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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焚烧炉及垃圾管理计划的检查1.法律依据MARPOL73/78公约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我国于1988年11月21日加入,1989年2月21日对我国生效。附则Ⅴ第2条规定:本附则适用于一切船舶。附则Ⅴ第3条规定:在特殊区域外,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鱼网及塑料垃圾袋)均不能入海;垫舱物料、材料和包装材料要尽量远离陆地处理入海,且不得在距最近陆地25海里处形成可见漂浮物;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可排放入海,但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12海里以内,应经粉碎机或磨碎机加工处理后,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入海。附则Ⅴ第5条规定:特殊区域为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北海区域(1989年修正案确定)、南极区域(1990年修正案确定)、泛加勒比海区域(1991年修正案确定)。在特殊区域内,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鱼网及塑料垃圾袋)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均不能入海;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可排放入海,但在泛加勒比海区域内,应经粉碎机或磨碎机加工处理后,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入海,而且必须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1995年9月IMOMEPC.65(37)决议通过附则Ⅴ修正案,新增第9条。修正案于1997年7月1日生效,对于在此日期之前建造的船舶于1998年7月1日起适用。该修正案第9条规定:总长12米及以上的所有船舶都应张贴公告标牌,向船员和旅客展示有关垃圾处理的要求;所有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备有一份按IMO制定的导则编制的《垃圾管理计划》,航行前往其他缔约国所管辖下的港口或装卸站的船舶还要有按附则Ⅴ中规定的统一格式的《垃圾记录簿》;《垃圾管理计划》用本船船员工作语言编写,其内容包括垃圾收集、存放、加工和处理程序,船上垃圾加工处理设备管理、使用要求,计划实施时各类人员职责等;当向海里排放垃圾、向港口接收设施排放垃圾、在船上焚烧垃2圾、意外地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排放垃圾都要记入《垃圾记录簿》。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于1985年3月6日颁布,于1985年4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从1983年10月1日起实施,对船舶垃圾排放标准为:任何垃圾禁止在内河排放;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鱼网及塑料垃圾袋)禁止在沿海海域排放;漂浮物质(包括垫舱物料、材料和包装材料等)距最近陆地25海里处以内禁止排放入海;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弃物)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排放入海,经过粉碎,且颗粒直径小于25mm的,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排放入海。2、船舶焚烧炉装置的工作原理将可燃的垃圾送入焚烧炉内燃烧,垃圾燃烧后的残渣几乎没有污染,可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任何海域自由排放。一般货船不设置生活垃圾专用焚烧炉,而是以机舱内的废油焚烧炉兼做垃圾焚烧炉。一般焚烧炉都有一个钢制的外壳、内衬耐火砖形成炉膛。炉膛周围设有固体废物投料口、污油燃烧器、辅助燃烧器、排烟风机。污油燃烧器用以喷入污油、污水、和污泥,燃烧器的形式一般有旋转喷嘴式、压力喷雾式和重力滴下式三种。目前用的较多的是前两种。而辅助燃烧器用以预热炉膛,点火以及烧固体或废液含水量较大时喷入燃油助燃,保证炉内温度达到600℃以上的稳定状态。排烟风机保证炉膛呈负压并冷却排烟,防止烟气外漏和发生火灾。装有搅拌器的废油柜,使污水、废油和污泥按一定的比例混合均匀以保证燃烧连续进行。此外还有控制箱、废油加热装置和观察孔附属设施等。3、船舶焚烧炉及垃圾管理计划的PSC检查作为船舶PSC检查官,在登船检查时要秉公执法、严格检验。现结合垃圾管理计划规定就其检查作一些探讨。3.1初步检查检查船上是否张贴垃圾处理要求的公告标牌;船上是否备存垃圾管理计划;垃圾管理计划是否用本船船员工作语言编写;垃圾管理计划内容是否规范;船上垃圾是否分类存放;焚烧炉的外观是否整洁;是否有说明其操作步骤及其使用注意事项的告示牌;管路、阀门标示是否清楚;是否有烧完留存的炉灰。3.2操作检查3询问船员是否了解船舶垃圾的处理过程;让船员实际操作焚烧炉,看其实际操作是否正确、熟练。如这些检查均满意则可初步判定该轮垃圾处理符合MARPOL73/78公约附则Ⅴ的规定。3.3记录检查查看焚烧炉装置的维修保养记录,看看其是否有定期维修记录;检查《垃圾记录簿》的记录是否规范;如向港口垃圾接收设施排放垃圾是否有垃圾转移的收据或证明。3.4排放检查是否熟悉附则Ⅴ特殊区域内和特殊区域外的垃圾处理规定;是否知道附则Ⅴ的特殊区域;烧完的炉灰是否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排放。为了使检查项目更加明了,我们制作了船舶焚烧炉及垃圾管理计划实施的检查表。船舶焚烧炉及垃圾管理计划实施的PSC检查表日期:检查官:检查港口:船籍港:船名:呼号:总吨:IMONo:参加船员人数名是否发现操作性缺陷是否操作性缺陷涉及人员名其中管理级人员名操作级人员名序号检查项目是否备注1船上是否张贴垃圾处理要求的公告标牌2公告标牌是否张贴在左右两舷走廊和餐厅3船上是否备存垃圾管理计划,并经主管机关批准4船上是否备有《垃圾记录簿》5垃圾管理计划是否用本船船员工作语言编写6垃圾管理计划内容(包括垃圾收集、存放、加工、和处理程序,焚烧炉的管理、使用要求,计划实施时人员职责等)是否齐全47船上垃圾是否分类存放8焚烧炉装置外观是否整洁9焚烧炉装置旁是否悬挂操作指南或操作说明10焚烧炉装置管路、阀门标志是否清楚11船员是否熟悉焚烧炉装置操作12焚烧炉装置性能是否正常13船员是否了解船舶垃圾的处理过程14焚烧炉装置的维修保养记录是否有维修记录15《垃圾记录簿》的记录是否规范(包括是否用船旗国官方语言和英文或法文书写)16询问船员处理垃圾行为是否记入《垃圾记录簿》17如向港口垃圾接收设施排放垃圾是否有垃圾转移的收据或证明18船员是否熟悉附则Ⅴ特殊区域内和特殊区域外的垃圾处理规定19船员是否知道附则Ⅴ的特殊区域20船上烧完的炉灰是否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排放并记录4.缺陷处理对于实际操作不合格的船员,各海事部门应对其复查,直至复查合格后方可允许其继续履行证书规定的职责,并按照《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做出处理。对于不合格的海船船员,各海事部门应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184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如果船员实际操作和安全知识检查的不合格项目涉及到专业培训、特殊培训机构,应对专业培训、特殊培训证书号码、培训机构名称、发证机关名称做出记录。
本文标题:船舶焚烧炉及垃圾管理计划实施的PSC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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