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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模拟法庭民事剧本时间:2009年03月20日地点:佛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人物:审判长:司马燕张兰刘先书记员:郭风原告:秦亮,男,1989年生,现就读于南海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应届学生,寄住校学生公寓27#508宿舍。原告代理人:葛粉,女,佛山市南海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男,1972年5月生,在广州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推销、任人事部经理一职,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该公司的员工招聘和员工工资发放工作。住本市通江路28号203室被告代理人:姚海,男,佛山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兼职学生追讨工资未果案。案情概述:去年来自南海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的秦亮,在张军的介绍下进入张军所在的某著名品牌手机公司兼职做促销员时,出于对张军的信任,兼职的秦亮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做一天付20元推销费,按月给工资。然而,在秦亮做工两个月后,公司曾经答应的工资却分文未给,秦亮多次追讨却屡屡被拒。(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诉讼案即将开庭审理。请肃静!书记员:现在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原告、原告代理人及被告、被告、被告代理人入庭)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纪律宣读完毕书记员:全体起立,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席。(转身)报告审判长,秦亮诉广州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侵犯其劳动者权益纠纷一案。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道完毕。(审判长向书记员点点头,书记员入座,坐下)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原告:我叫秦亮,男,1989年生,现就读于南海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应届学生,寄住校学生公寓27#508舍。现委托佛山市南海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粉作为一般代理人原告代理人:我叫葛粉,女,佛山市南海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被告:我叫张军,1972年5月生,在广州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任人事部经理一职,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该公司的员工招聘和员工工资发放工作。现住本市通江路28号203室,我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海作一般代理人。被告代理人:我叫姚海,男,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审判长]原告方对对方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无异议。[审判长]被告方。[被告张明]无异议。[被告博客网]无异议。[审判长]原告方有没有证人。[原告]有证人。[审判长]被告方有没有证人。[被告]没有。[审判长]请证人离开法庭,等候传唤。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佛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秦亮与被告张军为劳动者权益纠纷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司马燕张兰刘先组成合议庭,司马燕担任审判长,本院书记员郭风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方宣读诉讼请求及其要点。原告:我在2009年9月30日,在张军的介绍下进入张军所在的某著名品牌手机公司兼职做促销员时,出于对张军的信任,当时我并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做一天付20元推销费,按月给工资。然而,在我做工两个月后,张军及其公司却以我不是他们公司的正式合同工为由,曾经答应的工资却分文未给,我多次追讨却屡屡被拒。以上事实有公司胸卡,促销销量清单,工作时的签到单,证人吴迪证言等证据证实。原告代理人:根据我的当事人原告本人的陈述,我认为被告在原告在其公司工作期间,没有履行如实告知原告真实的工作信息的义务,并且借原告对《劳动合同法》的无知和对劳动力市场知识的缺乏之机,故意做出虚假答复、误导、欺骗原告,通过欺骗获得原告的信任,从而导致原告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图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没有与被告签署有效的工作合同,最后被告一直以原告不是其公司的正式合同工为由以达到拖欠和拒绝支付原告应得工资的目的。被告:(情绪有些激动):什么欺骗?我可没有欺骗他!这是诽谤。审判长(拍打惊堂木):请被告注意自己的语言和情绪,让原告律师把陈述做完!原告律师继续作陈述!原告代理人:好的!谢谢法官。现在我代表我当事人本案的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两个月的原告工资,共1220元。按照口头约定做一天付20元推销费。原告工作两个月,有签到单为证。2、被告支付原告在诉讼期间的一切法律程序费用。审判长:下面由被告答辩。被告:(情绪还是有一些激动)原告秦亮所陈述的不全是事实!2009年9月30日我确实介绍我公司促销员一职给秦亮,目的是为秦亮提供一个免费实训的社会实践机会,因为秦亮在本公司只是实习兼职的身份,所以才没有并入公司的正式员工之列,所以也没有必要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是按照我公司的条文规定来执行的!所以我没有欺骗之嫌!被告代理人:法官,我认为我当事人被告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对原告实行欺骗,我当事人是根据公司的条文规定来处理原告的劳动工作问题的,这是有依有据的。难道这也是欺骗吗?审判长:请被告律师继续陈述!被告代理人:至于原告说我当事人拖欠他的工资,那是无法可循的说法!