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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细则
合作项目管理办法1总则1.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集团公司发展的要求,为规范公司与有关合作方的市场行为,按照优势互补、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市场协作中,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双赢,促进相互间稳定协作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相关规定及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1.2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工程开发中合作方起主导作用中标,并组织施工的项目。2合作方资格审查2.1合作方应是社会信誉良好、经济实力强、工作作风严谨、施工组织严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2合作方与公司合作开发项目前,分公司或部门应严格审查合作方信誉情况及履约能力,确认信誉良好并有履约能力的合作方,报市场开发部和工程管理部。分公司或部门审查以下经年审的证件原件并保留复印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埠施工企业进市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环境体系认证证书(如有);企业简介(业绩、人员结构、机具设备、安全及文明施工等情况)。2.3合作方须承诺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公司要求提供各种相关的资料(包括经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各种证照、劳务工人的上岗证、安全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各类报表、机械设备的准用证等)。3投标过程管理3.1市场信息管理3.1.1信息须通过公司相关单位登记,并明确具体的内部信息登记和跟踪单位(部门或分公司)及人员。3.1.2信息登记时,按市场开发部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建设基础信息,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结构形式、投资额或资金状况等,并应说明跟踪状态。3.1.3公司内部信息登记单位负责定期(一般每月将本单位整体跟踪情况书面总结上报一次)向市场开发部汇报合作项目跟踪情况。如登记的信息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或连续3个月不按公司要求反馈跟踪情况,市场开发部可将相关信息予以注销,并且不退还信息登记费;自行决定放弃跟踪或投标,市场开发部可将信息予以注销,并且不退还服务费。3.1.4遇有特殊情况,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公司有权对信息登记单位进行调整,同时有权改变经营方式,即由联合开发变为自主开发。3.1.5信息登记收集、传输、处理、存储和维护等管理工作,按照公司《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3.2投标管理3.2.1所有招标文件须按规定由公司进行评审。如果在招标文件评审过程中发现其中的一些实质性条款难以接受,或者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公司有权拒绝投标,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合作方自己承担。3.2.2公司有权对合作方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等进行了解和把关,对报价底线进行确定或予以限制。对公司提出的有关要求、意见或建议,合作方应认真采纳。(1)合作开发的工程项目报价由组织投标的分公司或部门负责管理,本着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价而且有利润的原则,做到成本、利润底数清。低价中标的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确保零风险。(2)预结算管理部负责监督、审查所有合作项目的投标报价,市场开发部将项目的信息传递到预结算管理部。3.2.3内部跟踪单位负责将投标总结反馈到市场开发部,由于合作方原因使投标结果不能及时反馈,或者在投标结果上弄虚作假,公司有权对其行为做出适当处罚(不论中标与否)。3.2.4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合作方自己承担。3.2.5对于各单位新开发的项目包括长期合作单位开发的项目,在工程发布招标公告后,再到市场开发部登记的工程信息和工程在发布招标公告前一周内登记的工程信息视为临时登记信息,对临时登记的信息在工程开具授权委托书前,集团公司将按照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收取临时登记费3000元,对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收取临时登记投标费5000元,以上收取费用交集团公司财务部。费用缴纳后经过投标,中标的工程在上交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后集团公司退还该费用,工程不中标或其它原因不再退还。3.2.6一般情况下,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在公司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由合作方自行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司协助编制的,应根据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等情况,经双方协商,按照市场价格,收取工程造价一定比例的编制费用。3.2.7招标文件的评审及投标方面的其他具体工作,按照公司《投标管理办法》《预结算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3.3投标所需保证金或办理投标保函所需资金由合作方负担。办理投标保函需交纳保证金的比例由财务部根据有关规定、风险系数及银行(或担保公司)的要求确定。如发生以下情况,合作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全部或部分扣除:陪标、卖标或虚假投标;中标后单方放弃履行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害。4中标后管理4.1项目中标后,在办理开工手续及合同签订时施工单位应缴纳的费用由合作方负担。4.2公司派往合作项目人员的工资及附加、差旅费、办公及通讯等费用(因工程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合作方负担。(1)由公司派到项目工作的公司职工,派出人员的工资及工资附加等各项费用,采取定额向合作方收取,公司统一发放和缴纳。公司外聘人员派到项目工作的,向合作方统一收取,由单位统一发放。(2)由公司派到合作项目的工作人员,在该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等费用,均由合作方负担;派出人员的通讯费可根据其所担任的职务、施工地点远近、通话量的多少,由合作方(项目部)采取据实报销或定额补贴的办法。4.3为按期、高质量的履行合同,避免因合作方管理不到位给公司带来风险,合作方应采取一定的履约保证措施。4.3.1甲方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其资金由合作方负担,办理履约保函需交纳保证金的比例由财务部根据有关规定、风险系数及银行(或担保公司)的要求确定。4.3.2甲方不要求提供履约保证的,合作方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前向公司交纳合同额3%的履约保证金。如合作方资金确有困难,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合作方的资产进行抵押或由其他单位进行担保。4.3.3工程竣工后,保证金予以退还。如发生以下情况,合作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将全部或部分扣除:拖延工期、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害的行为。4.4总包合同的评审及签订4.4.1合作开发的项目,在确定了工程合作收益及履约保证措施后,市场开发部对拟与业主签订的所有合同(包括协议)组织评审。4.4.2如果在合同评审过程中,发现合同条款潜在一定风险,经洽谈又不能修改,公司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后果由合作方自负。