市场关系、防止欺诈活动的证券法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世界上最早的专门的证券法律,即美国堪萨斯州颁布的“蓝天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随后,1929年美国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崩盘,更进一步促进了针对证券市场的专门性法律的发展。1933年和1934年,美国国会相继制定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从而奠定了现代证券法的基础。从此以后,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仿效美国的这种立法形式,开始制定专门的证券法律,以规范证券市场活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是意思自治法。•民法的意思自治是单个主体相互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