要知道实训的兼职职位,在法律范围内,公司是可以不支付任何报酬的!而在原告实训期间,公司反而有向原告收取适当的实训时培训费用的权利,但本公司念在原告是在校学生的原因,所以没有向原告收取一分一毫的实训费用。这一切,被告在原告工作之前就说明的了,但原告当时并未对该工作提出任何要求和进一步了解的意愿,直接答应了被告并直接投入到工作之中。原告在工作结束之后,反而认为其没有接受公司的任何实训课程,只是为公司付出了劳动,应该获得报酬,这是完完全全颠倒了事实的!被告是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原告进行的沟通合作的,并无欺骗之意和行为。并且原告和被告并没有建立以劳动合同为基准的劳动关系,不存在用人关系,所以被告及其公司没有支付原告工资的义务!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长: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对2009年9月30日原告在被告的介绍下进入被告所在的某著名品牌手机公司兼职做促销员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是原告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是“实训学生”的身份还是员工的身份。二原告与被告是否以签订合同为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三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工资。对于本法庭归纳的上述争议焦点,各方当事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本法庭提出。审判长:被告、原告对本庭归纳的重点有没异议?被告:没有。原告:没有。审判长:现在继续进行法庭调查,请双方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明!原告代理人:我方向法庭提供物证一份,广州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员工出入证明胸卡一张,(并给原告看):原告这张胸卡确定是你的吗?原告(拿起仔细看了看):是的!原告代理人(法警把胸卡拿给被告看)被告,这张胸卡是不是你亲自配发给原告的?被告(拿起来看了看):这只是一张出入公司的凭证而已!他……原告代理人:被告,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就可以了!被告:(很不情愿)是的!这是我在原告进我公司时我发给他的!原告代理人:好的!法官,这张胸卡就可以证明---被告说我当事人并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的说法是错误的,审判长:那请说出原因!原告代理人:这张胸卡是我原告在公司工作期间出入公司的凭证,是公司核实员工身份后配与员工个人的身份证明的,在这证件上职位一栏清楚写着原告的职位是“促销员”,是普通职员的身份。这说明原告在公司里的员工身份是他们承认的,原告是他们公司的员工。如果原告是“实训生”的话,他们应该给原告配与写着“实训生”的胸卡才对!“实训生”的胸卡在各公司里的“实训生”是有佩戴的!审判长:被告对该证物有无异议?被告:我对原告提供的胸卡的真实性及内容无异议。我之所以配发写着“员工”的胸卡给原告,是出于对公司的业绩的顾虑。要知道秦亮在我公司实训的项目是促销,是要面对广大消费者的。而消费者往往对“生手”或非正式人员的宣传存在怀疑和不信任,如果原告佩戴着“实训生”的胸卡去推销的话,不能很好地得到消费者对我公司产品的信任,毕竟他不是我公司的正式员工。而如果原告佩戴的是“员工”胸卡的话!那会很好地博得消费者的信任,并对其促销工作有帮助。被告代理人:我支持我当事人的观点。打个比喻:去旅游,面对着一个刚出道的导游和一个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老当地人,你们会选择谁为你服务?显然大部分人会选择老当地人。有经验者,就会有优势,这在毕业生招聘会上也是如此的啦!(被告这时笑起来)原告代理人:反对!反对被告律师言语带有歧视性和误导性!审判长:反对有效!被告和被告律师要注意自己的言语恰当!被告代理人:好的!法官,被告代理人:原告,你在此工作之前有没有类似的工作经历和经验?原告代理人:(快速举手打断)反对!法官,我觉得原告是否有工作经验与本争论焦点无关!被告代理人:法官,我觉得这与争论的焦点有很大的关系!请让我继续!审判长:反对无效。请被告律师继续!被告代理人:原告,请回答我刚才的问题!原告:没有!我是第一次出来工作的!被告代理人:那么在你工作期间,你有没有学习到什么?原告代理人:反对!这问题会对原告产生误导!被告代理人:法官,这没有误导成分!审判长:反对无效!原告律师,请慎用“反对权”,请原告如实回答被告律师的提问!原告:在工作期间我学到了推销、口才、策划、组织等能力。被告代理人:哦?看来要帮一个没经验的人成为一个什么都会的人,投入肯定挺大的!原告代理人:反对!反对被告律师作个人猜测!审判长:反对有效,被告要提供确实证据,不能凭空臆想!被告代理人:是的!那我没有问题了!审判长:那么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词内容有何意见。原告:虽然被告说的很有道理,但是从被告刚才的话中可以知道他确实是在利用我为公司创造财富,并且我为他的公司提供了劳动,我们双方是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发生劳动行为的!现在向法庭出示书证一份是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的促销销量清单)原告代理人:这一份促销销量清单是被告公司财务部登记的,从上面可以看出:自从原告来到工作岗位上后,该工作岗位的销售业绩一路上扬,公司也因此获得很大的利润!所以原告为公司创造了经济价值,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审判长:被告,对于原告出示的销量清单内容有无异议?对于你和被告的劳动关系是否承认!被告:(做出不屑那清单的样子)对于这份销量清单,我没有异议。那销量是真实存在的,原告在我公司工作期间确实为我公司产品的销售做出贡献,这是事实!审判长:那么对于你和原告的劳动关系是否承认?被告:我不承认!我们公司与原告并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签署或相关证据证明我们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我们始终认为原告只是我们公司的“实训生”,是享受了我们公司培训的,他的促销行为是他的实训内容之一,而销量只是他实训成果的体现!被告代理人: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管理法》第三十五款第七条规定:企业必须对在其公司任职的人员(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都要一视同仁。我被告及公司做到了只一点,所以让原告参与到公司的营业性活动。换句话说:实训生在公司也不能“占着茅坑不拉屎!”不对企业做贡献!如果“实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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