4.4.3合同管理其他方面的具体工作,按照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4.5分包合同的评审及签订4.5.1合作开发的项目,总包合同签订后,根据总包合同与合作方承诺的内容由分公司或部门起草分包合同并组织评审。4.5.2分包合同应依据公司分包合同样本起草。4.5.3分包合同管理其他方面的具体工作,按照公司《分承包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4.5.4分公司根据工程规模、造价、科技含量、社会效益、所在地域结合市场情况综合考虑,确定上缴合作收益比例,按照以下原则累计收取工程合作收益。原则上不承接1000万元以下的房建工程。(1)工程造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收取不低于合同价的2.5%;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收取不低于合同价的2%;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收取不低于合同价(或暂估合同价)的1.5%;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收取不低于合同价的1.2%;1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收取不低于合同价的1.0%;10亿元以上的收取不低于合同价的0.6%;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的合作方在跨区域承接工程时执行《冀建工字【2012】7号文件》(2)收取合作收益时下列情况可酌情考虑:①获得市优的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5%,获得省优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10%;获得省优样板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15%,获得鲁班奖的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20%。在分包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待工程竣工所有资料、手续办理完毕后兑现;②获得市级文明工地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5%;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的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10%;获得省级文明样板工地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15%,在全国安全检查中获得名次可减收合作收益的20%。在分包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待工程竣工所有资料、手续办理完毕后兑现;③以上各项可以累计优惠,但合作收益收取的最低标准是不低于应收合作收益的80%。(3)对于下述工程,经集团主要领导批准,收取合作收益标准可适当降低:①特殊工艺、新技术、填补集团业绩空白的工程;②在地级市及以上城市当地有社会影响力的工程。③其它特殊工程。5项目管理5.1合作方主要工作:5.1.1合作方认可并履行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公司与合作方签订的《分包合同》。5.1.2执行项目经理和项目授权人发出的正常指令。5.1.3合作方无偿为公司项目管理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办公用品、住宿条件等。5.1.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提供年、季、月各类报表(安全、质量、进度等)。5.1.5按施工图及国家现行施工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施工,对工程质量和工期负责,执行公司管理规定,按合同要求达到质量标准。服从项目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成品保护工作。5.1.6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标准与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标准施工。5.1.7负责办理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交接报验工作,提供技术资料,负责竣工移交所需的资料、文件和竣工图的收集整理,进行竣工资料编制。5.1.8合作方须承担施工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社会治安、消防环保等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现场施工违章所发生的各种罚款及施工中发生的招待费、交通费等。5.1.9合作方应按当地政府规定交纳安全、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对公司已交纳保证金的另行商定。5.2工期管理5.2.1在合同工期内,由于工程量增加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根据与建设单位办理的签证,顺延工期。5.2.2由于合作方原因,未按合同工期竣工,由合作方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按《分包合同》执行处罚。5.2.3如出现工期严重滞后,项目经理部要及时上报公司,协调力量及资源,保证工期。支出的费用应由合作方承担。5.2.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当合作方无法按时保质完成工程任务时,公司根据现场及项目进展情况,可对其工作量进行调整,直到终止与合作方在本项目的合作。5.3质量管理5.3.1合作方应按公司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公司要求设专兼职质检员,质检员要持证上岗。5.3.2合作方应按照标准规范及图纸要求组织施工,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合作方承担。5.3.3工程质量如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合作方应承担造成的损失及费用。5.3.4工程竣工后,合作方应移交公司一套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备案文档及向业主的资料移交手续。5.3.5质量保修及质量保修金支付的要求:在满足工程质量保修书内容和期限要求的前提条件下,合作方向公司提交返还质量保修金的申请(见附件1);接到申请后由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或分公司组织验收,公司科技与质量发展部进行核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公司根据双方的质量保修书以及分包合同按比例扣除防水维修费用后返还质量保修金;防水保修期满后,没有发生质量缺陷以及其他问题,公司将如数返还剩余的质量保修金。5.3.6合作方应严格执行公司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5.4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5.4.1合作方应按公司要求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要持证上岗。5.4.2合作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文件和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服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多次检查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安全管理部门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合作方进行处罚。5.4.3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合作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合作方施工中发生人身伤亡等其他意外事故应及时上报,公司派驻项目经理部应积极配合解决。5.4.4合作方自觉按照施工所在地文明工地标准进行施工,如申报省(市)级文明工地,负责资料的整理工作。5.5预结算及计划统计管理5.5.1工程开工前合作方提供施工图预算,由分公司或部门报预结算管理部备
本文标题: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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