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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评价的有关精神,规范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备案确认,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中电建协负责组织管理实施。第三条本办法以评价电力建设企业信用状况为核心,以加强电力建设企业守信为目标,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提高电力建设企业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中电建协设立“电力建设企业∕人员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行业信用评价的管理机构。管委会下设信用办公室,负责行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一)贯彻国家信用评价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编制行业信用评价发展规划;(三)编制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管理办法、评价标准、信用信息档案、信用专家库、信用评价成果应用、信用监督等制度性文件;(四)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信评价的年度工作计划;(五)组织信用评价现场访谈和评审会。按有关规定公示和向有关部门备案确认并公布信用评价成果,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六)负责信用评价有效期内的年检和复评等动态管理工作;(七)负责行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征集、审核、使用和披露。与关联协会交流信用信息;(八)负责信用专家库的专家管理、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考核等工作。(九)负责会员单位信用管理知识普及和信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定期开展信用管理培训。各会员单位应有至少2名经培训合格的信用评估师,由中电建协登记注册并接受定期继续教育。第五条信用专家库由信用办公室负责管理。信用专家按《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中的条件评选,为行业信用管理和评价提供技术支持。其工作职责:(一)负责行业信用管理和评价标准等制度性文件的专业技术工作;2(二)负责完成企业信用评价现场访谈、评价报告编写和信用评审工作;(三)为会员企业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等工作;(四)信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技术性工作。第三章信用评价原则及评价对象第六条评价原则(一)统一组织领导、突出专业特点、分类指导的原则;(二)申报材料评审和现场访谈相结合的原则;(三)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综合评价的原则;(四)企业自愿申报和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第七条评价对象(一)中电建协的会员单位;(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电力、水电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电力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电力工程调试丙级及以上能力资格、电力工程保温防腐甲级能力资格的电力建设企业;(三)经行政许可部门核准的电力工程项目的建设企业或总承包企业。第四章信用评价标准及基本方法第八条评价标准(一)信用评价标准是对参评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及意愿的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参评企业的履约能力和企业的信用记录等;(二)根据参评企业的专业特点,评价标准按水电、火电、送变电、监理、调试和保温防腐等专业类别设置,每个专业在指标设定、记分标准和权重分配等方面均有其差异性;(三)评价标准由企业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竞争力、社会信用五个一级要素构成,每个一级要素下设二级要素和三级要素,从而构成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指标体系(见附件1)。第九条评价方法(一)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由于影响企业信用状况的因素很多,其中难以量化的因素需借助信用专家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来判断。信用评价标准既要考虑科学的定量指标和计分模型,又要结合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采用定性指标要素分析的方法,保证信用评价充分反映参评企业真实3的信用管理水平。(二)一致性和可比性一致性是指对同一类型的企业采用相同的评价标准。可比性是指对不同类型企业的评价成果互相比较,通过综合评价,保证信用评价成果的客观公正。(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信用评价不仅采取科学先进的评级技术,同时还考虑企业提供申报资料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达到信用评价工作的简便快捷高效。第五章信用评价程序第十条企业申报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须按《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见附件2)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向信用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按信用评价申报书目录顺序装订成册。第十一条申报材料初评信用办公室在接到参评企业申报书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及现场访谈重点核查项目提纲。第十二条现场访谈(一)信用评价现场访谈目的是依据评价标准,对参评企业申报书及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作进一步的信息采集和核实,保证信用评价报告的准确和公正;(二)现场访谈由信用办公室组织信用专家(评估师),按规定程序和重点核查提纲进行访谈。访谈程序包括领导层访谈(首次会议)、管理层访谈、项目部抽样访谈和交换访谈意见(末次会议)。第十三条信用评价报告信用办公室根据初评意见及信用专家(评估师)撰写的企业管理、质量安全、财务、信用等专业访谈报告(申报材料初评及现场访谈计分各占50%权重)并经信用信息排查后,编制参评企业信用评审报告及信用等级建议。第十四条信用等级评审信用办公室组织管委会有关委员和信用专家(各专业不少于2人)召开评审会,评审报告获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确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第六章公示、备案及发布第十五条根据评审会会议决议,企业信用评价成果在以下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4(一)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网:;(二)商务部反商业欺诈网:;(三)有关媒体和会议等渠道。第十六条信用评价成果在公示期满后,需经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确认后方可发布。第十七条信用评价成果以文件形式在中电建协网站或有关会议上发布,颁发全国统一标准的信用等级证书、标牌。第七章信用等级第十八条根据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和各级别信用要素综合得分对照《信用企业评价等级表》,确定参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和经营风险程度。信用等级级别分为“三等五级”,即A、B、C三等,AAA、AA、A、B、C五级。第十九条信用等级其它规定为使《电力工程能力资格管理办法》与本管理办法有机结合,特制定调试企业申报A及以上信用等级基本条件。