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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假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假期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公司管理和业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假期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体现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实现休息与工作的有机结合。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假期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年休假以及其他休假。第二章事假第四条事假是员工因私事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处理,经批准而获得的一种假期。第五条员工每一工作年度休事假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15天;休事假出国的,假期不得超过1个月。第六条员工在事假期间,遇有非因工负伤、疾病并取得相应凭证的,伤病天数可按病假计算。第七条员工1个月内事假累计在4小时以内(含4小时),按半天计算;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第八条事假不含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第三章病假第九条病假是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或者休养而获得的一种假期。请病假应持有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休假证明。第十条员工长期病休,公司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员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员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三)医疗期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十一条员工休病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时间,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病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第十二条员工1个月内病假累计在4小时以内(含4小时),按半天计算;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第十三条病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第四章探亲假第十四条探亲假是员工因探望与自己分居两地的配偶或父母而享受的假期。第十五条凡工作年限满1年的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或地区),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第十六条探亲假假期:(一)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第十七条下列员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一)与配偶或父母虽不住在同一城市(或地区),但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二)当年新入公司的;(三)在试用期间的。第十八条探亲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第十九条其他探亲规定:(一)员工的父母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当年探望父母或配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待遇;(二)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员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待遇,不再另给婚假,假期累计计算;(三)员工享受探亲假,应提供往返车票(机票)等票据证明。第五章婚假第二十条婚假是员工结婚时给予的一种假期。第二十一条员工结婚时,持结婚证书,可享受3天婚假。第二十二条员工晚婚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可参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假。第二十三条若员工双方不在一地,本人申请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不超过4天)。第二十四条婚假不含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第六章丧假第二十五条丧假是员工的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的一种假期。第二十六条丧假假期3天,到外地办理丧事的,按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不超过4天)。第二十七条丧假不含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第七章产假、哺乳假第二十八条产假亦称生育假,是女员工在生育期间享受的休假以及男员工因妻子生育而享受的护理假。第二十九条产假假期:(一)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男员工护理假为7天。(二)女员工婚后首次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三)晚育(已婚女员工满24周岁后初育)的女员工,可按照国家规定,增加奖励假30天。第三十条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按病假处理。第三十一条产假包括休息日(双休日)和法定休假日。第三十二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工作时间内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天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第八章年休假第三十三条年休假是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每年给予员工一定的连续休息时间并保留工作或职务的年度带薪休假。第三十四条年休假假期: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年限计算截止休假当年12月31日止。第三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三十六条年休假不含休息日(双休日)和法定休假日。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公司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第九章其他假期第三十八条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可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安排员工补休的,员工应填写补休单。第三十九条统计考勤请假情况时,可用年休假或加班享受的补休假冲抵病事假。第十章各类假期的审批第四十条员工申请休假按隶属关系由上级领导审批。休假1天以上的,应提前填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假期申请表》,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本人确实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委托他人代办。假期期满后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第四十一条事假按下列权限审批:(一)部门领导对下属员工请事假的批准权限不超过3天;(二)员工请事假超过3天,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三)部门领导请事假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事假超过3天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第四十二条员工申请休产假,或1个月内病假超过5天的,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第四十三条员工申请休探亲假,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部门领导申请休探亲假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第四十四条员工申请休婚假、丧假、年休假和补休假等,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部门领导申请休婚假、丧假和补休假等,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部门领导申请年休假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第四十五条各级主要负责人的各类假期,由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各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各类假期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第四十六条各类假期在审批后,应报同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各类假期报上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章各类假期期间的待遇第四十七条员工休事假期内待遇:(一)当月休事假累计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以下,每个工作日扣发一定比例的业绩奖金,额度可以按照本人当月业绩奖金5%掌握,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二)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扣发全月业绩奖金。(三)年度休事假累计超过15天,经批准再休事假的,休事假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第四十八条员工休病假期内待遇:(一)当月休病假累计超过1个工作日、不足12个工作日的,每个工作日扣发一定比例的业绩奖金,额度可以按照本人月标准业绩奖金3%掌握,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2个工作日的,扣发全月业绩奖金。(二)累计病假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从第2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和业绩奖金。(三)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和业绩奖金,基本工资按以下规定计发:1、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80%。(2)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基本工资的90%。2、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基本工资的80%。员工医疗期内休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超过规定医疗期经批准仍休病假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第四十九条女员工休产假期内待遇:(一)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90天)和晚育奖励假(30天)之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岗位津贴和业绩奖金根据当地有关政策与公司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二)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90天)和晚育奖励假(30天)之外继续申请休假的,基本工资按病假处理,岗位津贴和业绩奖金原则上不再发放。第五十条员工事假、病假、产假期间相关待遇确定办法仅适用于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员工,地市及以下分支机构员工假期的相关待遇可参照上述标准由省级分公司确定。第五十一条员工休探亲假、婚假、丧假、年休假和补休假,以及男员工休护理假等,不影响薪酬及各项福利待遇(含路程假期间)。第五十二条确因工作需要公司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五十三条员工休年休假,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方式与额度由省级分公司根据财务承受能力确定。当年因违法受到处理或受警告以上纪律处分,以及年度业绩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放年休假补贴。第五十四条试用期期间休假的,可相应延长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各省级分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劳务派遣等其他用工形式人员假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当地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公司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假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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