(一)电源调试企业调总及调试工程师要求电源调试企业申报信用等级时,企业须具有二级及以上调试总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锅炉、汽机(从事水电厂调试的须配水机)、电气、热工专业应具有调试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人/专业,企业调试工程师总人数不少于6人;(二)电网调试企业调总及调试工程师要求电网调试企业申报信用等级时,企业须具有二级及以上调试总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高压、继保、控制、计量专业应具有调试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人/专业,企业调试工程师总人数不少于4人。(三)调试企业申报信用等级的业绩条件1.电源工程:3年内承担或主调两台及以上、100MW及以上规模机组的调试(以合同为准)。2.电网工程:3年内承担或主调两座及以上、110kV及以上变电站工程的调试(以合同为准)。(四)调试企业申报信用等级的试验设备及场所的要求1.电源调试:与资格相对应的压力、温度传感器等校验设备及基本试验场所。2.电网调试:与资格相对应的电气试验、耐压等设备及基本试验场所。第八章信用评价费用标准第二十条费用标准执行有关部门的规定,主要用于信用管理、评审、公示、证牌5工本、宣传和专家劳务等支出。第九章信用体系的动态管理第二十一条信用年检(一)信用年检是在信用评价有效期内对信用企业每年组织的一次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督促检查,由信用办公室于每年底印发年检通知。信用年检企业根据信用年检通知的要求,重点对企业的信用管理、风险控制、合同管理、财务指标、分包队伍、机械装备、体系认证、重大技术方案等评价要素变动情况进行自查,并按时将书面年检申报书报送至信用办公室。(二)信用年检的有关规定1.发生以下情况的企业发征询函(1)AAA级企业年检评审扣分在5-8分的;(2)AA级企业年检评审扣分在10-13分的;(3)对企业年检资料的重要数据有疑议的。2.发生以下情况的企业发整改函,信用办公室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1)年检年度内发生的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的;(2)AAA级企业年检评审扣分在8分以上的;(3)AA级企业年检评审扣分在13分以上的。3.发生以下情况的企业发警示函(1)年检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质量事故的;(2)连续两年年检发整改函的;(3)超过申报期限二十个工作日仍未报送年检资料的;(4)年检材料弄虚作假、存在重要信息失真的;(5)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被中电建协各专委会处罚的。(三)信用办公室每年组织行业信用专家对信用企业的年检资料进行计分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形成年检报告,经管委会审议,结合整改情况,对企业信用年检结果以文件形式公布。第二十二条信用复评(一)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的信用企业,应进行信用复评,复评申报须按《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复评)申报书》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申报。信用办公室在信用评价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有关企业印发信用复评通知。(二)信用复评的有关规定61.复评期满后,暂不进行复评的企业须告知信用办公室或提出暂缓复评的申请。2.超过申报期限二十个工作日仍未上报信用复评材料的企业,视为放弃信用等级。3.经复评,信用评价得分低于原等级分数下限5分内的企业,向企业发征询函;4.本年度内发生一般安全、质量事故或低于原等级分数下限5分以上10分内的企业,向企业发整改函,信用办公室并可组织专家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访谈;5.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质量事故的,向企业发警示函;6.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被中电建协各专委会处罚的,向企业发警示函;7.低于原等级分数下限10分以上的企业,报评审会审议,管委会批准,降低信用等级;8.申请信用等级升级的企业,按评价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三)中电建协信用办公室根据复评结果,形成复评报告,经管委会审议,结合整改情况,以文件形式公布复评结果。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对信用年检及复评的征询函、整改函、警示函的内容要求做出回复,信用办公室组织信用专家对回复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评审。第二十四条在评价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降低信用等级。(一)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重大安全生产或较大质量事故及以上(以政府安监部门的事故认定报告为准);(二)连续两年发生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负有直接责任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三)连续两年发生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质量事故;(四)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等失信行为;(五)对整改函或警示函的回复两次仍不合格的;(六)连续三年被发警示函的。第二十五条在评价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撤消信用等级。(一)逾期未报送信用年检材料,接到警示函仍未在规定时间报送资料的。(二)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特别重大安全或重大质量事故(以政府安监部门的事故认定报告为准)。(三)连续两年发生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负有直接责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四)连续两年发生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负有直接责任的较大质量事故。(五)撤消信用等级的企业,自撤消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信用等级评价。第二十六条信用企业的动态管理信息及时在协会网站进行发布。第十章信用评价的工作纪律7第二十七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工作人员应遵守评估师行为准则,保守国家机密、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规征集和披露企业相关信息,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评价意见和评价报告应真实准确,具有权威性。第二十八条参评企业采取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信用等级的,经信用办公室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和撤销申报资格或信用等级等相应处理。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的要求,信用评价现场访谈小组在企业评价期间,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等,严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游山玩水、高消费娱乐,严禁接受超标准接待及宴请。经发现或检举并查实违反“八项规定和六条禁令”的行为,按中电建协有关办法及专家管理办法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所述信用年度为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电建协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8附件1电
本文标题: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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